大坑西邨重建|八旬妇不满回迁安排求覆核 官称不属覆核范围驳回

撰文: 陈蓉
出版:更新:

石硖尾大坑西邨正进行重建计划,其中一名八旬女住户不满安置及回迁安排,提出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早前裁定女住户败诉,今(22日)颁布判辞,指政府从没参与大坑西村的营运,亦没有平屋的控制权,市建局的参与亦只属商业上的合作协议,故此平屋的决定并不受司法覆梳限制,决定驳回原告方的司法覆核申请。

平民屋宇有限公司表示,高等法院判辞明确指出大坑西新邨重建安排不在司法覆核范围,有关重建期间的安排,完全属于业主的自主权,重建安排无不合理,并进一步厘清相关法律观点,排除重建计划的不确定性。他们又指,本案的申请人(以及其他数名大坑西新邨租户)采取的强硬立场,最终可能损及平民屋宇的整体利益,间接影响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所有租户,这亦可能对由市区重建局兴建的“首置上车盘”未来住户造成不利影响。

原告人为梁亚端,答辩人为香港平屋有限公司。

石硖尾大坑西邨的重建计划,因有居民持续抗争,一直未有清拆。

2023年获通知重建后可回迁

原告方指,她们一家五口同住于大坑西邨,在2023年6月,她们获平屋通知他们一家可在重建项目完成后回迁,并可选择取得96万元的五口租金津贴及6.2万元搬迁津贴,重建期间须自觅居所;或选择取得120万元一次性赔偿,及3.1万搬迁津贴,但此后不能获得安置及回迁安排。

法官以私校举例反驳原告论点

高官在判辞指,原告曾提及平屋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可负担的住所,或许涉及公共职能(public function),某程度上已经算是公共职能,惟高官以香港的私立学校为例,尽管私立学校有提供公共职能,但仍然不受司法覆核的约束。

原告认为平屋不止是业主

原告另指出,平屋获得政府的优惠待遇,因为其最初的资金来源于政府的低息贷款,该地段亦以优惠的利率批出,且从2021年的施政报告亦看到,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了大坑西村的重建计划,市建局亦有为此提供资金,反映平屋不止是业主,实际上是政府职能的延伸(part of Government’s own initiatives),可证明平屋的职能可以透过由司法覆核处理。

官指政府从没参与营运大坑西邨

高官认为,虽然大坑西邨的地皮由香港政府以优惠的价格批出,但大坑西邨并不是由政府所兴建,政府亦从来没有参与大坑西邨的营运,亦没有平屋的控制权,平屋在申请重建时,亦要像其他私营机构一样,入纸向政府申请。最重要的是,平屋居民在等候重建期间,并不能获任何公屋安置,正反映政府望与大坑西邨的重建“划清界线”,市建局的参与亦只是属于商业上的合作协议。

获政府资助不代表属公共职能

高官续指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政府的声明显示,他们并无意管理大坑西邨,平屋方拥有大坑西村完全的管理权,故此虽然平屋获得一定的政府资助,但也不能代表该机构属于公共职能,故此平屋的决定并不受司法覆梳限制,决定驳回原告方的司法覆核申请。

市建局参与只属商业合作

高官认为,虽然大坑西邨的地皮由香港政府以优惠的价格批出,但大坑西邨并不是由政府所兴建,政府亦从来没有参与大坑西邨的营运,亦没有平屋的控制权,平屋在申请重建时,亦要像其他私营机构一样,入纸向政府申请。最重要的是,平屋居民在等候重建期间,并不能获任何公屋安置,正反映政府望与大坑西邨的重建“划清界线”,市建局的参与亦只是属于商业上的合作协议,故此平屋只是以非牟利方式营运的私人业主。

案件编号:HCAL1600/2024

大坑西邨重建|八旬妇不满回迁安排求覆核 官称不属覆核范围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