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围母子自杀前曾收房屋署收楼令 前上诉委员:有改善优化空间

撰文: 董素琛
出版:更新:

天水围天恩邨一对患有精神病母子被指13年前申请公屋时无如实申报资产,房署经查证后向他们发出“迁出通知书”、即收楼令,他们上诉后,房署恩恤让二人暂居,不过两母子其后自杀身亡,未有提及与事件有关。

曾担任上诉委员会委员、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主席黄碧如今(8日)在商台节目上表示,估计恩恤两人暂居单位是房署的行政决定,她指事件属不幸,有改善优化的空间,但认为房署在发出“迁出通知书”的同时,帮事主申请中转屋及转介社工等工作,已属情理兼备。

天水围天恩邨一对患有精神病母子被指13年前申请公屋时无如实申报资产,房署经查证后向他们发出“迁出通知书”。(资料图片)

黄碧如相信上诉审裁小组维持迁出通知书有效

黄碧如说,房委会向租户发出“迁出通知书”时,会给予资料告知租户,在房屋条例下,在收到通知书15天内可提出上诉,及后上诉委员会会安排聆讯,房署会提供案情资料予上诉委员会及对方,同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亦会提供予上诉委员会及房署。她并指,上诉委员会有三名成员,均是独立于房委会及房署人士,亦不可是公务员。

在事件中,房署确认两母子需迁出单位,但同时恩恤两人暂居。黄碧如估计,相关决定关乎派送原因,“人哋上诉审裁小组维持咗话要个个通知书系有效嘅,咁房署个面咪作为佢系呢个上诉嘅一方,亦都系发出通知书嘅一方,就要将个个结果派送畀当事人”,认为此是程序上要这样做。

黄碧如指事件属不幸,有改善优化的空间,“大家都难过嘅”。(资料图片/廖雁雄摄)

上诉委员会有权确认终止或撒销通知书

至于青山医院发出证明书建议容许二人续居於单位,黄碧如强调自己不是是次审诉委员会的成员,但一般而言,上诉委员会小组审理一宗案件时,除案情外,亦会考虑双方陈述等因素。她又估计,最后恩恤两人暂居单位是房署的行政决定,不过她指上诉委员会有法定职权,可确认终止或撒销通知书,以往亦曾见过上诉审裁小组在作出判决后,提出建议。

黄碧如重申,事件属不幸,有改善优化的空间,“大家都难过嘅”,但认为房署在发出“迁出通知书”的同时,帮事主申请中转屋及转介社工等工作,已属情理兼备。

房署:有关租户于2015、2016及2017年隐瞒申报2项资产

房屋署回复指,有关个案的租户早前被发现在等候获配公屋期间,于2015、2016及2017年填报声明书时隐瞒申报两项资产,故不符合入住公屋的资格,房委会遂向其发出“迁出通知书”。该租户其后向独立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聆讯于今年2月下旬进行。小组综合考虑由房屋署及上诉方提交的全部资料文件、聆讯期间各方的提问、陈述、理据、现行房屋政策后,确认房委会发出的“迁出通知书”。

房屋署职员在上诉裁决后,主动审视该户家庭的最新情况,并决定以恩恤方式让租户暂住现居单位,直至租户确定其日后的居住安排。此外,署方亦协助租户联络社会福利署,转介其个案至明爱天水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的社工跟进,即时为该户家庭提供协助及支援,并协助他们申请入住宝田中转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