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锦满涉理大爬水渠案 原审官准控方中途加控属错误 郑上诉得直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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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血公民前成员郑锦满,被指于2019年警方围堵理大期间,被发现爬出可通往理大的水渠,他原与数名涉准备“家长车”人士被控妨碍司法公正罪。惟审讯途中,控方举证完毕与原审法官讨论后,突加控郑暴动罪,最后郑被裁定暴动罪成,被判囚3年8月。郑认为中途加控罪不公,提出上诉。上诉庭今(5日)下裁决,形容控方加控罪后,成了“全方位无死角”控罪书,令郑“两面包抄”,无法作出辩解,存在不公,裁定原审法官批准加控的决定错误,裁定郑上诉得直,撤销其定罪及判刑。

郑锦满在裁决后于社交媒体发帖文称:“欲加之罪,其无辞乎。迟来公义,绝非公义。”

郑锦满就被裁定暴动罪成提上诉获判得直,获撤销罪名及判刑。(资料图片)
2019年11月,警方围堵理大期间,有留守理大的示威者疑尝试经水渠逃离校园。(Adnan Abidi / 路透社)

郑被裁定暴动罪成囚3年8月

上诉人郑锦满原与另4人被控妨碍司法公正罪,但控方审讯期间,加控郑暴动罪,郑最终亦被裁定暴动罪成,被判囚3年8个月。

同案另4被告上诉被驳回

同案另4人:何志豪、陈启贤、冯思睿和林泳汶,涉为示威者准备“家长车”,被裁定妨碍司法公正罪成立,各被判入狱12至13个月,他们亦有提出上诉,但全被驳回。

上诉庭法官彭伟昌今庭上读出裁决时,没有上诉人到庭聆听。

郑指控方完成举证后加控罪不公

郑锦满在上诉时质疑,他原审时原本只被控妨碍司法公正罪,控方完成举证后才加控他暴动罪。郑认为加控并非单纯技术性,对他构成不公,即使容许郑在原审时重召控方证人,也无法修补。

原审法官郑念慈(图),审讯时批控方中途加控罪,被上诉庭指做法错误。(资料图片)
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指郑官批准控方中途加控罪,成了“全方位无死角”控罪书,构成不公。(资料图片)

原审官郑念慈曾对案情提出质疑

上诉庭法官在判辞指,根据控方的开案陈词,表面看来是指控郑接应参与暴动,并从理大逃走来的人。控方举证完毕,原审法官郑念慈(下称:原审法官)提出疑问,称只有郑走出,而没有他进入渠口的证据,这证据或可推论郑是从理大逃出,是参与暴动的人,但质疑参与暴动的人,若只是接受他人协助,离开渠口,怎能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罪。控方与原审法官讨论此议题后,申请新增暴动罪,获原审法官批准。

控方修订后成全方位无死角控罪书

彭官认为,控方的申请非单纯技术性。郑原本被指控为接应人员,顿时变成参与暴动,并从理大逃离的人。同时,控方没有撤回原本的妨碍司法公正罪。经过修订的控罪书,就变成全方位无死角的控罪书,法庭可以裁定郑在逃出理大前参与暴动,或接受其他人接应逃离理大时,妨碍司法公正,或同时裁定两罪都成立。

原审法官曾指郑可以重召证人

就原审法官指郑可以在加控后,重召控方证人,上诉庭法官认为郑已承认爬出渠口,并顺著同一方向完成盘问,质疑他有多大空间,在同一法庭面前,提出和以前不尽相同的说法。

指原审法官容许加控属犯错

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容许控方加控属犯错,令郑被两面包抄,无法全身而退,对郑构成不公。上䜣庭法官因此裁定郑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和判刑。

案件编号:CACC3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