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志捐卵让同性伴侣怀孕 捐卵者却未定为母亲 法官裁违宪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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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女同性恋者在南非结婚及接受“互惠人工受孕”,其中一人受精卵植入子宫受孕,并在港诞下儿子。两人欲登记成为婴儿的“母亲”,但只有诞下儿子的一人获承认,另一半则不被认可。未获承认的一方代表她们的孩子入禀高等法院,要求供卵的母亲亦属法定父母,高院在2023年裁定女性配偶提供婴儿母“普通法下的父母”,但不是法定父母。二人其后提出司法覆核,要求确立配偶亦是法定母亲。法官高浩文今(9日)颁下判词,认为政府做法违宪,裁定女同志胜诉,但法庭应作何等颁令,则需与讼各方进一步商议。

法官在判辞指出,若只巾异性婚姻中才可以有父和母,会令作为同性伴侣的孩子永远无法符合这一标准,而涉及本案的男婴K,正因如此而受到差别待遇,故认为相关法例违宪。

申请人为代号K的婴儿,由其监护人R代表入禀;答辩人为行政长官,由资深大律师黄继明及郑欣琪代表;B以有利害关系方参与聆讯。

高等法院。(黄浩谦摄)

R取卵由B怀孕诞子

本案涉及两名女同性恋者R和B,她们2019年在南非结婚,翌年底在当地接受“互惠人工受孕(Reciprocal IVF)”,即从R体内取出卵子,与捐赠者的精子结合成胚胎,再植入B的子宫内由B怀孕产子。婴儿K于2021年在港出生,B和R尝试在入境处登记为K的“父母”,但只有怀孕产子的B被列为K的“母亲”。

R以K的监护人身份入禀高院,要求法庭宣告R在法例上属“父母(parent)”。法官欧阳桂如在2023年曾裁定,提供卵子的R属“普通法下的父母”,若要取得法定的“母亲”名份,仍须靠立法机关填补法律上的空缺。二人其后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确认R作为父母的法定权利和责任。

男童K或会因R非其法定父母而带来不便

法官高浩文于判辞指,不认同法官欧阳桂如只把R定为普通法下的父母,并指这种声明顶多只’是安慰奖。高官指出,出生证明书是重要文件,K成年前的诸多决定,要由他的父母作主,若K的出生证明书没列出R是其“父母”,毫无疑问公私营机构的人员会更加谨慎,甚至只处理有明确法律权利的父母。当K长大后,他也可能因为R不是其法定父母而感到尴尬和不便。此外,面临紧急医疗情况下,也或会因父母法定身份而导致决策延误。

R亦是K基因上的父母

法官直言,不认为K可以随身携带法官欧阳桂如的判辞,或法庭命令来应对以上情况,他亦不认同政府的说法指,日常生活中只有少数场合才会用到出生证明书,重申缺乏认可的框架是症结,宣告R是K的父母,是对K最有利的事,因为R除了是K基因上的父母,亦是社会和心理上的父母,监护令不承认父母与子女的基因联系,亦只在子女18岁前生效,强调承认R是法定父母更符合K的利益。

R供卵子却未获承认

法官续指,所谓“双重母职”只是烟幕(red herring),因为剥夺R的父母权利和义务,以及由此对K产生的影响,并不是导致“双重母职”的原因。

申请人曾举例多种情况,例如一对异性伴侣以“互惠人工受孕”方式生育,并由男方提供精子,诞下孩子X。男方可获准登记为X的父亲,但提供卵子的R却不能登记为K的母亲;另一对婚姻未获港府承认的异性伴侣,即使他们透过“互惠人工受孕”方式所出孩子Y,没有男方的基因,男方同样可获准登记为Y的父亲。

同性伴侣的孩子永远无法符合异性家庭的标准

申请方力陈,由同性伴侣所出的K遭受不平等对待,构成歧视、《出生及死亡登记条例》要求“父母”只能是异性婚姻中的母亲和父亲,令作为同性伴侣的孩子的K永远无法符合这一标准。

官认为K的情况有差别待遇存在

法官指,关键问题是为何K不能像其他儿童一样,把遗传基因和受孕双方登记为父母,法官认同K遭到差别待遇,裁定申请方胜诉,但法庭该应作何等颁令,则需与讼各方进一步商议。

案件编号:HCAL206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