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击场职员涉家中藏枪弹 官信或真诚但错误地买了真枪 裁罪脱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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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击场职员涉于筲箕湾住所藏有手枪、弹匣、弹壳等,被国安处起诉1项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男子否认控罪,案件经审讯后,今(8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院)裁决,暂委法官刘绮云裁决时指,听取被告的录影会面与庭上口供后,相信他确是一个枪械迷,同时认为未有证据显示店主们能分辨枪械的真伪,故未能排除被告是“真诚但错误地”购买了真枪,裁定被告一项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罪名不成立。由于被告仍就另一案服刑,需继续还押看管。
被告在筲箕湾单位管有多枝枪械及弹药
被告施朗(30岁)被控于2020年6月29日,在筲箕湾某单位,没有枪械及弹药的管有权牌照,以及枪械及弹药的经营人牌照,而管有枪械及弹药,即1枝手枪、4个弹匣、1枝长枪连膛口装置、及53枚枪弹壳。控方开案陈词指,警方军械法证课检验后,发现4个弹匣分别适用于GLOCK 17手枪、AK-47自动步枪、及AR-15步枪。
暂委法官刘绮云裁决时指,被告在录影会面称,普通弹夹与相关装置并不相容,他在庭上作供时维持一致说法,相信他的确是一个枪械迷的说法。
部份枪械未能发射亦未有维修工具
刘官又认为,专家证人未有将所有子弹的资料告诉法庭,故不接纳他该部份证供,就有关装置,刘官认为虽然该部份枪械未能发射,但在法例上仍属于火器,惟考虑到没有找到维修用具及原材料,认为此论点不成立。
店主或未能分辨真假枪械
另外,没有证据显示出售相关装备的店主们可以有知识分辨真假枪械,未能排除被告是“真诚但错误地”购买了真枪,遂裁定被告的一项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罪名不成立。
被告认管有该些物品
控方案情指,被告涉在家管有手枪、步枪、弹匣等物品,他警诫下承认管有相关物品。军械法证专家指枪械因部份部件被堵塞,不具备射击功能,更换相关部份才能发射。
案件编号:DCCC647/2023、DCCC367/2024(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