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警迫子自渎案 引争论性罪行是否须证获性满足 案交终院审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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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警要未成年儿子同看色情影片并逼他自渎,早前被裁定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等罪成。男警不服提出上诉,指原审官错误引导陪审员称,控方毋须证明他作这些行为是否为了获得性满足。上诉庭认为原审官的说法有错,但认为前男警确从中获得性满足,维持其定罪决定并驳回上诉。

控方虽然胜诉,但认为这些涉及儿童的非礼罪旨在保护儿童,认为控方是否需要证明犯案是为了获得性满足这论点,认为需更高法院的指引,因而要求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庭今(21日)下判辞,认同这法律观点具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向律政司批出上诉终院的证明书。而律政司是次提出法律争议,其裁定不影响前男警的定罪裁决。

上诉庭早前虽裁定原审官的指引有误,但认为能乎合控罪原诉,故裁定被告的上诉失败。(黄浩谦摄)
案件引发争议,到底涉及儿童的性罪,是否必须要证性获性满足这控罪元素,律政司要求就这论点上诉至终审法院。(资料图片)

要儿子同看色情片及一同自渎

被告FSL,被裁定2项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以及2项煽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严重猥亵作为罪成立,被判囚4年。案情指被告在家要儿子陪他看色情片,他在儿子面前自渎之余,亦要儿子与他一起自渎。儿子拒绝时,他会以藤条作势会打其子。

律政司指立法目的是要保护儿童

律政司认为,控罪的立法目的是要保护儿童,无论是出于什么个人动机,被告做出相关行为便属违法,无须证明他是否为了为性满足而犯案。

上诉庭同意具广泛重要性

上诉庭同意,该法律争议具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遂批出证明书。该争议涉及如何诠释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是否需证明“儿童在场或观看”,和“获得性满足”之间存在联系。

认为被告行为是为获得性满足

原审法官在引导陪审团时,被告此举是否为了获得性满足,并非控罪元素。然而上诉庭早前裁定,原审官的指引有误,并认为获得性满足是这类案件的控罪元素。上诉庭又指,被告审讯时没有自辩,原审时缺乏犯案是为性教育、纯粹无聊等证供,认为案中唯一合理推论,是被告的行为是为了获得性满足,故维持原判。

案件编号:CACC 17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