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邨夫妇堕毙|两尸3命 女死者怀7个月身孕 香港台湾堕胎被拒
屯门大兴邨兴泰楼,今日(19日)凌晨有一对夫妇堕楼身亡。案件更多内情曝光,惨剧原来是两尸3命。消息称,男女死者均无业,男方疑因要支付前妻子女的赡养费、加上工作及债务问题而患上精神病;女死者则自幼患有心脏病。
今年3月,两人拉埋天窗后缔造心血结晶,女方生前已怀有约7个月身孕。面对经济重担,两人决意放弃腹中骨肉,惟辗转往返香港及台湾企图堕胎,均被医生拒绝,最终双双踏上不归路,共赴黄泉。今午时份,街坊仍对事件议论纷纷。
据了解,案中男女死者均无业。姓黄(35岁)男死者与前妻育有3名子女,6年前离异后,须每月支付逾1万的赡养费,且有债务问题。两年前开始,黄男疑因工作压力及经济问题而患上精神病,需定期到政府医院接受治疗,但去年起按医生指示,停止接受治疗。
至于姓陈(34岁)女死者则自幼患有心脏病,需要定期到政府医院检查,且有轻生倾向。去年初开始,她与黄男交往,双方于今年3月拉埋天窗,陈女怀上7个月身孕。惟因经济问题,夫妇二人决定堕胎,但遭到香港医生拒绝;至上周再赴台湾企图堕胎,同样没有医生肯做。昨晚(18日),陈女向母亲交低电话及网上银行密码,最终与丈夫共赴黄泉。
警方其后在男死者身上发现一张位于屯门区的酒店房卡,在房内发现两名死者的行李、护照及两张于10月17日由台湾回香港的机票,惟未发现遗书。警方亦在上址单位检获银行信,提及黄男须于今年7月底,偿还逾19万元的债务。
港台两地订明 合法终止怀孕均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资料,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7条规定,要申请终止怀孕,必须经两位注册医生共同确信:
继续怀孕对孕妇生命所构成的危险、或对其身心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比终止怀孕为大;或胎儿出生后极有可能身心不健全,并足以造成严重伤残 。例如孕妇未满16岁,或孕妇在3个月内曾向警方报案,自称是乱伦、强奸、迫奸、诱奸或迷奸的受害者,有关注册医生可以此推定,继续怀孕对该女子的身体或精神健康会产生损害的危险,较终止怀孕为大。
接受合法终止怀孕的妇女,怀孕期不得超过24周(约6个月),但若为挽救孕妇生命而进行者则属例外。合法的终止怀孕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医院或家计会日间医疗中心内由注册医生施行。在香港,无论自行或替人施行非法堕胎,都会被判监及罚款。
而在台湾,根据刑法第288条,怀胎妇女若自行服药或以其他方式堕胎,将面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罚金的处罚。然而,若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危险的必要而犯下堕胎罪,则可免除其刑责。也因此这项规定旨在防止未经许可的非医疗堕胎行为。
合法人工流产亦要于妊娠24周内进行。根据优生保健法第9条第1项,仅在6种情况下允许人工流产,如疾病、怀孕危险、胎儿异常,以及影响孕妇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等。
事发于周日(19日)凌晨4时许,一男一女在屯门大兴邨兴泰楼高处堕下,其中男子跌落大厦对开簷篷、女子则跌落地面。
救援人员接报赶至现场,攀梯将男子救到地面,惟先后证实两人均身亡。警方暂列“有人从高处堕下”跟进,相信二人堕楼自杀。据了解,两人为夫妇关系,男死者姓黄(35岁),女死者姓陈(34岁)。据了解,二人均有情绪问题,近日受金钱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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