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币|许正宇﹕若透过非监管渠道买币 须自行承担风险

撰文: 张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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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稳定币条例已于8月1日生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以书面回复立法会议员提问时指出,目前只有五类“认可提供者”能提供指明稳定币,又指出处拟资产场外交易机构目前不属于条下的“认可提供者”,因此不能向零售或专业投资者要约提供指明稳定币。

许正宇指出,根据条例第9条,目前只有“认许提供者”可要约提供指明稳定币。现时条例指明五类“认许提供者”,分别为(一)持牌的稳定币发行人、(二)由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三)持有储值支付工具牌照的人士、(四)获证监会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法团,及(五)认可机构。“认许提供者”可以向零售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要约提供由受金管局监管的持牌发行人发行的稳定币(受监管的稳定币);至于非受监管的稳定币,只可向专业投资者要约提供。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长许正宇。(林子明摄)

他指出条例实施初期,金管局会通过加强宣传,加深业界对条例的认识,促使业界遵守条例的相关要求。同时,金管局会监察市面上涉及稳定币交易的情况,如果发现有涉嫌违反条例的行为,会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考虑进一步跟进行动。

金管局持续进行公众教育

他亦表示根据条例规定,目前只有“认许提供者”可要约提供指明稳定币,又指出目前金管局尚未向任何稳定币发行人发出牌照。公众向条例指明的“认许提供者”购买受监管稳定币,才会受到条例的保障。若透过非受监管的渠道购买稳定币,或购买任何非受监管的稳定币,须自行承担风险。

他表示金管局会透过不同渠道,包括社交媒体平台,持续进行公众教育,以加深公众对条例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