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果岭村民声称正申请逆权侵占 不满被剔除申索权利 求司法覆核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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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果岭村一名八旬村民,声称他占有村内一地皮逾60年,正向法庭申请以逆权侵占式要求确其业主身份。由于该些地段正进行清拆工程,该村民亦有就该些地皮申请赔偿。惟他指地政总署突改用另一条文,指他是非法占用者,要求土地审裁处剔除他的申索。村民认为署方单方面否认其业主地位,做法不公,滥用权力,认为署方有意避免向他补偿,上周五(31日)入禀高等法院要求司法覆核,并要求法庭下令准他在逆权侵占官司完结前,继续保持其申索权利。

申请人为陈劲立,答辩人为地政总署署长。

申请人陈劲立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黄浩谦摄)
茶果岭村清拆工程的最后期限于本年9月届满。(资料图片/梁焕敏摄)

称在茶果岭大街已占地逾60年

陈在申请书指,他和其家人自1954年已占用茶果岭大街21、22号一带土地。政府于2023年8月正式收地前,他已逆权侵占逾60年。地政总署发信予陈时,亦表明会根据《收回土地条例》进行收地。陈于2024年7月入禀申请逆权侵占该些土地,他亦有和署方就特惠补偿和搬迁达成协议,陈去年9月迁出。

署方未确认他收到通知信函

陈于2025年7月向土地审裁处提出补偿申索,要求审裁处等待逆权侵占案的结果。惟地政总署却向土地审裁处要求剔除陈的申索,并指审裁处无权审理引用《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的案件。地政总署称他们于2024年6月有发函予陈告知情况。惟陈称署方未确保他有收到信函,其长子于2025年10月才在杂物发现该信,信中没有指改用《土地(杂项条文)条例》向陈收地。陈于审裁处的案件,将在2025年12月18日审理该剔请申请。

署方不应单方面决定陈非业主

陈指,《收回土地条例》针对已有业权的土地,《土地(杂项条文)条例》是用于驱遂“不合法占用者”。在逆权侵占案未审结下,署方单方面决定陈不是该地的业主,并向土地审裁处申请剔除其申索,认为属违法、越权、程序不当和不合理。

署方做法反复属滥用权力

陈又认为署方透过行政决策,单方面决定陈的实质补偿权利,排除土地审裁处就补偿问题的管辖权,是严重不尊重司法程序;又指署方原先表明用《收回土地条例》,在无合理解释下突转为《土地(杂项条文)条例》,行事反复,认为署方滥用权力,选择性引用不设补偿机制的条例,避免向他作出补偿,违反《基本法》第105条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要求暂停剔除其申索

他要求法庭颁令,政府处理村民申索的做法,违反《基本法》第105条。他亦要求法庭颁令,在逆权侵占案未有最终判决前,署方引用《土地(杂项条文)条例》对陈采取的执法行动属不合理,署方亦需暂停向土地审裁署申请剔除陈的申索,直至逆权侵占案审结。

案件编号:HCAL243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