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颕彰律师|亲情并非挡箭牌:剖析郭贤生案的法治逻辑与量刑正义

撰文: 李颕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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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颕彰律师专栏

西九龙裁判法院近日就百万悬红通缉犯郭凤仪之父郭贤生涉嫌“处理指明潜逃者财产”一案颁下判词,裁定被告罪成并判处监禁八个月。作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刊宪生效后,首宗针对处理潜逃者资产之定罪案例,本案确立的法理原则与司法导向,其深远意义显然凌驾于涉案金额之上。惟社会舆论中部分观点试图诉诸“连坐法”或“不知者无罪”等感性叙事,企图模糊法律界线,甚至将传统的家庭理财观念与严肃的法治原则混为一谈。

此等论调不仅漠视了合约法确立产权的基本精神,更在法理逻辑上忽略了普通法对“犯罪意图”(Mens Rea)及欺诈行为的严格界定。更有甚者,坊间出现一种极具误导性的论述,将本案与性质迥异的刑事罪行,例如引致他人身体严重受伤的危险驾驶案作粗疏的横向比较,借此质疑法庭量刑过重或实施“株连”,甚至指明此案为“政治检控”。然而,此举实属去脉络化的逻辑谬误。

首先必须严正指出,坊间所谓“连坐”的指控在法理上完全站不住脚,这是一种典型的偷换概念与政治炒作。在现代刑法体系中,刑事责任是基于个人的“行为”(Actus Reus)与“犯罪意图”(Mens Rea),绝非基于身分或血缘关系。郭贤生之所以被定罪,并非因为他是百万悬红通缉犯郭凤仪的父亲,而是因为他实施了“处理受禁制资产”这实质违法行为。法庭的判决逻辑清晰地指向了“行为犯”而非“身分犯”,被告在明知女儿被通缉且资产受限制的情况下,仍试图透过欺诈手段转移资金,这才是定罪的关键。若将这种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扭曲为古代的“株连九族”,不仅是对法律无知的表现,更是对司法独立的一种恶意抹黑。相关禁令的立法原意,正如法官所言,在于切断潜逃者与其资产的联系,增加其潜逃成本,这与国际上通行的金融制裁机制一脉相承,若容许亲属随意变卖套现,法律的威信将荡然无存。

关于保单拥有权的争议,部分评论试图以“父亲供款即父亲拥有”这种听来合理但在法律上绝对错误的民间认知来为被告开脱。涉案保单虽然由郭贤生供款,但在法律性质上,这是一份为未成年子女设立的信托安排,当受益人年满18岁后,保单的绝对权益(Absolute Interest)便根据合约条款自动转移至子女名下。郭贤生在主观上或许认为“钱是我出的”,但在法律客观事实上,该笔资金的法定拥有人早已是郭凤仪。相关论点至关重要,因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所冻结的,正是属於潜逃者的资产。被告不能以主观的误解来对抗客观的法律事实,更何况他在案发过程中并非单纯地“申请退保”,而是涉及了更为严重的欺诈行为。这就引出了案件中最核心、也最能粉碎舆论中“无辜论”的证据:伪造签名。

如果郭贤生真如辩护律师或同情者所言,坚信资金属于自己且行为光明正大,理应循正常途径向保险公司甚至向保安局提出申请或争议,而非选择一条充满欺骗性质的捷径。案情显示,被告在得知需要女儿亲笔签名才能处理保单后,在保险经纪的教唆下冒充女儿签署文件。这举动本身就具备了极强的“不诚实”特征,充分证明了被告具备绕过监管、非法处置资产的犯罪意图。郭贤生在警诫下承认知道女儿被通缉,结合其手机浏览纪录,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他是“明知故犯”。“伪造文件以获取金钱利益”在任何文明社会的法律认知中都是严重的罪行。因此,将一个涉及伪造文书与非法转移资产的行为,淡化为“慈父只想拿回养老金”的论点作为开脱,绝对是对法治精神的极大讽刺。

至于保险经纪获豁免起诉一事,虽然在情感上容易让人产生“笃灰者甩身”的不平之鸣,但在刑事检控的策略层面上,这是普通法系中常见的举措。律政司为了确立首宗《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处理资产案件的定罪先例,必须依赖污点证人来还原案件的关键细节,特别是被告的主观意图与教唆过程。经纪的证供直接锁死了被告“知情”与“参与伪造”的关键事实,虽然经纪本身严重违反职业操守,但豁免其起诉并不代表其行为正确,更不能反过来证明被告无罪。相反,这恰恰警示了所有保险从业员,任何试图协助客户“走盏”的行为都可能招致毁灭性的法律后果。有理由相信,保险业监管局亦必会对此类违规经纪进行严厉的行业纪律处分,以正视听。

此外,针对有舆论将本案八个月的刑期与危险驾驶导致他人重伤仅判社会服务令的案件进行横向比较,这在法理学上是一种极其危险且逻辑混乱的“苹果与橙”式类比。刑事司法中的量刑,从来不是单纯看“有没有人流血”或“金额多少”,而是取决于罪行的性质(Nature of Offense)、犯罪意图的深浅(Culpability)以及该罪行对社会秩序的潜在危害(Social Harm)。危险驾驶案件,往往源于被告一刹那的判断失误、鲁莽或疏忽,其本质多属于过失犯罪,除非涉及极端恶劣的驾驶态度,否则法庭在量刑时会较多考虑更生机会。然而,郭贤生案的性质截然不同,这是一宗经过深思熟虑、有预谋的欺诈与对抗法律行为。被告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与经纪多次沟通,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甚至不惜伪造文件以达成目的,这种“蓄意性”远超一般的过失犯罪。

更为关键的是,国安类案件所保护的法律利益(Legal Interest),是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的根基,以及特区政府执法的权威性。若法庭对此类公然挑战保安局局长禁令、试图瓦解资产冻结机制的行为轻判,将释放出极其错误的讯号,令公众误以为协助潜逃者转移资产只需付出低廉代价,这将直接导致整个反洗黑钱及国安冻结机制形同虚设。

因此,法庭必须在量刑中体现足够的“阻吓性”(Deterrence),以儆效尤。八个月的刑期,相对于该罪行最高可判处七年监禁的罚则,已经充分考虑了被告69岁的高龄、过往清白的背景以及家庭因素。这绝非所谓的“严刑峻法”,而是法庭在维护法律尊严与行使司法仁慈之间作出的精准平衡。试图以交通意外的判刑来质疑国安案件的公正性,不仅忽略了每宗案件独特的案情背景,更是对司法量刑原则的无知与民粹式解读,纯属混淆视听。任何试图以亲情为掩护、以欺诈为手段去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真正的法治社会,不在于法律条文是否能被每个人背诵,而在于当违法行为发生时,司法机关能够不偏不倚、无畏无惧地执行法律,这才是保障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与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石。

作者李颕彰是执业律师、熟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事项,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博士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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