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颕彰律师|少女潜逃六年的代价:错过青少年更生制度的黄金窗口

撰文: 李颕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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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颕彰律师专栏

近日,一宗源于2019年“黑暴”的案件,再度触发香港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一名案发时年仅14岁的少女,在离港潜逃六年后回港,旋即因涉嫌在2019年黑暴期间管有雷射笔及喷漆,遭执法部门落案起诉。

拆解“检控时效”的误区

面对此宗时隔多年的拘捕行动,坊间部分舆论将之解读为执法机关刻意拖延,大有“秋后算帐”之嫌,甚至渲染为针对特定群体的严苛打压。然而,在严肃与繁复的法律程序面前,社会大众理应摒弃情绪化的标签与先入为主的政治修辞,让讨论回归理性的法治轨道。故此,探讨本案的核心价值,绝不仅止于厘清单一事件的对错,更在于借此案例,让市民大众全面了解普通法体系下的检控原则、司法程序的公义标准,以及量刑制度在时间推移下的客观运作规律。

在深入探讨本案的具体法律争议之前,有绝对必要先厘清香港刑事法律的基础架构。在香港的刑事法律框架下,罪行主要分为“简易程序罪行”与“可公诉罪行”两大类。“简易程序罪行”通常指向性质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例如乱抛垃圾、轻微的交通违规或一般的阻街行为。为了确保司法体系能够高效运作,避免法庭被海量的轻微案件瘫痪,同时也为了让涉案市民能够尽快摆脱法律程序的困扰,这类罪行一般受制于六个月的法定检控时效。相对而言,“可公诉罪行”则涵盖了性质严重、对社会公共秩序、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犯罪行为。这种根本性的法律分类,直接决定了执法机关在处理不同案件时的程序要求、调查权限以及法庭的审理级别。

戳破“秋后算帐”的标签

本案被告所面对的控罪,包括根据《公安条例》第33条订立的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以及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62条订立的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罪。这两项罪行在法律定义上均属于极其严重的“可公诉罪行”,其最高刑罚分别高达监禁3年及10年。香港的普通法传统及成文法典清晰确立了一项坚定不移的原则,对于此类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行,法律从未亦绝不会设立任何法定的检控死线。这项原则的背后理念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应因为时间的推移而被轻易豁免,否则无异于鼓励潜在犯罪者透过逃避来换取免责的特权。因此控方在案发六年后提出起诉,在法理依据上完全合法合规。社会上将没有法定时效限制的合法检控误解为刻意拖延,实则是对刑事法律分类缺乏理解所致。

既然检控本身并无逾期,另一个常被提及的法律争议便是漫长的等待会否构成“滥用司法程序”,进而剥夺被告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香港司法运作中,法庭若要下令永久中止聆讯,其门槛极度严格。终审法院在多宗具约束力的案例中反复强调,中止聆讯是一项极为特殊的司法补救措施,仅适用于最极端的情况。辩方必须证明时间的推移导致关键证据遗失,从而彻底剥夺了被告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或者证明控方存在恶意拖延的行政不当。

难容“中止聆讯”的申辩

回顾本案的发展,警方早在案发初期便已展开调查并寻求律政司的法律意见,案件未能及时推进的关键原因,在于被告在案发后不久便主动离港。当当事人选择脱离香港的司法管辖区,案件审理的延误便成为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如今被告重返香港,执法机关依法执行既定的拘捕程序,正是履行维护法治的应有职责。将自身离境所造成的程序停滞归咎于司法体系的压迫,在法律逻辑上难以成立,也无视了执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义底线上的必要作为。

这宗案件最令人感到惋惜的,是时间流逝对被告量刑所产生的实质且无法逆转的影响。香港的少年司法体系本质上充满对未成年人的期盼与包容,法庭在处理14至20岁的青少年罪犯时,通常会优先考虑判入教导所或更生中心,以期达到教育与重投社会的双重目的。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普通法对心智未成熟者的宽容,希望透过更生而非纯粹的监禁来引导他们重回正轨。然而,法庭在衡量刑罚时,必须依据被告被定罪一刻的法定年龄,而非其犯下过错时的年岁。如今被告已届21岁的成年之龄,依法丧失了进入青少年惩教设施的资格。

敬畏法律方能获得救赎

更为严峻的是,其所触犯的《公安条例》第33条属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附表3所列明的“例外罪行”。这项立法原意在于严惩携带武器行为的条文,明确剥夺了法庭对成年被告判处缓刑的酌情权。以成年人的标准去审视其未成年时期的过错,无疑是一场法理上的悲剧,但这亦客观反映了逃避司法程序所必须承受的沉重代价。这场悲剧的根源并非制度的无情或冷酷,而是当年那个怂恿她逃离以及她自己选择逃避的决定。

这宗案件是一面清晰的镜子,映照出法治社会的基本运作规律与核心价值。真正的公义不会因为空间的转移而失效,亦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变质。社会各界在关注此案时,更应从中汲取具建设性的教训。法治的尊严在于其不偏不倚的确定性,而成熟的公民社会理应教导下一代建立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面对法律责任,依赖远走他乡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最终只会让自己陷入更深的泥沼,错失更生与改过的黄金时机。在一个稳固的法治体系中,勇敢且诚实地配合司法程序,承担应有的责任,才是通向个人真正救赎与重生的唯一正途。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自身未来的负责。

作者李颕彰是执业律师、熟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事项,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博士候选人。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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