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颕彰律师|公帑收购宏福苑业权之辩:公共援助的底线是什么?

撰文: 李颕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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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颕彰律师专栏

宏福苑所遭遇的重大不幸事件,不仅对受灾居民造成了难以磨灭的巨大创伤,更在本港社会掀起了一场关于特区政府职能、公民责任及公共资源分配的深层思辩。在应对灾后重建与居民安置的庞大挑战时,社会舆论呈现多元态势。其中,针对特区政府动用援助基金收购业权之举,坊间与网上的讨论尤为炽热且尖锐。

首先,必须厘清的是公共财政与私人产权之间的权责边界。在众多争议中,部分居民认为自己长年尽公民责任缴纳税款与差饷,故当灾难发生时,特区政府理应责无旁贷地全盘承担安置与赔偿责任。市民缴税旨在维持政府日常运作,以换取当局提供治安、医疗、教育及社会福利安全网等“公共物品”(Public Goods)。

然而,税收制度从来不是,亦不应被视为私人财产风险的无限额保险。私人业权享有专属的使用权与资本增值收益,理当同时承受市场波动、自然损耗及不可预见的灾害风险。若将纳税义务无限上纲,以此作为要求公帑为私人财产损失全额包底的理据,实质上是将私人风险社会化。此举不仅有违权责对等的法治精神,更会对香港公共财政的稳健性造成严重冲击。

倘若特区政府轻易动用公帑为私人业权的灾难损失作全额赔偿,势必在社会上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在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中,业主理应透过购买商业保险来对冲潜在的意外风险。假若当局开创了灾后必然由公帑承担损失的先例,将大幅削弱私人业主妥善管理及转移风险的诱因,最终令所有社会风险集中于特区政府一身。

香港向来奉行审慎理财与自由市场原则,在未经严谨司法程序厘清最终侵权责任归属前,若贸然动用公帑为私人业权损失作出法定意义上的赔偿,对整体社会资源分配极为不公。因此,特区政府目前的介入,必须严格界定为基于公共利益与人道考量的“援助”及“特事特办”,而非基于纳税人身分而衍生的绝对法律赔偿义务。清晰划分这道界线,乃维护本港法治基石的必要之举。

其次,坊间有强烈声音质疑,将大众善款用于购买私人业权,有违捐款者原意,甚至有将慈善“资本化”之嫌。此说法表面上看似维护了善款的纯洁性,但在实际操作而言,却流于僵化且缺乏远见。慈善基金的设立宗旨,本应以最具效益、最能产生长远社会影响的方式,协助灾民重建家园并恢复正常生活。在宏福苑的极端案例中,受灾楼宇结构已遭受不可逆转的破坏,原址重建不仅面临长达十数年的漫长周期,更牵涉极度复杂的业权整合难题。倘若仅将庞大善款用于发放一次性的生活或租金津贴,无疑是将资源碎片化。这种杯水车薪的做法,根本无法助居民走出长远的居住困境。

透过基金收购业权,实际上是运用现代金融与法律手段,将固化的、失去市场流动性的受灾资产转化为实质的现金流。这种做法赋予了居民重新进入房屋市场、自主选择安居之所的财务能力与生活尊严。从乘数效应(Multiplier Effect)来看,将善款激活,远比单纯的消耗性补贴更能创造社会总体价值。这种制度设计,不仅没有违背援助的初衷,反而展现了公共行政在面对复杂危机时的灵活性与创新性,将边际效用发挥到了极致。真正的援助不是将受灾者永远困在受害者的角色中,而是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机制,让他们能够重新掌握自己人生的主导权。

再者,关于收购价格的争议,必须回归理性的市场估值逻辑。部分居民不满收购价未能涵盖大维修后预期的物业升值空间,认为此举形同趁火打劫,甚至指责特区政府有意贱价收购。然而,资产估值的核心原则,在于客观反映其在特定时空下的真实市场流动性与交易价值。宏福苑经历重大灾难后,其作为住宅的实质功能已然丧失。在自由市场机制下,这类附带巨大不确定性、潜在法律纠纷及高昂清拆成本的物业,其公允价值(Fair Value)实质上已趋近于零。若计入潜在的维修责任,甚至可能沦为负资产。此外,房地产市场存在明显的污名效应(Stigma Effect),曾发生重大灾难的地段,其市场接受度在一段极长时间内无可避免地会处于低谷。

事实上,特区政府在制定收购方案时,并未采取灾后冰冷的残值计算,而是参考了特定时段的估价。此举在商业逻辑之外,已然注入了极大的社会关怀与政策倾斜。任何投资必然伴随着相应风险,若要求由公共资源或社会善款支持的援助方案,去补偿私人投资的预期利润,在法理与情理上皆难以站得住脚。行为经济学中的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指出,人们往往会高估自身已拥有资产的价值,这种心理在灾后创伤的叠加下尤为明显。特区政府提供的现金选项与楼换楼安排,其政策核心在于提供一个安全的退出机制,确保灾民不致流离失所,而非担保其资产价值的无损增长。社会大众必须厘清一条不可逾越的界线:公共援助的底线在于保障基本生存与居住权利,绝非保障私人资本的投资回报率。

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下,特区政府各个部门的法定职权受到严格限制,并不具备直接参与大规模私人住宅业权商业收购的弹性与适格性。由财政司司长作为创办成员成立特定目的实体,是处理复杂公共资产处置与危机管理的惯常且成熟做法。这种安排不仅能够有效隔离特区政府恒常运作与特定商业交易之间的法律风险,更能确保收购程序严格遵循公司法与商业合约精神,大幅提升执行的效率与透明度。

由问责局长担任董事,确保了该公司在运作上与特区政府的政策目标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受到立法会、审计署以及申诉专员公署的严格监督。这种公私协力的混合型治理模式,正是现代公共行政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危机而发展出的灵活工具。将这种合法合规、受高度监管的行政工具与私人市场的不良营商手法相提并论,实属对公共行政机制与公司法理的严重误解。这种架构的设计,恰恰是为了防止官僚体系的僵化导致救援延误,同时确保每一笔资金的运用都有迹可循,符合最高的公共审计标准。

随着香港城市老化,未来可能会有更多楼宇面临结构性风险。特区政府在宏福苑事件中确立的处理原则,即坚持法治底线、拒绝无底线的公帑兜底、善用社会资源进行创新性援助,将为未来的公共政策制定提供宝贵的参考。如果在这次事件中轻易妥协于不合理的赔偿诉求,将会为未来的城市更新与危机处理埋下难以估量的财政与法律定时炸弹。在悲剧面前,同理心是社会凝聚力的基础,但解决复杂问题则必须仰赖冷静的分析与务实的制度设计。特区政府透过特定基金与公司架构进行业权收购,是在现有法律内,竭力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最佳解决办法。社会各界应当摒弃非黑即白的二元对立思维,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共生关系。唯有在尊重法治原则、理解公共资源稀缺性、并以长远社会福祉为依归的前提下,才能为受灾居民铺设一条真正稳妥且具尊严的新生之路。

作者李颕彰是执业律师、熟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事项,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博士候选人。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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