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颕彰律师|Danny获三年保护令:“非常父母”需要的是重整生活

撰文: 李颕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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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颕彰律师专栏

“Save Danny”事件发展至今,最受瞩目的关键进展,无疑是法庭正式颁下为期三年的保护令,决定在未来三十六个月内,由社会福利署监管及照顾Danny。这项裁决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命令年期较长,更因为它清楚表明:当家庭照顾能力、父母自主意愿与儿童福祉出现根本冲突时,法院必须以儿童最佳利益作为首要考量,不能容许庭外情绪、媒体叙事或个人感受凌驾制度判断。若要准确理解这项命令的意义,讨论便不能停留在谁较值得同情、谁的说话较具感染力等表层印象,而应回到法律原则、公共责任与儿童保护制度本身,审视特区政府、司法机关与福利体系在相关案件中的角色与界线。

首先,在儿童保护案件中,一个常见误解,是把父母对子女的爱直接等同于其照顾能力。两者可以有关,但绝不能混为一谈。法律不会因为父母感情真挚,便自然推定其所有养育决定均符合孩子利益。对年幼儿童而言,真正关键的从来不是照顾者如何表达爱意,而是能否持续提供安全居所、稳定生活条件、合适医疗安排、基本卫生保障,以及配合专业意见的能力与态度。法庭需要处理的,不是亲情真假,而是风险高低。儿童保护制度的核心,也不在于评价谁更爱孩子,而在于判断孩子若继续留在某种照顾环境中,是否会面对可预见且不容忽视的伤害风险。

正因如此,Danny父亲在保护令颁下后向传媒所作的陈述,虽然容易触动公众情绪,却不足以构成推翻裁决的有力依据。他提到Danny在收容期间一度发高烧,入院十小时后情况仍未见明显改善,直至他与关女士到医院通宵照顾后,病情才开始好转,并哽咽表示:“究竟系专业嘅照料好啲,定系父母嘅照料好啲,大家系有眼见嘅,但系法庭同社署系见唔到㗎。”这番说话之所以具感染力,在于它塑造出一个鲜明对比:一方是以爱守护孩子的父母,另一方则是冷漠而抽离的制度。

然而,若从专业判断与基本逻辑分析,病情在某段时间内出现改善,并不能直接证明主要原因必然是父母在场陪伴,更不足以据此否定整体医疗处理、社工评估与法庭裁决。陪伴或可带来情绪安抚,但这与是否具备全面、稳定而持续的照顾能力,始终属于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短时间在医院守候,也不能等同于在日常生活中长期承担照顾、判断、安排与风险管理的能力。

更重要的是,Danny父亲所说“法庭同社署系见唔到”,其实反映出社会对司法与福利制度角色的一种常见误读。法庭与社署要处理的,从来不是凭眼泪多少去判断谁较真诚,也不是根据片段式经历作情绪化决定,而是依据专业报告、医疗纪录、家庭背景、住屋环境、生活状况、合作程度及整体风险评估,全面判断孩子在可见将来所面对的处境。制度要看的,不是某一刻的照顾画面,而是一套是否稳定、可持续,并真正符合儿童利益的照顾安排。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庭不是“见唔到”,而是必须看得更远、更深,也更全面。若社会只因父母在庭外几句情绪激动的说话,便质疑整个程序的正当性,无异于把一套建基于证据与专业判断的制度,错误地简化成一场比拼感染力的舆论竞赛。

法庭颁下长达三年的保护令,亦反映其面对的并非一次性的偶发失误,而是多项风险长期交叠所形成的结构性问题。儿童福祉从来不是靠一次探望、几句辩解或某个感人场面便能保障,而是建基于一套稳定且可持续的生活条件,包括合适住屋、基本收入、合理医疗观念、基本卫生、成长支援,以及照顾者是否愿意与制度合作。若资料显示,父母在住屋稳定性、生活安排、医疗判断及与社署协作等方面同时存在疑问,法庭自然有理由视之为累积风险,而非零散瑕疵。对幼童而言,真正危险的往往不是单一缺失,而是多项不稳定因素同时存在,令其长期处于缺乏保障、缺少秩序、前景难以预测的成长环境。三年这个期限本身,正反映法庭认为有关风险并非短时间内可以消散,而需要较长时间观察、监管及验证是否出现实质改善。

因此,对Danny父母而言,未来三年真正重要的,并不是一再向传媒强调自己有多爱孩子,也不是把焦点持续放在对法庭与社署的不满,而是实际建立一套足以令社署与法院重新产生信心的生活基础。当中最关键的,就是稳定工作与稳定住屋。稳定收入,代表家长有能力承担孩子日常生活、医疗与成长所需的基本开支。稳定居所,则代表孩子可以在安全、有秩序、可持续的环境中生活。这些并非官式要求,而是照顾幼童最基本的现实条件。若父母真心希望日后争取更多探视安排,甚至逐步恢复照顾角色,最具说服力的方法,从来不是在镜头前展现多少不舍,而是让制度清楚看见,他们在责任承担、生活安排与行为模式上,已出现可核实的实质改变。对法庭而言,真正值得信纳的,从来不是修辞,而是经时间累积出来的稳定表现。

这宗案件亦再次说明,家庭自主从来不是毫无界线。成年人固然可以对生活方式、医疗选择或价值观持有自己的看法,只要后果主要由自己承担,法律一般都会保留一定空间。但幼童既无法作出成熟判断,也没有能力在风险出现时保护自己,因此国家对未成年人负有更高程度的保障责任。家庭私隐当然值得尊重,但若私隐成为遮掩风险的屏障,令孩子在缺乏外界监察下承受后果,公权力介入便不只是合理,更是必要。真正值得警惕的,不是社署在高风险情况下介入,而是制度明知有隐患,却因顾忌争议而选择不作为。从这个角度看,法庭与社署的介入,并非对家庭抱有敌意,而是履行对无力自保儿童的基本保护责任。

同时,三年保护令亦不等于永久切断亲子关系。相反,它更像是一段受监管、受观察、亦可逐步修正的过渡时期。法庭并非单纯以惩罚角度看待父母,而是要求他们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能否重新建立一套值得信赖的照顾安排。亲权在法治社会中,从来不是单靠血缘便可无条件行使,而是一种以儿童利益为核心的责任。若父母日后希望改变现况,关键不在于一再控诉制度无情,而在于是否愿意接受专业意见、稳定工作、改善住屋、重整生活,并透过时间与事实重新建立信任。

这宗案件对香港社会的重要提醒,在于儿童从来不是任何成年人情绪、执念或生活观念的附属品。社会可以理解父母的失落,也可以同情其痛苦,但不能因此模糊一条最基本的界线:亲情表达不能取代照顾能力,庭外控诉亦不能凌驾儿童安全。当司法机关与社会福利制度根据证据与专业判断作出保护决定,这不是冷酷,而是负责。若社会能借此重新建立清晰共识,明白真正需要守护的,始终是孩子在安全、稳定与理性照顾下成长的权利,那么这纸三年保护令的意义,便不只停留于一宗新闻事件,而会成为香港社会重新理解家庭责任、制度信任与儿童福祉的一个重要契机。

作者李颕彰是执业律师、熟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事项,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博士候选人。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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