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志远|黄锦辉辞职之后立法会补选之争——不只是“钱”的问题
近日,立法会议员黄锦辉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捕后辞任议席,社会随即出现应否进行补选的讨论。有行政会议成员认为,若条件许可,理应尽快安排;亦有意见指出,立法会人手充足,一两个议席出缺影响有限,加上补选涉及可观公帑,恐惹来市民反感。坊间更不乏“嘥钱”之声,反映社会对此存在明显分歧。然而,若只把问题简化为“是否值得花这笔钱”,便忽略了更根本的核心——法治。
法规明定“必须”补选
现实却容许“无限期”悬空
根据《基本法》及《立法会条例》(第542章),议席一旦出缺,秘书处须于21天内刊宪,随后选举管理委员会“必须”安排补选,除非补选日期落在本届任期结束前四个月内,或行政长官已解散立法会。换言之,补选并非“政策选项”,而是白纸黑字的法定责任;“必须”二字,原不应留有讨价还价的空间。
问题在于,法例没有订明补选的具体完成时限。这原意是为了保留行政弹性(如筹备时间、公帑运用、与其他选举撞期等),但在实务操作上,这份“弹性”却被不断拉长,逐渐偏离立法原意。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于2024年回复立法会质询时披露,自首届立法会至今共51个议席曾在任期内出缺,其中约六成(30个)悬空超过一年才处理。这说明,“长期悬空,慢慢再算”已非个别例外,而是逐步常态化。
上一届选委会界别议员黄元山,于2022年底辞任并转任特首政策组组长,其席位悬空长达一年半。笔者曾就此提出质询,政府仅回复“按实际情况”与选管会沟通,未有具体日期。最终该空缺几乎横跨整个余下任期,90席变成“89席版本”照常运作。
法律文本中的“必须”从未被删改,但在政治实践中,它却愈来愈接近“如有需要再说”。法治最脆弱之处,往往不在于有人公然抗法,而在于清清楚楚的法定责任,因欠缺时限与问责机制,被容许无限期延后,沦为一项视乎政治日程与财政考量“弹性处理”的选项。当补选与否、何时举行,愈趋取决于是否“政治上方便”或“财政上合算”,法治中那层“有代价、有不便仍须依规矩行事”的基本含义,便会被逐步掏空。
市民“可有可无”的冷漠
折射议会认受性的恶性循环
这种“一拖再拖而毋须付出政治代价”的现象,本身已折射出更深层的结构问题,就是议会的认受性正承受压力。当社会普遍觉得“少一个议员无所谓”,政府便愈难感受到要求尽快补选的民意压力;而每一次补选可以轻易延期,甚至不了了之,又反过来巩固“立法会不重要”的印象,形成自我强化的恶性循环。
市民对补选的抗拒,并非全然否定制度本身。近年公众对公共资源运用的普遍观感是“成日浪费公帑”,从大型基建到日常服务,效率与问责皆难以令人信服。在此背景下,补选理所当然被视为另一宗“纯烧钱”项目。关键不在于市民不理解代议制度,而在于他们难以相信,多一位议员会在实质政策结果上为自己带来可感知的差异。
“多一个议员都冇乜分别”——这不单是牢骚,更是现实经验“总结”。经历多次选举与补选,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未必能看到议员的提问和表决,如何具体改变政策取向、资源分配或服务质素。当议会介入与否,在市民眼中“效果相若”,议会作为制度环节的“功能感”自然流失。对“为何一定要补齐90席”的坚持,亦随之松动。
补选填补议席易
重建制度与民心的距离难
理论上,立法会肩负审议法案、批核拨款与问责施政的职能,是管治体系的关键一环。即使在行政主导架构下,议会仍被期望提供一定制衡,至少要在程序上把关,确保政策与资源使用接受公开检视。当社会开始对补选抱持“可有可无”的态度,其实质并非否定一场选举,而是对议会能否履行这些职能存疑。
要扭转此恶性循环,立法会不能只寄托于“依法产生”的制度正当性,而必须主动争取社会认可。这包括:更积极而非形式化地听取民意,建立市民切实感受到参与与回应的渠道;议员及委员会更频密、更具体地向公众交代议政工作,说清楚每一次审议与表决如何影响政策内容、落实进度与实际服务。唯有当市民能将议会运作与具体民生改善联系起来,议会的存在感才有机会由程序层面回归实质层面。
补选是法律赋予的责任;补选所引发的争议,却是一面镜子,折射出社会对制度信任的现况。政府固然应依法履行补选责任,不应任由“必须”沦为视乎方便与否的选项;但更重要的是,立法会必须正视公众对其功能与角色的疑问,认真回应认受性被侵蚀的风险。否则,即使日后完成任何一次补选,若市民仍只视之为“又一轮花钱的程序”,制度的正当性也难以真正站稳。
补选可以填补一个议席,但唯有重建信任,才能填补制度与民心之间的距离。
作者狄志远是新思维主席、香港家庭教育学院总监。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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