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颕彰|回应《明光社》论“法治”:出版自由不是免责护身符

撰文: 李颕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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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颕彰律师专栏

近日,宗教机构“明光社”在其社交平台上,以“法治”之名评论书店、出版与执法问题。其说法表面维护言论自由,实则把法治简化为单向口号:仿佛只要一本书未经法庭逐页裁定违法,任何人便可不问内容、用途及传播后果而公开贩售。执法机关亦只能待社会伤害形成后才可被动介入。

“明光社”在社交平台上,以“法治”之名评论书店、出版与执法问题。(明光社Facebook专页截图)

这种论述看似重视自由,却忽略本港《普通法》制度下的基本平衡。出版自由、言论自由与营商自由从来不是绝对权利,必须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他人权利及社会稳定一并理解。《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言论、新闻及出版自由,但同一宪制秩序亦要求香港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香港国安法》亦将人权保障、法治原则、无罪推定及辩护权纳入国家安全框架之内,并非将安全与自由对立起来。把依法调查或执法一概说成“人治”,既不准确,亦欠公允,更容易误导公众对法治的理解。

“莫须有”三字带有强烈历史情绪,用来形容今日香港的刑事司法程序,更多是修辞,而非法律分析。“封建冤案”的特征,是无成文法律、无公开审讯、无辩护机会、无上诉制度,甚至先定罪、后找理由。但本港现行制度并非如此。

警方调查、律政司检控、法院审理、被告抗辩、控方须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均是制度内程序。拘捕不等于定罪,检控亦不等于法院接纳控方说法。真正尊重法治,应让案件在法庭按证据和法律处理,而非在其机构社交媒体上先把执法定性为“政治迫害”。将所有涉及出版物的国安或煽动案件概称为“莫须有”,其实回避了核心法律问题:相关文字、图像、语境、发布目的、目标读者、传播方式及可能后果,是否足以构成法例所规管的违法行为。相关案件须在法治、人权保障、举证责任、无罪推定及公平审讯原则下审视,而不是单凭官员个人好恶定罪。

相关文章称,书店店员和老板不可能看完每一本书,因此出售未经法庭预先裁定违法的书籍,理应属正常买卖。这说法或许容易引起同情,但在法律与专业责任上过于简化。

商业销售并非私人阅读,书店亦不是单纯的思想仓库,而是面向公众的传播平台。出版与零售行业本来就须承担合理审查责任,面对淫亵及不雅物品、诽谤、侵犯版权、煽惑暴力、恐怖主义宣传、诈骗材料或外泄个人资料,经营者都不能单以“没有逐字看完”作为免责理由。

法律要求的不是“全知全能”,而是按风险作出合理判断。若材料的封面、标题、来源、宣传语、销售对象、附带活动或背景,已显示明显法律风险,经营者仍选择把它包装成普通买卖,事后便难以自称完全无辜。法治保障诚实经营,也要求经营者不能以自由之名回避社会责任。

更重要的是,香港没有一般性的出版事前审查,并不代表出版后无须负上法律责任。没有事前送检,是对出版自由的尊重。但自由社会同样需要事后追责机制,处理越界行为。若把“没有事前审查”理解为任何出版物在法院判决前均可无限制贩售,便等同主张法律只能在伤害扩散后才可介入。这既不符合法治,也不符合现代风险治理。

消防法例不会等大厦焚毁后才管理危险品。金融监管不会等市场崩溃后才处理洗钱与欺诈。公共卫生亦不会等疫情失控后才谈防控。国家安全同样具有预防性。一旦仇恨、分裂意识,以及对司法和政府的制度性敌意被有组织地散播,其损害往往不会随读者合上书本而停止,而可能透过社群、校园、网络和街头动员持续扩散。

要求特区政府公布所谓“禁书名单”,表面上是追求清晰,实际上可能造成更大的法律与行政荒谬。香港法律规管的是行为、意图、内容、效果及具体脉络,而不是单凭书名作永久标签。同一本材料,用于学术研究、法庭证据、新闻报道、历史保存、私人收藏,或公开煽惑,法律评价可以截然不同。若特区政府列出清单,清单以外的材料是否便等于安全?若有人改写内容、更换封面、另起书名,是否又要不断更新?公布清单本身亦可能为问题材料带来宣传效果,把原本边缘的刊物包装成猎奇商品。成熟法治不应以一张名单取代法律判断,而应透过条文、案例、专业意见、执法指引及司法裁决,让社会理解法律界线如何形成。

该文又以“阅读不同立场才能建立批判思考”作为论据。此说本身无误,问题在于被用来偷换概念。批判思考是教育方法,公开贩售可能违法或有害的材料,则是法律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大学图书馆可在受控环境保存极端主义研究资料,不代表街角书店可把同类材料当作普通商品,向未有准备的读者推广。研究种族主义文献可以有学术价值,但贩售鼓吹种族仇恨的小册子,并不因此变得合理。法庭、传媒、学者、律师及公共政策研究者,可基于公共利益分析争议文本。这与把文本变成动员工具,有本质分别。真正的批判思考,不是把所有规管都说成“打压”,而是能分辨思想、学术、宣传、煽惑与商业扩散之间的界线。

该机构长期以捍卫其宗教传统伦理价值自居。这本身无可厚非,在多元社会中,不同信仰立场理应受到尊重。问题在于,当香港司法机构就同性伴侣权益作出一系列裁决,确认《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所保障的平等权利亦适用于性少众群体时,同一机构却曾公开表示强烈反对,并多次质疑法院是否应介入相关议题。

该机构于2018年出版的性别议题书籍《“性”别混乱》中明言,婚姻制度的改变“不应由法庭和几个法官来裁决”,并批评法院“越俎代庖”。这些表述并非单纯对个别判决提出异议,而是进一步质疑法院在处理性少众权益及婚姻制度议题上的宪制角色,将司法审查及权利保障理解为对社会伦理与制度安排的“不当介入”。

然而,这种立场与该机构今日强调“必须以法庭裁决为最终依归”及“不可凭官员看法定罪”的说法,存在明显矛盾。若法院在刑事司法或出版争议中被视为法治与程序正义的最后防线,则在涉及性少众基本权利的案件中,法院同样有责任依据《基本法》及人权保障原则作出判断。司法权威不能因裁决结果是否符合某一宗教或伦理立场而被选择性承认。

换言之,当司法裁决符合该机构的当下主张时,法院便被肯定为法治秩序的重要依归。但当司法裁决保障其所反对的性少众群体权益时,法院却被批评为“越俎代庖”,不应代替社会作出伦理与制度上的选择。这种选择性肯定司法权威的取态,容易构成“双重标准”,并削弱其以“法治”为名提出批评的整体说服力。

把香港描述为因执法而不再重视人权和言论自由,欠缺必要的制度视野。法治并非任由所有言论在市场上无限制竞逐,直至最激烈、最情绪化、最能煽动对立的一方胜出。法治的核心,在于政府权力受法律约束,市民权利受法律保障,社会秩序亦由法律维持。若有人利用出版、网络或商业平台,持续散播仇恨、虚假叙事或鼓吹非法行动,政府若完全不处理,受损的不只是国家安全,还包括市民安宁、投资信心、年轻人的守法观念,以及香港作为国际城市的可预期性。自由港不是“无法律港”,开放社会也不应成为自毁免疫系统的社会。

该文以“真金不怕洪炉火”形容思想应接受批评。作为个人修养,此说可以成立,但治理社会不能只靠格言。毒品、诈骗、恐怖主义宣传、仇恨动员及侵犯私隐的材料,都可被包装成“让市民自行判断”。若政府对有害内容一概放任,结果并非培养更成熟的公民社会,而是把风险转嫁给最缺乏辨识能力的人。青少年、情绪脆弱者、初接触政治资讯者,以及对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者,往往较易受极端叙事吸引。负责任的公共论述,不应浪漫化所有出版物,也不应假设所有读者均有同等判断力。保障思想自由,并不排斥防止有害动员。尊重阅读,亦不等于把任何贩售行为神圣化。

真正令人忧虑的,不是政府依法维护安全,而是该些评论把对政治现实的不满包装成法治理论,再以高度道德化的文字,预设执法者有“原罪”。他们要求政府公开一切调查细节,却少谈刑事侦查需要保密,以防串供、灭证及影响证人。他们强调商户不可能读完所有书籍,却回避经营者面对高风险材料时应有的专业谨慎。他们批评政府不公布名单,却未说明一份名单如何处理语境、版本、用途及意图的变化。他们说法律应约束政府,这当然正确。但法律同时也约束市民、组织、公司及出版平台。若只谈前者,不谈后者,法治便至少被削弱一半,只沦为对公权力的单向怀疑,而非整个社会共同遵守的制度伦理。

作者李颕彰是执业律师,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博士候选人。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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