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言自得|何时问责?

撰文: 杨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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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言自得|杨志刚专栏

港人对“问责”的执着,刻在骨子里。公职人员个人失德、失职,都要问责,包括前特首、前司局长、议员。纯粹因工作关系而问责而下台的局长,早年有叶刘淑仪、杨永强、曾德成等;近期有法官。唯独高级公务员例外,鲜有人因工作表现而被问责免职。“非问责制”的高级公务员,是香港“无需问责”的异类。他们何时才需问责?

问责不到底
市民难释怀

问责如不到底,会造成莫大伤痛。14年前导致39人死亡的南丫海难,因为“问责不到底”而使死者家属不断争取召开死因裁判庭,经历10多年奔走煎熬,直至去年才开庭。家人枉死、幸存者在悲痛中还要奔波煎熬10多年,是严重的第二次伤害。原因很朴素:问责如不到底,生者不能释怀,因为他们内心总是感到逝者未能安息。

大埔宏福苑大火使168人枉死。对涉事的公务员如何追责?如何让生者释怀、逝者安息?房屋局的独立审查组(ICU),被独立委员会点名直斥:“存在多方面和系统性的失职,导致灾难性的后果。”按政府架构,ICU直接隶属房屋局常任秘书长。ICU犯了灾难性的失职,负有直接监督责任的常秘如何问责,全港拭目以待。

问责局长制定政策,负政治责任。负责执行的常秘将政治决策转化为行政安排,并负上行政责任。以“垃圾征费”为例,政策目标获港人认同,在立法会近全票通过后,执行时却问题频出,两度押后、三年折腾,然后无限期搁置,却无人问责。又例如“公共交通安全带”,政策目标是保障乘客安全,获市民认同,但推行五天后便狼狈叫停,成为另一新政闹剧。两次都是政策原意利民,执行却扰民,全港齐折腾,但无人问责。唯一后果是局长出来尴尬叫停,负责执行的高层公务员却全程隐身,仿佛一切与他们无关。

特首雷声大
局长雨点小

政策烂尾,是政策方向错了,还是执行崩了?谁要为此问责?真正有效的“责任制”需要回答这些基本问题。特首李家超武将出身,问责意识鲜明。他早于去年6月,便以雷霆万钧的声势,提出要建立“高级公务员责任制”。五个月后,大埔宏福苑发生夺命火灾,他第一时间表明一定“追责到底”。

先有特首要设立问责制、后有大埔火灾使全港要求问责。这是“不要浪费这场危机”的教科书式范例,是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大显身手、大刀阔斧强力提升公务员问责制度的历史机遇。特首原本要求的是“高级公务员”责任制,顾名思义,理应适用于全港约1,400 名“首长级公务员”,由入门级的D1至常秘级的D8。但局长却把责任制的覆盖面,由所有属于首长“职级”的官员,改为只是出任部门首长“职位”的官员。

这个毫不起眼的微调,实际是一刀砍掉九成覆盖面。因为全港1,400首长级公务员中,只有约10%出任“部门首长”的职位,包括各部门的“署 / 处长”和其副手。其余90%大部分在政策局工作,包括常任秘书长、副秘书长、首席助理秘书长等。他们属首长“职级”,但出任的并非“部门首长”的“职位”。

刑不上常秘
逾千人免责

然后局长在政策文件说:“常任秘书长非常少牵涉部门前线的日常管理,所以部门首长责任制里‘部门首长’的定义不包括常任秘书。”但“免疫”的不只是常秘,而是整个常秘团队,包括副秘书长和首席助理秘书长,他们同样并非“部门首长”,他们同样不涉及前线部门的“日常管理”,于是他们亦免疫于新的责任制。

新闻界和立法会议员林琳均有各尽其职,追问是否“刑不上常秘”。局长的回应含糊其词:“两级调查机制的调查对象涵盖有关的所有人员,如常任秘书长牵涉其中,也会包括在内。”但“可以被调查”与“属于责任制”是两回事。局长拒绝确认责任制包括常秘,并白纸黑字辩解:“公务员向来要为其工作绩效问责,所有公务员不论职级均按公务员工作表现管理机制处理。”

回顾特首去年要设立责任制时,局长就第一时间表示“责任制并非新事物”。局长说到做到。新的责任制,真正新增的只是出事之后的调查机制。至于如何问责,仍然是沿用旧一套的“公务员工作表现管理机制”。

元素三缺二
港英后遗症

一套完整的责任制,应包含三大范畴。第一:事先清楚界定责任,例如局长的政治问责和高级公务员的行政问责如何清楚厘定?不同职位高官的特定“责任清单”为何?第二:设立有效的监督系统,确保公务员尽职尽责。第三:出事后,有完整和透明的追责系统。

这三大范畴,“定责、督责、追责”环环相扣,才是完整的责任制。但局长制定的责任制,只处理了最后一环:事后追责的“两级调查机制”。

而这套“调查机制”亦回避了一项重要元素:透明和公开。以“南丫海难”为例,除了因触犯刑事法而被法庭判刑的官员外,其他失职而被纪律处分的公务员分别受到什么纪律惩处?是免职?降级?降薪?口头警告?政府一律拒绝透露。

近期的如政府物流署买错“冒牌水”事件。涉事的失职公务员,受到什么纪律惩处,公众同样一无所知。唯一知道的,是撤回颁发银紫荆星章给时任物流署署长陈嘉信。局长还要加上一句:“撤回勋章不是惩罚,而是撤回奖励。”多年来政府一直以“私隐”和“纪律惩处是公务员内部事宜”为理由,令公务员问责成为“黑箱作业”。

“纪律惩处是内部事宜”——这是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荒谬借口。当时的高级公务员,大部分全是英国来的。他们设计的制度,就是自我保护。新时代的公务员问责,例如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的问责制,都是在“个人私隐”和“公开问责”之间取得平衡,在不公布涉事官员姓名下,尽量公开问责的资料,包括涉事人员的职级、如何失职失责、接受何种惩处等。亦即姓名可以保密,问责不能保密。国内的问责,则更为进取,直接公布被问责人员的姓名和相关资料。香港最新鲜出炉的问责制,竟然落后于其他地区已实行多年的问责制。

期望新局长
全覆盖问责

回到ICU的灾难式失责或“交通安全带”的行政问责,可以有不同境况。

情境一:常秘能力不逮,如换了一个“更打得”的常秘,火灾或不会发生,“安全带”制度或已妥善落实。这涉及常秘的能力问题。

情景二:常秘预判不到会出事,或常秘的下属蓄意隐瞒,令常秘不知真相。那引伸出来的问题就是:常秘获纳税人支付30多万元月薪另加福利,公众有合理预期常秘“身在其位,理应知道”,于是要问责。但若“真的不知,但理应知道”便需问责,那不断向责任链上方追责的终点在何?

情景三:常秘早已预判政策难以落实,但本着“局长要推便推”的心态,依足章程,做足风险管控,确保在执行过程自己不犯任何行政失误,所有行政安排有根有据。这是官僚体系典型的“行政自保”。有了这份自保,垃圾收费烂尾如要问责的,只能是局长。这涉及公务员文化。

全新的问责制,就目前公开的资讯来看,暂时无助我们解答以上及其它不同情景。因为问责制已被砍成调查机制。大埔火灾后,特首表明一定追责到底,相信任何责任人都难以避责,包括独立委员会没有点名但过去十年不作为而让“围标”坐大的竞争委员会。但一场大火的追责到底,不等同一套有效的问责制度。香港需要的,是特首起初提出的,包含“定责—督责—追责”的全覆盖式高级公务员责任制。这套制度,我们唯有期待将来有一位更有视野有担当的局长,为香港优秀的公务员队伍带来新时代的制度创新。

作者杨志刚是香港浸会大学前协理副校长,中文大学前专业应用教授。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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