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冠麟|从梅艳芳遗嘱信托说起——跨境养老为何急需信托保障?

撰文: 黄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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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冠麟专栏

大概20年前,笔者仍是中学生,在做地理科的专题报告,讲到人口政策,当时小组已经预见到香港人口老化问题的严重性。20年后的今日,香港65岁及以上人口已达179万,占总人口约25%,人口年龄中位数攀升至49岁。政府统计处推算到2046年这一比例将飙升至36%。

跨境养老的根本矛盾

就连孙玉菡都公开指出,香港已正式步入“超级老龄社会”。与此同时,截至2025年中,通常逗留广东省的65岁或以上香港居民超过11.1万人,跨境养老政策已从愿景变为数十万长者的日常现实。

然而,一个根本矛盾始终未能化解:香港长者的退休资产绝大部分留在香港,而养老服务场景却在大湾区内地城市。钱在香港,人在内地,服务在湾区——三者之间的制度通道尚未打通。这正是香港养老及金融配套面临的核心难题。

从梅艳芳说起养老信托重要性

信托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财富管理,更在于确保资产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分配——尤其是在当事人失去行为能力或身故之后。梅艳芳的案例,是最好的说明。

2003年,梅艳芳逝世前委托汇丰国际信托设立遗嘱信托,将遗产分配为:母亲覃美金每月可领取7万港元生活费,配备司机及佣人;外甥及姪女获教育基金;剩余资产在母亲去世后捐赠给佛学社。这套安排的用意很清楚:确保母亲晚年无忧,同时防止遗产被挥霍。试想,若梅艳芳没有设立信托,而是直接将遗产留给母亲,结果会如何?

信托不是万能,但可保障长者实现最基本的无忧。对于跨境养老的长者而言,信托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他们身在内地,资产在香港,子女可能分散在不同地区。如果没有信托安排,一旦长者失去行为能力,资产的管理与分配将面临极大的法律不确定性。如果信托资产无法跨境分配,长者设立的信托便只能覆盖香港境内的资产,跨境部分则处于制度真空。

制度将跨境生活视为“例外”

跨境生活不是未来式,而是现在进行式。讨论跨境养老,不应被“长假期”的思维所局限。每逢周末,深圳湾口岸、福田口岸的巴士站排着长长的人龙,巴士近乎每班满载。跨境消费、跨境就医、跨境探亲、跨境生活,这些早已是数十万香港市民的日常。

问题在于,制度设计的速度追不上生活变化的速度。当市民已经用脚投票,选择了跨境生活的方式,金融、医疗、福利、信托等制度安排却仍然以“本地”为预设,以“跨境”为例外。这种制度滞后,正在制造越来越多的灰色地带与现实困境。

香港虽然在跨境养老支付端取得了实质性突破,比如刚过去的七月份“粤港养老通”正式上线,支持香港社会福利署直接跨境发放长者综援金、长者生活津贴和高龄津贴到香港长者在内地的银行账户。在粤养老的香港长者只需完成一次账户登记,后续每月津贴自动到账。又比如八月份,中银香港成为首家支持香港年金公司提供跨境年金支付服务的银行,年金保单持有人可透过内地中国银行账户以人民币收取年金款项,且无需手续费。这些安排省却了长者跨境汇款的成本与不便,让北上养老的市民得以更便捷地以年金支付日常开销。

与此同时,广东院舍照顾服务计划已拓展至29家安老院,超过1,400名香港长者入住;医疗券大湾区试点计划的服务点也在持续延伸。这些措施切实改善了长者的跨境生活体验。

但笔者希望社会大众清醒,一来这些对于整个高龄人群只是冰山一角,而且这些仍然是福利金与年金发放的“点对面”通道,尚未形成覆盖资产的常态化机制。钱已经开始过河,但目前过河的仅限于福利金与年金;而其他包括信托资产的跨境分配,仍是一条尚未打通的制度通道。

香港在普通法信托体系的独特价值

要解决信托资产无法跨境分配的问题,香港其实拥有内地城市难以复制的制度优势。香港信托法以判例法和《受托人条例》第29章为基础,法律确定性高;2013年修法引入“永续信托”概念,为跨代财富规划提供了更大的制度空间。目前87%的劳动人口通过强积金和职业退休计划持有资产,信托业对保护香港人的财富至关重要。

养老金融产品方面,每日在电视上听到的“HKMC Retire Free”——市场已形成“HKMC退休三宝”,包括安老按揭、保单逆按和香港年金,累计客户逾49,000名。强积金制度改革也在稳步推进。首阶段“全自由行”已于2026年内落实,涵盖2025年5月1日或之后入职的雇员,次阶段方案的立法建议计划在2026年第四季咨询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2027年上半年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强积金全自由行提升了账户可携性与受托人转换弹性,为未来MPF可扣税自愿性供款与养老信托产品的对接创造了制度条件。

另一边厢,普惠养老信托亦在兴起,有养老信托公司将门槛从传统家族信托的千万港元级别大幅降至300万港元起,一次性设立费仅2.8万港元,年度管理费1万港元起,且支持全线上办理,可直接支付大湾区合作养老机构的费用。这种市场高效,需要有为政府将之正视,开通方便之门。

然而,这些制度优势目前仅能在香港境内充分发挥。一旦信托资产涉及跨境分配,普通法信托的确定性便面临内地法律体系的适用障碍,优势难以延伸。香港虽然已有跨境养老的“支付通道”与“服务通道”,但尚未建成信托资产的“制度通道”。

信托资产跨境分配急需填补制度空白

对读《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与《行政长官2026年施政报告》,可见香港已在跨境支付、院舍服务、医疗券、强积金全自由行、信托实益拥有权透明度、大湾区规则衔接等方面铺垫了基础。五年规划“金融+民生”更具体提出“推动养老金融体系优化升级,持续提供多元养老金融产品”。

然而,这些措施仍集中在支付端和服务端,尚未触及信托资产的跨境受托、登记、税务与监管互认。换句话说,香港已有跨境养老的“支付通道”与“服务通道”,但尚未建成跨境养老信托的“制度通道”。跨境养老信托目前仍属政策倡议与制度补白,而非现行政策。

当跨境生活成为常态,制度设计者便再没有理由以“例外”的心态看待跨境养老。填补这一制度空白,不仅关乎数十万跨境养老长者的切身福祉,更关乎香港能否在大湾区养老金融一体化中发挥核心引擎作用。在十五五时期,为政者应该在“大湾区一体化”的想像中,更主动成为规划者,让香港人的生活在湾区中过得更好。

作者黄冠麟是公共行政博士生,文化工作者,学研社成员。

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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