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机制强调程序公义 谁来关心精神病患者?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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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围天恩邨一对同为精神病患的母子在四月内先后堕楼身亡,传媒揭发他们生前正在面对强制迁出的命令。公屋作为珍贵的社会资源,当然应该用得其所,分配予最有需要的市民,惟精神病患作为社会上的最弱势群体,我们的公屋制度有没有充分考虑他们的处境,抑或在执行方面流于官僚僵化?

邓氏母子分别患有躁郁症及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于2017年获派天恩邨公屋。然而,房屋署经调查发现后,儿子邓先生在2012年申请公屋时曾经名下持有资产而未申报,因此于去年11月29日发出“迁出通知书”,要求他们在一个月内交回单位。

上诉失败只能执行裁决?

母子于三日后,即12月2日提出上诉。一直跟进其病情的青山医院亦发出证明书,指出迁出单位的消息已令邓先生情绪低落,建议房委会容许二人续居。上诉委员会(房屋)于今年2月25日进行聆讯后,房署3月11日通知邓氏上诉失败,二人最迟于3月18日须迁出单位。3月19日,房署再度发信提醒母子必须迁出。一个月后,4月20日,邓母堕楼身亡。

两日后,即4月22日,因应邓母身故及邓先生病情恶化,青山医院再次发出证明书,建议房委会“暂缓迁出令”。惟三个多月后,即7月31日,儿子邓先生同告堕楼身亡。

“迁出通知书”发出短短八个月,住户二人相继身亡,青山医院两次介入均无功而返。社会不禁疑惑,为何精神科医院的建议不获接纳?在上诉聆讯前,青山医院已明确指出迁出压力对病人的负面影响。这份证明书本质上是一封求情信?抑或是一份基于临床诊断的专业风险评估?无论如何,在邓母身故后,这已经不只是危言耸听,也不是事后孔明。青山医院再次要求暂缓迁出令,不是已经意味患者精神状况不稳定,有可能酿成更多悲剧吗?房署负责执行裁决,似乎除了不派人上门直接收楼之外,并没有其他机制可以煞停程序。

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固然要考虑所有因素,不只是医疗体系的专业意见。前委员黄碧表示,委员会由独立人士组成,旨在公平公正地处理个案。然而,根据官方数据,近年租户上诉成功(取消迁出通知书)的比率极低,由2022年至2024年介乎7%至14%;相反,上诉失败(确认迁出通知书)的比率则由48%攀升至65%。这意味只要违反了资产申报要求,要留住单位是很不可能的事。事实上,上诉委员会2022年也曾经处理一宗个案,租户同样瞒报资产,并以女儿患有精神病为由求情,但最终以“未能提供充分文件证明”及“为了维护公屋资源公平合理分配”为由驳回上诉,并明确表示“情况不足以令小组裁断行使酌情权”。

申请中转屋已属“情理兼备”?

毫无疑问,瞒报资产是客观、确凿的违规事实,相反,精神疾病引发的潜在后果只是酌情因素。上诉委员会捍卫制度公平,总不能轻易网开一面。但退一步说,即使精神病患不是充份理由留住公屋单位,但房署的上诉程序本身有没有考虑过精神病患者的能力和需要?严格的15天法定限期、格式化的书信往来、对抗性的聆讯模式,一般基层住户也可能无能力处理复杂资讯和压力,更何况是精神状态欠理想、承受能力有限的市民?官方的所有程序都预设了租户是心智健全、具备读写和理解能力、能够在压力下理性行事,甚至拥有足够社会资源例如寻求法律意见,但精神病患者却是这个“主流规范”之外的“差异群体”。如果转介社工、申请中转屋已属“情理兼备”,我们会否要预视更多的不幸事件可能发生?

房署不会要求申请人申报健康状况,这是为免歧视,初衷可以理解。但这不代表房署可以、应该对租户的精神健康状况“失明”。当租户违反规条时,署方的惩罚程序是否应该考虑住户的状况,包括精神健康?目前香港的精神健康由医务局和社会福利署主要负责,然而住所是精神病患者逗留最多时间,甚至可以说是赖以生存的地方,房署能否不参与其中吗?房署、社署、医管局之间是否应该建立更紧密的协作机制,确保在作出可能严重影响精神病患租户的决定前,进行跨部门的专业风险评估?

程序公义是应该捍卫,但一刀切的程序有时候可能是对弱势群体的加倍伤害,僵化制度的所谓“公平”反倒成为压迫。不只是增加几个社工、放宽几天期限,而是要从根本上检讨,让每一个公民,无论其身心状态如何,都能有尊严地生活的社会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