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开始的长期性侵案 70年未改的性罪行法例

撰文: 01主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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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涉嫌从事主13岁开始、长达七年的继父性侵继女案件,在事主经济独立离家后终于曝光,目前正在高等法院审讯。不过,在父权思想仍占主导地位的香港,等待这位勇敢女孩的,却是一套沿用了整整70年却从未与时俱进的性罪行法律框架;因此,她需要在庭上详细说明每一个案情细节,以“证明”自己曾被非礼和强奸。

日均两宗儿童被性侵案件

性侵儿童案件在香港并不鲜见。根据警务处,在2020年至2024年间,分别录得386宗、599宗、578宗、696宗、663宗侵害儿童性罪行案件——单凭过去五年的数字而论,即每日性侵儿童案件已由1.05宗增加至1.82宗。媒体也常有相关案件的庭审报道,有的成功入罪,例如2023年1月,一名男装修工被控在2014年至2019年的五年间,接连猥亵及非礼当时只有6至11岁的亲生女儿,最后被判监七年;但更多的难以入罪,例如2025年3月,一名全职父亲被控在2011年至2019年的九年间,多次强奸及非礼亲生女儿,但被无罪释放。

在儿童被虐待及性侵的问题上,香港曾走在亚洲前列。早在1981年,社会福利署已制订《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将“性侵犯”视为伤害/虐待行为的一种。不过,由于香港性罪行条例在70年来未有大幅改革,基本上仍沿用英国《1956年性罪行法令》,所以“强奸”比“非礼”更难举证;而在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的案件中,更是难上加难。

性罪行条例滞后难以入罪

首先,“强奸”的定义极为狭隘,仅限“男性阴茎插入女性阴道”。这意味着,若侵犯行为涉及强迫手淫、口交、以及触摸或以手指或异物插入生殖器官、臀部、亲吻或肢体抚摸等违反受害人意愿的身体接触——控方往往只能以最高刑罚为十年的“猥亵侵犯罪”(非礼)起诉,而非最高可被终身监禁的“强奸罪”;若被告认罪,刑期更会被扣减三分之一,实际最高仅约七年,与罪行严重性极不相称。其次,性别及性侵方式的不同,其刑罚差距迥异。“由16岁以下男子作出或与16岁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最高可处终身监禁;但同样是伤害16岁以下女童的“非法性交”,最高只会监禁五年——这种差别定刑,难免会被质疑在向大众传达错误信息:性侵女童比起性侵男童,更具“刑罚性价比”。

环顾各地,台湾早于1999年将“奸淫”改为“性交”,保护对象扩展至所有性别;日本也于2017年将“强奸”改为“强制性交”,涵盖肛交与口交;连印度都于2012年将性侵犯定义扩展至任何物体插入,最低判刑十年。但在香港,自2006年成立法律改革委员会性罪行检讨小组之后,至2022年才发表《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报告书,而保安局最新预计要到今年下半年才能就《性罪行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展开公众咨询,改革方向包括废除“强奸”等过时罪名,改设“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涵盖阴道、肛门及口腔插入;另外,也将修订涉及儿童及精神受损人士的性罪行等。

逐次举证重复性侵伤害

尽管没有立法时间表,迟到总好过不到。但除了上述修订之外,同时也应修正一些会对受害者造成不公和压力的法律缺陷。对于持续经年的性侵案件,取证更加困难,而受害人也不可能逐一指出每次事件的具体日期与细节,所以控方只能以每个独立事件分开起诉。

这注定让施虐者逃脱部分罪责。再者,受害人还要被反复询问受害经历持续时长、被告使用左手或右手、每个动作的次序、说的每一句话等;如果他们回答不上来,就可能还面对辩护律师的咄咄逼问:“你为什么没告诉别人”、“你为什么不跑”、“你为什么不报警”、“你在诬陷”、“你是自愿”、“你很享受”——事实上,这些说词在性侵案件的法庭上屡见不鲜;成年人都难以招架,更何况未必能够清楚表达自我的儿童?

今年4月,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国际培幼会(香港)及TALK Hong Kong发表《联合立场书》,建议订立“持续性侵犯儿童”罪:受害人无需逐一指出每次事件的具体细节,只需描述特定期间内重复发生的受虐模式,即可作出检控;量刑亦应以整段性侵犯关系为单位计算,而非个别事件的叠加。

不是同意而是别无选择

这些团体同时促请订立“滥用受信任地位”罪,参考英国、加拿大及澳大利亚的做法,专门保护16至18岁的青少年。因为现行法例假设16岁以上人士已有“性同意能力”,却完全无视一个现实:“同意”的前提是权力对等——当侵犯者是老师、教练或宗教领袖,他们利用的正是受害人对其信任与依赖,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同意”,根本是制度对操控的误读。

台湾作家林奕含根据自身经历写成的长篇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正正揭示了这种被法律无视的权力失衡:“李国华”利用“房思琪”对文学的热爱、对师长的崇拜,转换成长期的“性剥削”,而13岁的“房思琪”只能用“爱”来美化这场性暴力,最后精神崩溃后失智,并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著作发表后不久,长期抑郁的林奕含自杀身亡,一度引发两岸三地对于利用权势诱使发生性关系的罪行漏洞的强烈反思。

事实上,儿童被反复侵犯时,很多时候都会出现“习得性无助”,宁愿以“我爱他”、“我无法反抗”等理由来说服自己,甚至为免进一步受伤害而被迫配合加害者行为。他们之所以沉默,并非因为“同意”,而是别无选择——因为羞于启齿,因为害怕破坏家庭关系,因为担心自己前路未卜,因为根本不知道自己被伤害。当他们终于鼓起勇气报警求助,法律就应该还以他们一个与其痛苦相称的答案,而不仅仅是让他们在法庭上不断回忆童年创伤带来的二次伤害。

但愿这次的性罪行法例改革,足以回应那些在暴力中隐忍了太久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