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劣天气携带儿童追风观浪 监护失职应当划下法律红线
去年9月,超强台风“桦加沙”袭港,特区上下严阵以待,但在柴湾嘉业街海傍,竟有父母携同子女到场观浪,期间母亲与5岁儿子被大浪卷走,幸而最后获救。事后警方破天荒拘捕涉案父母,并控以“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今天(5月12日),案件在东区裁判法院再讯,两名被告获准自签2,000元及守行为三年。
香港位处华南沿岸,每逢夏秋两季,经常受到热带气旋(台风)侵袭,造成狂风暴雨,严重影响城市运作和市民生活。天文台特此设置“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并按严重程度建议市民采取不同防风措施,如悬挂8号或以上风球,市民应在户内安全地方暂避;不同决策部门也会作出相应安排,如教育局将会宣布停课,好让学生留在安全室内,而劳工处也有指引提醒雇主应让雇员在安全的情况下分批离开工作地点、下班或遥距工作。
这项为了保障市民安全的政策,变相给不少打工仔带来了“台风假”,部分人也因而对“打风”形成了相当复杂的心理——明知有危险,仍然要外出;当中有些人更以追风观浪为乐,有的甚至会携同未成年人到场打卡,而特区政府往往多以道德劝喻应对。不过,去年“桦加沙”袭港期间(9月23日),警方开始严肃以法应对,破天荒地以《侵害人身罪条例》的“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俗称“虐儿罪”),拘捕一对父母。当时政府多次发出公告,呼吁市民远离海岸及危险区域,但该两名被告仍然带领两名子女到嘉业街防波堤观浪,及后38岁的女被告和幼子更被卷入海中,41岁的男被告随即跳海救人。三人最后获救上船送院治理,幼子一度感染吸入性肺炎、出现气促,全身都有擦伤。
事隔大半年,两名被告今天到东区裁判法院应讯,最后获准撤控,但须自签2,000元及守行为三年。“守行为”(Binding Over)是普通法地区常见的预防性惩处方式,指被告人承认案情事实后向法庭签署担保书,承诺在指定期限之内保持良好行为,只要不再犯案就不会留下刑事案底,但若犯案就会加重刑罚。相较于监禁、社会服务令、缓刑等惩罚,守行为属于中度偏轻,适用于初犯、罪行轻微、被告有悔意的案件。观乎此案,法庭可谓给予宽大处理;不过,从警方的果断出手开始,整个执法过程本身已经发挥了必要的警醒作用——父母自由不能以损害子女安全作为代价。当然,法律底线在于预防“预防伤害”,如果司法判罚能够更加严厉、更具阻吓力,相信更能有效遏制那些漠视危害的侥幸心理。
跳出法律视角,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将个人私利凌驾于公众利益和他人安全之上。作为市民,若在极端天气之下贸然追风观浪,本身已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自私行为;一旦遭遇险情,更要出动不少搜救力量,包括警察、消防乃至政府飞行服务队伍——耗费公帑开支和社会资源事小,把搜救人员置于狂风巨浪当中、威胁生命安全事大。作为父母,携带幼童前往岸边观浪,更是严重不智。对于恶劣天气之下的安全威胁,幼儿自然没有足够的感知,需要完全仰赖监护人的判断;而当家长带领子女走向风险极高的海边,不但漠视了最基本的监护职责,而且滥用了来自孩子的信任,将他们置身于无法自保的危险当中。
或许有人认为,即使恶劣天气,政府也无权干涉他人外出行为。事实上,现行法例确实没有明文禁止“追风”。本身是资深大律师的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也曾指出,如果要将“追风”定义为犯罪,必先确立“犯罪意图”,但“追风”的“意图”非常难以界定,在技术上未必可行,所以政府只能以呼吁形式劝谕市民不要外出。不过。相信没有人会希望看到法律的底线需要透过惨剧来反复加固,因此大家更要以此为戒,毕竟极端天气不是娱乐场所,也不是展示勇气或追求刺激的舞台,而保护儿童免受伤害更不是可有可无的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