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锦辉醉驾|立法者知法犯法 毫不敬畏权与责
中国共产党成立105周年、香港回归29周年纪念日(7月1日),却被66岁立法会选委界议员、中文大学工程学院副院长黄锦辉日前(6月29日)涉嫌醉驾四罪被捕,抢了新闻焦点。令人侧目的是,黄锦辉不但没有通报立法会,而且如常出席庆回归活动,神情泰然自若;直到东窗事发,他才发表道歉声明。讽刺的是,为了重塑议会尊严,立法会才于去年年底才制定了《立法会议员守则》;但刚刚换届半年,累计已有两名连任议员知法犯法。这难免令人质疑:他们曾否心存侥幸,以为能够隐瞒大众?若然如此,这些治港者们的治理意识到底有多不足,才会视自身的权力和职责于无物?
黄锦辉涉嫌在中大校园内醉酒驾驶、撞车后不顾而去,被警方以“酒后驾驶”、“不小心驾驶”、“发生交通意外后没有停车”及“发生交通意外后没有报案”四罪拘捕。他已获准保释候查,七月下旬再向警方报到。《香港01》获悉,黄锦辉早于2015年涉嫌醉驾而被起诉并要上庭答辩,有媒体追查发现当时一名与黄同名同姓男子曾被判罚停牌九个月。
事件瞬即引发社会哗然,不少市民甚感愤怒。这种不满情绪,绝非单纯针对一宗交通违规事件,而是对整体立法会议员的操守和纪律的再度失望。2021年,为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而“完善选举制度”之后,被赋予更高期望的立法会议员的表现却是参差不齐,有的甚至被指有操守问题;有见及此,去年年底,立法会罕有制定《立法会议员守则》,订明议员在履行职务时应该恪守的指导性原则。这本是议会与时俱进、自我完善的一大步;然而,《守则》墨汁未干,今年换届以来,已有两名连任议员知法犯法,实在令人尴尬。
新一届议会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席位(40个)由新人取代,各方讯号都显示,这场“大换血”不是单纯的人事更替,而是中央对“爱国者治港”的持续纠偏。1月26日,中央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在“全国港澳研究会”的专题研讨会上强调“立法会工作是一项崇高的事业”,并对新议员提出厚植家国情怀、敢于担当作为、热心服务市民、勤勉参政议政、树立良好形象等五大要求,指明“要非常注意个人操守,以良好的形象为市民树立榜样。要遵守议员守则,谨言慎行,廉洁奉公,行事以公心为先,维护好立法会的声誉”。
然而,此前不久的1月23日,连任的新民党立法会议员陈家珮才被揭发于湾仔谢斐道逆线行驶,而她也承认是“鲁莽”、“贪方便”,立法会监察委员会则作出书面警告。五个月后的今天,连任的黄锦辉又涉嫌在校园内醉驾撞车后逃逸,比陈家珮所为更加严重。立法会议员负责制定法律,理应是守法的表率。但当议员一边审议法例,一边却视法例于无物,甚至在干犯罪行后企图蒙混过关——这种“宽以待己、严以律人”的双重标准,不但践踏议会尊严,而且轻贱选民信任,更加愧对中央所托。他们之所以明知故犯、以身试法,明显就是心存侥幸、毫不敬畏权责,以为可以逃脱法网、甚至能够隐瞒大众。
事实上,包括立法会议员在内的所有治港者们,都是“港人治港”的责任主体,被赋予“高度自治”的权力,也肩负“至高无上”的使命,本应对这份权力和职责怀有敬畏之心——敬畏授权赋权的人民,时刻以人民利益为依归,遵循规矩、如履薄冰,畏惧有负人民重托之事;敬畏从事公职的责任,时刻把人民的事当作自己的事,积极投入、尽心尽力,畏惧庸政懒政怠政之事。只有敬畏自身权责,才能够真正将人民的利益和福祉放在心头,议员才不会视法律于无物,官员才不会在利益固化藩篱面前畏首畏尾。
中央时刻叮嘱香港必须从“由乱到治”迈向“由治及兴”,而“兴”的前提,是治港群体必须具备相匹配的政治素养和道德高度。在中央的加持之下,香港市民给予了治港者们前所未有的宽容和期待,但这份期待并非毫无期限。如果一些人继续在道德和操守上自降标准,在民生疾苦前敷衍应对,那么社会转型和制度改革的红利终将会被他们的懈怠和腐化所蚕食。我们期望警方不偏不倚、严正执法;我们也期望立法会监委会严肃处理,给予公众合理交待;我们更期望治港者们学会敬畏自身权责,真正对得起“港人治港”的重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