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狗咬狗|狗主鄙于守法 到底是谁之责?
元朗YOHO商场日前(8月17日)发生骇人的“狗咬狗”惨剧,一只重达60公斤的大狗在约20分钟内接连咬死两只小狗。昨日(8月18日)下午,渔护署终于拘捕狗主,惟原来涉事狗只早于一个月前咬伤其他狗只,而狗主则只被警告须用狗绳稳妥牵引。
渔护署透露,今年7月10日,涉事狗只曾因一宗咬伤狗只案件而遭拘留,其后由狗主领回,而当时署方已经警告狗主,必须在公共地方使用一条两米之内的狗绳稳妥牵引。然而,事发后仅一个多月,该狗只就被发现在狗主陪同也没有狗绳牵引的情况下,接连于经常有狗只出入的公众场所咬死两只迷你犬。涉事狗主公然无视相关法律和规例,固然令人愤慨;而这种极度不负责任的行径,也不禁令人质疑——是现行法例对危险犬只及违规狗主的惩罚过轻、阻吓作用有限,还是监管部门的“放生式”执法,间接纵容了违法行为?
目前主要有两项法例规管一般狗只行为。根据《危险犬只规例》,格斗犬只、已知危险犬只及体重达20公斤或以上的大型犬只,在公众地方须受严格牵引限制,违者可被判处罚款2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则规定,任何人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三年。然而,法例是一回事,狗主能否严格守法、监管部门如何执法,又是另一回事。
相信不少市民都有这种观察:在狗只经常出没的公众场所,不时看到未被牵引的大型狗只,但鲜少见到在场巡逻的监管人员。是次大狗咬死细狗的悲剧,也离不开这种“无王管”的背景,所以迅速引发社会关注和质疑:当一个有过袭击纪录的庞然大物,可以毫无约束地在人流密集之处自由游荡,上述规例岂非形同虚设?狗主领回狗只时,署方曾否进行相关行为矫正评估?又有否展开后续跟进访查?当狗主鄙于守法、当部门疏于执法,那无异于将一个随时爆发的危险源头放回社区,让守法市民和无辜宠物自行承担致命风险。
悲剧发生之后,社会舆论一方面要求严惩狗主,另一方面亦就涉事狗只应否人道毁灭展开激辩——结果又再发现,香港在处理危险行为狗只和追究狗主责任方面的法理依据,显得过时、混乱又粗疏,难怪社会不时陷入动物权益团体与公共安全诉求之间的争论不休。例如,现行法例主要偏向以狗只是否对人类构成传染病或直接身体伤害,作为“人道毁灭”的触发条件,但对于狗只之间的极端暴力行为,则难有明确的裁量标准;而狗主即使可能面临《危险犬只规例》或《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的刑事检控,但罚则也相当有限。
相比之下,内地《民法典》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明确而严格。首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当所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除非能够证明受害人本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对于违反规定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得以受害人有过错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最后,对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未系狗绳、未戴口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必须承担无过错的赔偿和行政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直接挂钩的法律设计,给予所有养犬者清晰明确的法律预期:只要不守规矩,后果无可避责。
必须警惕的是,这并非简单的社区纠纷,相反,与宠物相关的争议事件,正在持续发生。8月10日,一名14岁少年被指虐猫致死,引发全城对动物虐待法律罚则过轻、青年心灵教育缺失的讨伐;7月9日,政府正式放宽“狗入食肆禁令”,却因未有明确界定有关“规则”和“权责”,引发携犬顾客和其他食客之间的争拗,令社会出现某种撕裂。不难预见,只要香港仍然缺乏整全的宠物治理政策框架,“人宠共融”愿景就难以真正落地。
香港现有的宠物法规,主要基于公共卫生和防止传播疾病的作为制定动机,习惯于将宠物视为潜在的卫生隐患或环境滋扰来源,管治逻辑始终离不开限制、扑灭、隔离。然而,香港早已进入高龄化及少子化时代,宠物的角色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对于数以十万计的香港家庭而言,宠物已经成为他们不可或缺的家庭成员和心灵寄托。
当政策思维脱离社会现实,法规作用有限,矛盾也会接踵而来。在监管方面,缺乏统筹宠物权益和社会安全的通盘考虑,而是任由不同部门各自为政,例如动物福利由渔护署管、食肆准入由食环署管、公共屋邨养狗由房屋署管、虐待动物由警方管,显得割裂而分散。在制度方面,既没有建立强制的“主人责任教育机制”,也没有对犬只训练师、行为评估师等专业行业进行认证规管。在配套方面,所谓的宠物友善设施,往往只是在市民强烈要求之下才将某些角落划为宠物空间,反而加剧养宠与非养宠群体的空间争夺与对立。
“人宠共融”往往被简化为平庸折衷。结果,养宠者抱怨空间狭窄、遍布歧视,非养宠者则担心公共卫生受损、社区安全受胁——双方皆不满意。然而,真正的“人宠共融”,必须积极平衡权责,同时为养宠人士与非养宠人士提供充分的“选择”与严密的“保障”。首先,必须建立“严管强惩”的法律底线,以保障公共安全。共融的前提是安全,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对不负责任饲养者的宽容,就是对公众安全与守法养宠者的残忍。其次,必须划分“分流与选择”的公共空间,以保障不同群体的各自权利。共融不代表要强迫所有人在同一空间内与宠物紧密接触,而是要让不同群体皆有选择。最后,必须推进“文明养宠”的价值建设,将文明养宠和动物福利纳入学校生命教育体系,提升公民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