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救人反被罚偿事件再现 基层调解不应脱离法治底线

撰文: 01主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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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民到内地旅游时,或多或少都被提醒过,慎防搀扶长者,以免被碰瓷。一些人批评这是社会冷漠,但其实事出有因。2006年11月,江苏省南京市发生一宗全国轰动的民事诉讼案件,青年彭宇搀扶跌倒的老人后,反被入禀索偿13.6万元人民币;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则基于“常理推断”,判处彭宇赔偿4万多元人民币,双方事后和解。事件一度引发全国对于“长者跌倒该不该扶”的道德危机,甚至形成一种不敢施救的心态;社会也呼吁立法保障施救者,直到2017年,《民法总则》新增规定“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然而,事隔20年,类似剧情竟在湖南省衡阳市再度上演。

8月17日,衡阳一名长者身体不适,自行坐在一家棋牌馆门口休息,随后突发意外晕倒。店主第一时间伸出援手,主动帮扶对方并且拨打急救电话送医,全程没有采取任何不当施救行为。遗憾的是,长者抢救无效离世,其家属随即向店主索赔10万元。经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调解,店主被迫支付1.9万元“人道主义补偿款”。事件曝光后迅速引发全网热议。

纵观南京彭宇案与衡阳棋牌馆事件,两地相关机构的处置逻辑高度相似,而且同样因为颠覆大众道德认知而引发不少社会争议。总括而言,暴露了基层纠纷处理的三大警示。

其一,脱离法律事实,以“情理”绑架善意。施救者均是主动行善、紧急救助,但处置方却抛开法律准绳,单纯以“死者为大”、“弱者有理”的陈旧情理评判事件,无视助人者的善意与付出,等同于将“善意行为”强行绑定“补偿义务”,本质上漠视了法治精神。

其二,“和稀泥式”调解,只求息事宁人。调解基层纠纷的核心本是定分止争、厘清权责,维护公平正义;然而,上述两事的处置方却都秉持“花钱摆平矛盾”的态度,不去深究是非对错,反倒要求助人者让步赔偿,快速平息纠纷。这种调解方式看似化解矛盾、高效稳妥,实则是回避问题、懒政怠政,牺牲个体公平换取表面和谐。

其三,纵容讹诈风气,反噬社会善意。两次处理结果都成了反面教材:只要出现人身损害,都能通过纠纷调解获得经济补偿。这变相纵容家属无理索赔、借机讹诈的行为,让助人者变成了受害者,颠倒善恶对错,重挫公众本应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

20年前的南京彭宇案,一度引发全国对于“长者跌倒该不该扶”的广泛讨论和道德危机,社会甚至形成一种遇事观望、不敢施救的心态。20年后的衡阳棋牌馆事件,同样引发人们对于会否引发同样恶劣影响的担忧。所幸的是,后者引发舆论关注后,当地司法部门及时介入纠偏,官方明确确认店主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还为店主送上慰问金。

但事件对于基层治理部门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调解本是化解民间矛盾、维系邻里和谐的有效手段,但若脱离法治底线、沦为没有原则的“和稀泥”,那么调解就成了奖励闹事者、惩罚善意救助者的机制,不仅无法真正化解矛盾,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倘若这种无责赔付、善恶倒置的处理方式被认可,将会击穿社会善意的底线。今后公众面对老人摔倒、路人遇险等场景,只会更加冷眼旁观、避而远之。久而久之,社会只会愈来愈冷漠。

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发生后,社会积极呼吁立法,给予施救者免责保护,避免救人反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界亦提出配套建议,包括完善公共场所监控、建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打击“碰瓷”诬告行为,向诬告救助人的人追究法律责任,从社会环境减少“救人被讹”的现实土壤等。2017年,中国《民法总则》第184条新增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当中完整保留了《民法总则》第184条的规定,成为全国统一法律规则:只要是自愿紧急施救,即便施救过程中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南京彭宇案的伤疤迄今犹在,衡阳棋牌馆事件的影响则难以判断。2017年,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第五个现代化”——我们相信,这个宏大的国家治理目标绝非一个空泛的口号;我们也期待,这个目标的落实既需要从每一起司法案件、每一场司法调解做起,亦需要国家司法与行政当局及时总结纠偏,发挥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