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香港法治新定位:助力国家“走出去”,吸引全球“走进来”
本文结合笔者为2025年《施政报告》提出的一系列建议,旨在就香港如何进一步巩固其法律与仲裁优势、推动大湾区法律与资本联动发展提出建议。通过分析现有政策红利和改革需求,本文希望为香港在区域与国际双重角色下的未来发展提供参考方向。
近年全球监管环境与地缘政治局势的急剧变化,不仅对中国企业的跨境经营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对境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带来了复杂合规和争议解决问题。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需应对更加严格的合规要求、跨境交易风险以及多层次法律摩擦。在这样的背景下,香港凭借其普通法体系、成熟的仲裁制度和国际化专业服务,不仅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理想法治跳板,也为境外企业“走进来”提供了可靠的法律支持。香港兼具“国际规则可信性”与“中国语言文化亲和力”,在双向互动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桥梁角色。
2025年,香港迎来了多项关键政策红利,其中包括:延伸大湾区港资企业使用香港法及选择香港为仲裁地的政策安排,即“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适用范围的扩大;以及深圳探索允许红筹企业在深交所进行次上市。在笔者看来,这两项政策不仅进一步巩固了香港在法律与仲裁方面的优势,也为香港和内地在法律与资本的联动上创造了重要契机。
与此同时,笔者认为香港《仲裁条例》也需要针对性升级,尤其是在法律错误上诉机制及保密与裁决发布方面进行审慎改革。
这些政策红利和变革的叠加作用,将构建一个以香港法治为基础、以仲裁为核心的“法律+资本”双轮驱动平台,不仅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稳健支撑,还为境外企业进入中国内地市场“走进来”提供可信赖的法治保障。
法律与资本改革产生嵌合效应
首先,大湾区法律与资本改革具有天然的协同效应。“港资港法”由原本仅适用于深圳前海的试点,扩展至整个深圳市和珠海市;“港资港仲裁”则从原本仅限于内地自贸区,进一步覆盖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这一跨境“法律通道”随着“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政策适用范围的扩大,不仅为企业引入全球熟悉的普通法规则与仲裁程式,也显著提升了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与跨境裁决的可执行性。根据扩展后的政策,企业可以依托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合作机制,确保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有效承认与执行,从而有效减少跨境交易中的法律摩擦,降低法律风险与不确定性。
与此同时,深圳探索红筹企业次上市机制的改革,也为香港与内地在资本市场合作注入了新活力。这一举措吸引了一批“内地实控、香港上市”的红筹公司,通过在深交所次上市,实现了更灵活的融资与资本运作模式。这些红筹企业不仅能够利用深圳资本市场的便利条件,还能够借助香港国际化的法律与仲裁服务,显著提升其跨境治理能力,形成港深两地“法律+资本”的协同效应。
法律与资本“双改革”协同推进的背后,是香港法律体系对企业治理与跨境交易的深度嵌入。无论是股东协定、供应链合同,还是境外投资安排,都可以在设计之初统一采用香港法与仲裁。统一的法律体系不仅可以减少法律适用上的争议,还会为企业提供了国际市场所熟悉且信任的规则框架。这种规则的统一性和透明性,有助于企业在复杂的跨境经营环境中降低法律风险,同时增强商业活动的效率与稳定性。
更重要的是,这种改革的推进将反哺香港普通法体系的发展。随着更多国际商业案例的积累,香港普通法的法理基础将更加丰富,进一步提升其在全球法律市场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这不仅巩固了香港作为国际法律与仲裁中心的地位,也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整体法律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动力。
工具与服务升级构建双向驱动
要推动“香港法”和“香港仲裁”成为“出海”和“引入”企业的高频选择,不仅需要政策层面的推动,更需从供给端提供更多精准支援。因此,笔者建议由律政司牵头推出“GBA Legal Gateway”计划,联合投资推广署、香港贸易发展局及港交所,共同设计面向中资及境外企业的双语实务工具包。这些工具包应包含:香港法准据的合同范本、仲裁条款范本及解释指引、跨境并购与合资的风险清单,以及执行与临时措施的路径图等实用内容。
这些工具不仅是宣传香港法律优势的载体,更是将香港法治竞争力转化为企业可直接使用的“标准化元件”。对于跨境交易复杂性较高的企业而言,此类工具能够显著降低使用香港法的技术门槛,使他们在合同设计、争议预防及执行路径等方面受益。例如,一份具备香港法准据的标准合同范本,不仅能协助企业快速完成跨境合同的起草,还能通过清晰的仲裁条款设计,为日后的争议解决奠定基础。
此外,还可组织针对红筹企业及拟上市公司的法律圆桌活动,将香港法与仲裁的最佳实践融入企业日常治理。例如,IPO尽职调查、供应链合同治理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关键环节都可以通过香港法的引入实现更高的专业化与规范化。通过这些活动,企业不仅能更好理解香港法的应用场景,还能逐步将“用香港法”的理念贯穿于其治理与资本运作的全过程。
通过这种线上线下结合的支持体系,香港的法律服务不仅能够实现深度本地化,还能通过专业化与标准化服务吸引更多国际企业选择香港法作为其跨境法律事务的首选。这种双向提升的模式,不仅能够巩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与仲裁中心的地位,也将推动香港法律服务融入大湾区经济发展的核心环节。
《仲裁条例》需要微创改革
在全球法治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香港的《仲裁条例》需进一步升级,以满足跨境争议解决的需求。香港仲裁制度以高效、终局和非干预性著称,但在法律错误上诉与保密机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
香港可借鉴英国经验,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对法律问题进行有限上诉。当仲裁庭在法律认定上“显然错误”或涉及“重要法律问题”时,法院可授予上诉许可,保障商事法理的准确性与累积性。为防止滥用,上诉权应设严格门槛与时限,确保仲裁效率与终局性的平衡。
香港可引入更灵活的裁决公开机制。修订《仲裁条例》,允许仲裁机构在匿名化处理后发布裁决摘要,并设置短期异议时间保护当事人权益。这种有限公开既能保障商业敏感资讯的保密性,也能通过透明度增强市场对香港仲裁的信任,提升国际竞争力。
法治改革加速飞轮效应
上述改革将推动香港构建“法律+资本”双轮驱动的平台。随着大湾区港资企业、红筹公司及境外企业在合同、融资与投资安排中广泛采用香港法与仲裁,对香港律师、仲裁员及专家证人的需求将显著增加。这不仅会带动法律服务、翻译及专家证人等专业服务行业的全产业链繁荣,也将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法律与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同时,香港仲裁制度因其透明度与确定性而持续优化,将吸引更多企业选择香港作为法律与争议解决的平台,从而形成一种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这种飞轮效应不仅体现了法律和资本改革的协同作用,也彰显了香港法在复杂跨境交易中的适应性与公信力。
为加速这一飞轮效应,建议香港推出“Legal Launchpad”品牌计划,通过展示成功案例直观传递香港法的优势。例如,某红筹企业通过香港法治理股东协议,并在仲裁中快速解决跨境争端;或某大湾区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中采用香港法,以降低执行风险和政治敏感度。这些案例能够增强市场对香港法律与仲裁制度的信心,吸引更多企业选择香港法作为其跨境法律事务的首选。
找到涉外法治建设角色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香港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独特优势与国家“十五五”规划的征集意见和战略布局高度契合。目前,国家正在就“十五五”规划广泛征求意见,这为香港在国家发展蓝图中争取更多政策支持提供了重要契机。作为中国唯一实行普通法的地区,香港在国家推动涉外法治建设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双向桥梁角色。
一方面,香港能够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的法律支援,帮助其在全球市场中应对复杂的规则与争议;另一方面,香港也可以成为境外企业“走进来”的可信法治平台,为其在中国市场的投资与运营提供熟悉且可靠的法律框架。
这一双向互动的格局,不仅进一步能够巩固香港作为国际法律与仲裁中心的地位,还使其深度嵌入国家的全球化战略,为中国企业的全球布局和国际化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同时,香港的法治体系能够在吸引国际资本与合作专案中发挥更大的枢纽作用,将国家战略与国际规则有机结合,为中国与世界的经济合作构建更多连接点。
通过推动大湾区法律延伸、红筹次上市机制改革以及《仲裁条例》的审慎升级,香港不仅能够进一步巩固其作为亚太国际法律与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还将为中国企业的全球化拓展以及境外企业的入华投资提供稳健支撑。这不仅是香港的历史性机遇,也是其在国际法治版图中创造长期价值的重要使命。作为国家战略中不可或缺的法治桥梁,香港将在全球经济治理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
作者刘洋是海问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特首政策组专家组成员、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专家委员会委员、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专家咨询组委员。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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