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炜光|对明爱医院及罗湖爆炸案判决的反思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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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在2020年3月拘捕一个在社交媒体上名为“九十二签”团伙的多名男女。据警方今天(9月4日)记者会上所言,该群组“短时间内不断演进其(爆炸)技术和规模,若不及时拘捕,后果会不堪设想。”警方重申,在拘捕时于涉案单位内搜出“2吨炸药原材料其中包括TATP”。警方亦指“法庭之前曾指出表证成立,才继续进行审讯”。上述这3点讯息,很值得注意。

港人一向认知香港是一个很安全的城市,国际上也多次称道香港的安全。但却在2020年初发生明爱医院和罗湖口岸爆炸案,警方指“九十二签”更准备在2020年3月8日在将军澳一个集会引爆炸弹。若成事,将造成不少无辜市民受伤。警方亦指出,罗湖口岸爆炸案的炸弹,本来是被其中一名被告放在由罗湖往九龙方向的列车上,只是因为一位港铁清洁工人误以为是有乘客遗留的物件,故把装有炸弹的物件移至列车车厢外。若非如此,炸弹便会在列车车厢内爆炸。以东铁口岸南行线的乘客拥挤程度,后果不堪设想。

尽管警方非常努力去遏止罪案,也搜罗了不少证据,但8名被告在经历163日审讯后,却出现令人目瞪口呆的结果。案中除周皓文以外的7名被告皆被控《反恐条例》下“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是本港第二宗引用《反恐条例》起诉的案件。陪审团在本周一起退庭商议四日,一致裁定全部人此项罪名不成立。至于主控罪的交替控罪、《刑事罪行条例》中的串谋爆炸罪,陪审团就以8比1大比数裁定何卓为、李嘉滨、张家俊罪名成立。

由于此案涉及可造成极大伤亡的爆炸案,属“国安法”涵盖的恐布主义罪行;社会宜反思:类似案件是否应上升到国安案件的高度,按照《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规定,由指定国安法官审理。国家安全处警司张伯杰已在上述记者会上表示,未来将积极引用《港区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作执法及检控。此外,本案由于案情复杂、证据量大,庭审时间远超预期,陪审团成员本职工作受到影响。据悉个别成员多次表达不满。若日后案件仍然由陪审团审议,相信不少适合当陪审员的港人,会视此为畏途。这便有违陪审员制度的初衷。

尽管结果令人意想不到,但本案的审讯恰恰体现了香港的法治原则,彰显了香港司法体系的独立性、严谨性和公信力。据媒体报导,控方在本年7月初开始结案陈词时,指案件与当时社会事件有关,故此提醒陪审团所负职责,“只可基于庭上证供,去作出你哋嘅裁决”,不应被外来因素影响裁决。“一切讲究证供”——这是恪守法治精神的表现。至于陪审员如何得出定罪或脱罪结论,端视陪审员的退庭商议。这又回到上述的反思,这样性质严重,案情复杂的恐布主义案件,是否宜上升到国安案件的高度?

最后,笔者对警方能快速破案,予以高度赞扬。由搜出的2吨爆炸物来看;若警方未能及时制止此行动,大量无辜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将会受到严重影响。法庭的裁决是独立司法程序,但这并不否定警方调查和行动的价值。更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在早前确认表证成立,审讯才会继续。此举代表法官认为控方提出的证据,在法律层面已充分,足以要求被告就指控作出答辩。至于被陪审团一致裁定脱罪的被告,笔者支持警方和律政司详细研究无罪裁决所涉及的法律议题。对于被陪审员裁定交替控罪罪名成立的3位被告,相信公众期望法庭会给予具阻吓力的判刑。这是因为本案涉及的是对市民危害性极高的罪行。

“九十二签”案涉及的是令人心惊胆颤的大杀伤力爆炸案。涉案团伙由早期引爆的简陋爆破装置,在短时间内,发展成为混入铁钉及采用高强度爆炸材料,杀伤力迅速大幅度提升。公众都想知道为何涉案人士能在短期内作这样提升?类似案件,必须追究到底。类似案件,也宜给出具阻吓力的判刑,以警效尤和让市民安心。

作者冯炜光是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特区政府前新闻统筹专员。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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