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否决同性伴侣关系替代框架 不会损法治行政立法关系
来稿作者:裘言真
《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草案》)于9月10日在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虽然特区政府在过去两个月多番游说和争取支持,但最终未能获得通过。《草案》在社会对议题没有共识的情况下被否决,可谓意料之中。虽然《草案》被否决,但法案的讨论充分显示了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各自按照《基本法》履行其宪制责任和职能。
政府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草案》源于终审法院在2023年的一宗司法覆核个案中裁定,《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中所保证和保障的婚姻宪法自由只限于异性婚姻,并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终审法院同时裁定,政府须在两年内提出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并订明因承认同性伴侣关系所衍生的适当权利和责任。
特区政府尊重法院裁决,于指定时间内建议以立法方式制定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在参与伴侣医疗相关事宜,以及处理伴侣身后事等事宜上获得法律的保障。政府这个做法,是尊重法治、切实履行法院裁决的积极义务。
行政立法关系不受影响
社会对于同性伴侣关系的看法向来出现两极化。自政府提出以立法方式设立“同性伴侣关系替代框架”,立法会中支持与反对阵营的立场已是泾渭分明,几乎没有妥协空间。由于双方阵营的立场极度固化,明显已经到了不可能调和的地步,即使主责官员已尽力游说,但最终仍是事与愿违,《草案》未能获得通过。
对于坊间有质疑,立法会否决政府的法案,或会因此破坏得来不易的行政、立法良好关系;此说法未免过于夸张。事实上,从《草案》审议过程中,市民可以清楚看到,香港社会对于设立“同性伴侣关系替代框架”未有共识,反对立法的立法会议员,能够如实反应市民的疑虑。此事亦反映,完善选举制度后的立法会,绝非“橡皮图章”;立法会克尽己职,守护大部分市民心目中的社会传统核心价值,单是这一点便已值得“点赞”。
社会上也有忧虑,立法会否决《草案》,代表法院命令未获履行,或会破坏法治和有损香港国际形象。然而,由始至终,《基本法》都没有规定立法会必须通过政府提交的法案。《基本法》第73条赋权立法会“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代表立法会在认真审议后,若认为法案有违社会价值观,确实有权否决政府提交的法案。换而言之,法院有权要求行政当局执行命令,立法会亦有权持相反意见。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各自依法履职,互不干涉,这正是法治的最佳写照,亦体现《基本法》下所确立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各司其职,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绝不存在所谓“宪制危机”,更不会影响香港的声誉。
性小众权益已受适当保障
尽管以立法方式设立“同性伴侣关系替代框架”未获立法会通过,但负责的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已表明,政府会与律政司就议题作进一步商讨研究。笔者相信,部分议员提倡以个别行政措施处理的建议,亦会是在考虑之列。
事实上,法院过去在多宗与同性伴侣权益相关的案件中颁下裁决,同性伴侣的权利与过往相比,实际上已得到一定的保障,包括申请受养人签证来港居留、评税安排,甚至是申请公营房屋的权利等。虽然关注同性伴侣权益的人士和团体,或会对今次立法会的表决结果感到失望,但正如曾国卫所指,香港作为一个多元包容的社会,社会存在不同的声音和意见实属非常正常,大家都应以理性的态度去看待今次的结果。
政府须平衡社会整体利益
特区政府作为香港行政机关,尽其最大努力争取在法院要求的两年暂缓令限期内提交有关的立法建议,履行其在《香港人权法案》下的积极义务,做法恰当。从立法的建议可见,政府已尽力在切合香港实际情况、传统价值观及合乎香港整体利益的大前提下,尝试拟定一个“同性伴侣关系替代框架”供社会讨论,诚意有目共睹。
虽然今次未能成功立法,政府尊重法院判决的态度一以贯之。笔者相信一直坚守“法治”的行政当局,未来一定会继续尽力平衡各方意见,在不改变现行婚姻制度及传统的情况下,保障同性伴侣的基本权利。与此同时,笔者亦希望市民大众不论取态如何,都应该以平心静气、以事论事、多元包容的方向看待同性伴侣关系事宜。
作者笔名裘言真,是时事评论员。文章标题由编辑重拟,原题为“不损法治及行政立法关系:否决同性伴侣关系替代框架的解读”。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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