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黎崇恩为黎智英案“叫屈”的五大逻辑谬误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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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作者:梁雅琪

近日,黎智英因违反《香港国安法》被裁定罪成,其子黎崇恩在伦敦召开记者会,试图以“悲情叙事”与“道德绑架”影响公众视听。然而,细察其发言内容,不仅逻辑断裂、事实错置,更暴露出对法治原则的刻意曲解。在香港社会致力维护国家安全、巩固法治权威的今天,有必要逐一剖析其说辞的荒谬之处,以正视听。

以“无实质证据”否定专业判决
是对司法程序的轻蔑

黎崇恩声称800多页判决书中“基本无实质性证据”,此言本身就是“无实质证据”,更是对香港法治的公然蔑视。法庭就本案撰写的855页裁决理由书,详尽载列了证据链、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过程,完全公开,接受法律界与全社会检视。

香港司法体系素以严谨著称,法官是否依法采信证据、是否遵循证据规则、是否形成完整心证,才是判决成立的根本。迄今未见有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判决证据体系存在缺陷。反而不少法律专业团体,如香港法律专业人员协会、香港中律协、国际法商精英会等,纷纷点赞法官基于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作出专业判断,充分彰显香港法治的独立性与专业精神。

将复杂的司法论证简化为“有无铁证”的二元质问,实则是以被告或其家属的情绪输出替代专业判断,贬损了法治社会的理性基础。

将国安法污名化为“政治工具”
暴露法治观念的双标

黎崇恩指控国安法被“工具化”、“政治化”,仅因黎智英“说了当局不喜欢的话”。此说混淆了“法律涉政”与“政治干预司法”的本质区别。世界各国国家安全案件均涉及对外关系、社会稳定等政治维度,但关键在于司法是否独立运作、是否依程序正义审决。英美等国国安案例中,政治背景亦不鲜见,却未因此否定判决合法性。

黎智英案历经公开审讯、举证质证、法律辩论,程序严谨,若仅因其涉案行为具政治色彩就断言为“打压”,无异于以立场代替法理,否定了法治区分正当审理与滥权的基本能力。

以“新闻自由”为违法活动遮羞
是对媒体责任的扭曲

黎崇恩一再强调黎智英的媒体人身份,暗示本案是“对新闻自由的审判”,此论调将职业身份等同于法外特权。新闻自由固然重要,但绝非无限权利。全球法治社会均要求媒体从业者遵守法律底线,不得以“第四权”之名行危害国家安全之实。

黎智英之所以被究责,非因媒体人身份,而是其滥用媒体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已远超新闻自由保障范畴。本案判决清晰界定了合法言论与违法行动的界限,正是香港高水平法治的体现,也是对“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再强调。香港新闻联等行业组织亦表示,黎智英案的裁决不仅无损香港新闻自由,更为新闻业的健康发展筑牢法治底线。

以“健康问题”绑架司法结论
违背法律平等原则

黎崇恩屡次强调黎智英健康状况恶化,要求立即释放。然而,身体健康状况非免罪理由。黎智英所患疾病为既往病史,监狱部门已依法提供必要医疗,体重变化亦属糖尿病常见症状,无证据显示是羁押条件所致。

法庭裁决期间,世人皆见黎智英状态良好甚至“精神不俗”,所谓受到虐待之说亦不攻自破。至于所谓“单独囚禁”,是特区政府应其本人要求而安排,作为黎方权利代理人的辩护律师亦未提出任何质疑。将个人健康问题当作司法豁免依据,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鼓动外部势力干预司法独立
公然践踏法治主权

最令人愕然的是,黎崇恩公然要求英国将释放黎智英作为对华关系前提。此说将个人司法案件政治化为外交筹码,恰恰坐实了其才是把司法“工具化”的那一方。司法独立的核心,正在于排除内外政治压力。若一国司法可因他国要求而转向,则法治尊严荡然无存。此举不仅暴露黎崇恩毫无基本法治观念,更凸显其“子承父业”甘当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的马前卒,与香港社会维护司法独立主流共识完全相悖。

情感不能替代法治,立场不能凌驾法律。黎崇恩的言论,本质是以亲情伦理包装的反法治叙事。香港作为法治社会,司法公正建立在程序正义与证据裁判之上,而非个人情感或政治立场。此案的审理过程公开透明,判决理由详实严谨,充分体现香港司法体系对国安法立法意图的忠实贯彻。企图以道德绑架、外交施压等手段颠覆司法结论,不仅不会得逞,反而更加印证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唯有坚守法治底线,才能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这也是全体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作者梁雅琪是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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