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参照英澳星洲 跟上国际标准 完善香港医疗专业审裁机制
来稿作者:唐靖钧、刘健宇
早前,一宗发生于2009年的医疗事故投诉案(下称“双非子脑瘫案”),因投诉拖至15年之久,被香港医务委员会(医委会)以“时间过久对医生不公”为由,援引“滥用程序”原则永久搁置聆讯,直至舆论哗然才撤回决定。过去香港一直有讨论改革医委会“自己人查自己人”的制度,但当局一直无动于衷,此举无异加剧了近年公众对“医学霸权”、“专业傲慢”的深刻印象。虽然医务卫生局长卢宠茂已责成医委会检讨,并计划修订《医生注册条例》,但若不从制度逻辑上根治问题,单纯的修补恐怕“到喉唔到肺”。本文旨在通过借鉴英国、新加坡及澳大利亚等普通法适用地区的经验,提出三大具体政策倡议,为香港构建一个既符合国际标准的现代化医疗监管体系。
确立法定时限
设立例外条款
现时,医委会由卫生署提供秘书处支援服务,但竟出现长达数年的“档案空白期”,甚至有负责人员调职后对双非子脑瘫案“零印象”,导致案件无故积压。这种行政失当最终竟成为涉事医生申请“永久搁置聆讯”的理由,形成“因行政失职而惩罚受害者”的荒谬逻辑。香港西医医系源于英殖历史,但相比之下,英国的做法合理得多——尽管英国医学总会(General Medical Council, GMC)规定,原则上不调查发生在五年前的事件(“五年规则”),但只要有关人员认为案件涉及“公众利益”(Public Interest),便可无视“五年规则”。
另一边厢,同样源起英国殖民的新加坡医疗体系,自从《2020年医疗注册法》(Medical Registration Act, 2020)生效后,当地亦制订“六年规则”(即原则上不调查发生在六年前的案件),但同时设立“公众利益例外”条款。更重要的是,《2020年医疗注册法》下的投诉委员会(Complaints Committee)明确规定,必须于投诉提交后3个月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可向投诉小组主席(Chairman of the Complaints Panel)提交首次延期,并须于投诉提交后6个月内完成调查;如再须延期,则须获得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批准。
反观香港,法例对于投诉及纪律研讯程序的完成时间,只有“服务承诺”但没有法律效力。同时,投诉及纪律研讯“超出”时限,亦没有监管机制。未来,香港必须引入法定的调查时限机制,亦可在法律引入英国与新加坡的“公众利益例外”条款,确保在处理如本案般严重的医疗事故时,受害者的追索权不会因行政延误而被剥夺。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交代,更是重建市民对医生专业的信心,并看齐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治建设之举。
引入独立审裁
对接国际标准
“双非子脑瘫案”永久搁置风波的另一深层次原因,在于医委会集“调查、检控、审判”于一身的结构性缺陷——这在现代行政法视角下极易引发“球员系你,裁判又系你”的质疑,甚至滋生“医医相卫”的观感。目前,医委会秘书处负责接收投诉及提供行政支援,初步侦讯委员会负责筛选,研讯小组负责研讯,而这些环节的人员与资源高度重叠,且多由业内人士主导。在本案中,秘书处的行政混乱直接导致了聆讯的延误,而随后医委会又以该延误为由终止聆讯——这种内部逻辑的闭环,恰恰暴露缺乏独立第三方制衡的弊端。
英国早于2012年设立“医疗审裁处”(Medical Practitioners Tribunal Service, MPTS),其运作独立于英国医学总会,并专门在医生、助理医生(physician associates)及麻醉助理(anaesthesia associates)的“执业合适性”(fitness to practise)受到质疑时,举行听证会。审裁处之上还有由五名成员组成的“法定委员会”,其中两名成员具有医学资格、两名委员会成员同时也是审裁员,委员会须同时向英国医学总会及英国国会负责;而研讯将由三名审裁员组成的审裁庭处理,最少一名审裁员为英国医疗总会的注册医生。
新加坡《2020年医疗注册法》更新了投诉及纪律研讯程序,亦引入调查委员会(Inquiry Committee)、覆核委员会(Review Committee)以审查投诉委员会(Complaints Committee),以及设立纪律委员会(Disciplinary Commission)。纪律委员会将负责任命和监督纪律审裁处(Disciplinary Tribunals)的程序和流程——新猷源于当地对新加坡医药理事会(Singapore Medical Council, SMC)有关程序公正的忧虑,并确保调查投诉和审裁的职能的明确分离。
明确申诉专员公署职能
多重问责保护市民权益
回到香港,过去讨论医生问题时,不少呼声均希望改革现行的投诉及纪律研讯程序。未来,当局实应考虑设立一个独立于医委会之外的“医护专业审裁处”(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Tribunal),统一负责所有医护专业(包括医生、牙医、护士等)的纪律聆讯。该审裁处应由资深法律界人士(如退休法官)担任主席,成员应最少有一半为非业界人士。此举既有助回应社会对“医医相卫”的指控,更可由专职的法律专业人士主导聆讯,加快处理案件进度。
双非子脑瘫案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后,申诉专员表示高度关注,并宣布展开全面调查。此举反映除了有更完善、更向市民问责的审裁制度外,独立的申诉专员也是制度的重要一环。澳大利亚于2010年设立国家医护专业人员申诉专员公署(National Health Practitioner Ombudsman),该公署负责处理澳大利亚医疗从业人员注册管理局(Australian Health Practitioner Regulation Agency, AHPRA)、16个澳大利亚医疗从业人员的国家管理委员会(National Board,例如职业治疗师)、澳大利亚医疗从业人员的国家注册和认证计划(accreditation authorities,类似香港的《专职医疗业条例》及“认可医疗专业注册计划”的功能)及医学专科学院(specialist medical colleges)等机制的申诉。
澳大利亚国家医护专业人员申诉专员公署受理的申诉包括有关注册、资讯自由申请、教育机构或课程的认证,及对海外执业者的评估,该公署亦接受澳大利亚国会监督,反映完善的投诉及纪律研讯制度。回到香港,现任申诉专员履新以来,多次就政府及公营机构的事故展开主动调查,让市民深深感受到申诉专员的威力,及提升香港法治制度的信心。更重要的是,“双非子脑瘫案”的问题背后,其实市民早已要求尽早改革,但当局最终却未有行动,最终造成此一令人哗然的闹剧发生。为了确保迟来的公义才不会再次缺席,当局应该参考英国、新加坡等地的经验,确立法定时限与“公众利益”例外条款,并设立独立的“医护专业审裁处”,直接根治所有与医护专业有关的投诉与纪律研讯。
作者唐靖钧是注册职业治疗师、香港中文大学理学硕士,刘健宇是政策研究员、香港大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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