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借鉴法国“网霸罪”判例 融合内地治理经验 优化网络生态
来稿作者:高松杰
2026年1月,巴黎法院对十名网络霸凌者的定罪判决,为全球网络行为规范提供了重要参照:八男二女因散布马克龙夫人的变性虚假言论、并将她与丈夫的年龄差距恶意连结至恋童癖,最终以“网络霸凌”罪名成立分获缓刑。这一判例清晰传递出核心原则:言论自由从不包含恶意攻击与虚假诽谤的特权,网络空间同样需要尊重他人人格与尊严。与此同时,内地于2025年10月完成《网络安全法》修订,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早前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清朗 · 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重拳整治恶意挑动对立、宣扬暴力戾气等行为。笔者认为中法两地的立法与执法实践,为香港完善网络霸凌治理体系提供了双重借鉴范本。
香港目前并无专门的“网络霸凌罪”。现有规管依赖《私隐条例》、《刑事罪行条例》等零散法例,分别针对“起底”、刑事恐吓、刑事损坏等相关行为进行约束。例如2021年生效的“起底”罪行条款,对未经同意披露个人资料并造成滋扰、伤害的行为设定最高5年监禁,但这仅覆盖网络霸凌的其中一种表现;而对于不涉及个人资料披露的恶意谣言传播、持续侮辱性言论等行为,则面临界定模糊、执法困难的问题。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早已指出,网络霸凌案件数量四年间增长四倍,21%的受访中学生曾遭受网络霸凌,其中41%因此产生自杀念头,笔者认为其对心理健康的摧毁性与社会危害不容忽视。
法国判例与内地修法执法的双重实践,为香港填补法律空白提供参考价值。
法国判例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网络霸凌的三大认定标准:刻意传播的虚假资讯、针对个人的贬损性言论、对受害者生活造成的实质侵害——这恰好弥补了香港现有法律的关键漏洞。而内地修订后的《网络安全法》与“清朗”专项行动,则构建“立法规范+执法整治”的双重保障体系——既通过法律修订强化对恶意网络行为的惩戒力度,又以专项行动及时整治网络乱象,实现法律条文与现实治理的有效衔接。
当然,笔者预计必定有声音担心立法会限制言论自由,但事实上,真正的言论自由是理性表达的权利,而非伤害他人的工具——法国被告以“幽默讽刺”为辩护的失败,正说明恶意攻击与正当评论的清晰边界。内地的实践亦证明,规管恶意网络行为,恰恰是为理性言论、文明表达营造更健康的空间。香港作为国际大都会,网络普及率高达九成以上,社交媒体的强传播性使得虚假指控与恶意攻击能在瞬间蔓延,对受害者造成难以逆转的伤害,仅靠现有法律的碎片化规管,已难以应对日趋复杂的网络霸凌形势。
笔者认为推行专门的网络霸凌立法,对香港而言确有其必要性。其一,可明确界定网络霸凌的构成要件,将“重复性、伤害意图、权力不对等、技术手段使用”等核心要素纳入法律条文,解决执法中的认定难题;其二,能建立分级处罚机制,参照法国判例与香港“起底”罪行的两级制设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形成有效阻吓;其三,可借鉴内地“立法+执法+教育”的三重模式,在完善法律的同时,推动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清理网络空间的恶意言论;其四,可与现有法律形成互补,既涵盖虚假资讯传播、恶意侮辱等未被充分规管的行为,又不触及正当言论表达的空间。
作为香港网络红人工作者协会主席,笔者早前在协会推动《香港自媒体人才职业素质20条》,倡议以爱国爱港、合规自律、专业能力、社会责任为框架,呼吁从业人员价值立场、法律底线与专业标准,推动产业规范化发展,抵制假讯息与互联网霸凌,时刻以身作则,透过自己的平台,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和正能量。
网络空间从非法外之地,尊严与安全是每个市民的基本权利。法国以司法判例划清网络行为边界,内地以修法执法净化网络生态,两地经验为香港提供了非常值得借鉴的参考。面对日益严重的网络霸凌趋势,港府可考虑展开公众咨询与法律研究,参考国际判例与内地实践,结合本地社会实际,制订专门的网络霸凌防治法例。这不仅是对网民权利的保护,更是对网络生态的净化,让香港的网络空间回归理性、尊重与文明,真正实现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平衡共生。
作者高松杰是“香港再出发”共同发起人,香港菁英会副主席,九龙城“家维关爱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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