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来稿.陈博智|从国家《生态环境法典》看香港自然保育之路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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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作者: 陈博智议员

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日前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这是继《民法典》之后,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共五编、1242条,系统整合了10部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对香港而言,《生态环境法典》是值得关注的国家立法大事,亦是值得我们认真借鉴的一面镜子。​

立法会议员陈博智认为,对香港而言,《生态环境法典》是值得关注的国家立法大事,亦是值得我们认真借鉴的一面镜子。​(民建联网站)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里程碑

《生态环境法典》的核心理念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编纂法典的根本目的,在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法典透过制度设计,将上述理念落实于规划、标准、监测、影响评价、突发事件应对等一系列具体的管治工具之中。​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法典在“生态保护编”明确规定,“渔业生产应当坚持养殖为主、适度捕捞,实现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这以法典形式确立了渔农业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对渔农界而言,无疑具有重要鼓舞作用。​

法典的另一重大突破,在於单设“绿色低碳发展编”,将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转型等内容纳入统一法律框架,并首次将温室气体排放正式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这项制度创新的意义深远,明确宣示生态环境保护不再只是“治污防污”的末端管理,而是融合绿色发展、气候治理、循环经济的完整政策体系。 “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以高质量发展推动高水平保护”,正是这套法典化逻辑的精髓所在。​

香港条例分散缺乏顶层设计

反观香港,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固然有其进展,但在系统整合和法典化方向上,仍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就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审议前数日,香港特区政府土木工程拓展署与渔农自然护理署联合推出《香港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设计指引》,为本港基建及发展项目提供自然保育的规划及设计准则,提出“提升生态系统的结构多样性”、“建构人与自然共生环境”及“强化设计的综合抗御力”三大核心原则。这份指引的精神,与《生态环境法典》所体现的国家生态治理方向高度一致,是香港近年积极推动“蓝绿基础设施”的重要体现,亦显示香港的政策方向正逐步与国家接轨。​

然而,对比国家法典化的系统整合路径,香港目前的自然保育法制仍较为碎片化,涉及生态环境的法律条文散见于《郊野公园条例》、《水污染管制条例》、《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废物处置条例》等不同法例,各部门各司其职,缺乏统筹协调的顶层制度设计。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亦有值得深化的空间,如何更系统地将生物多样性评估、气候韧性评估以及“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纳入项目审批的常规程序,值得特区政府认真研究。

在北部都会区的庞大发展机遇面前,这一制度缺口更显迫切。本港鱼塘面积约1,119公顷(渔护署《香港渔业概况2024》),主要集中于新界西北,兼具食物生产、生态保育及雨洪调蓄等多重功能。 连片的鱼塘和湿地是本港重要的生态缓冲带和候鸟栖息空间。

在城市化浪潮中守护鱼塘湿地

2025年发布的《香港生物多样性现状2025》指出,在评估的886个物种中,21种已在本港灭绝,232种、即超过四分之一,面临本地灭绝风险;当中鸟类及淡水鱼类所受威胁尤深。 另有研究指出,1988年至2020年间,后海湾周边泥滩、鱼塘及基围等水域面积缩减了30%,反映快速城市化正持续压缩本港低地湿地生境。

作为渔农界代表,我一直强调,渔农民绝非城市发展的阻碍,而是生态系统的积极管理者和保育伙伴。管理良好的鱼塘及农地,不仅能在维持生物多样性、雨洪调蓄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更是实践“人与自然共生”理念的重要场域。若能透过“积极保育”模式,让渔农民继续在城乡接壤地带发挥生态管理功能,就能在推进大型基建的同时,保存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本。

《生态环境法典》的另一启示,在于其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系统思维”。法典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要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拒绝单一部门、单一目标的管理模式。 这对香港的跨部门协作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发展局、环境及生态局、土拓署、渔护署、规划署等部门,如何在北都发展、新田科技城规划等重大项目中形成更紧密的统筹机制,以确保生态保育目标获得实质落实,而非流于纸上,是未来施政的重要课题。​

跨境合作提升区域生态治理水平

在粤港澳大湾区深度融合的背景下,《生态环境法典》同样为港深生态合作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香港拥有超过3,300种维管植物、580多种鸟类及203种淡水鱼,生物多样性之丰富,实属全球高密度城市中的少见情况。未来,特区政府可积极探讨与内地在生物多样性监测、跨境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等领域的协作安排,借助国家法典所建立的制度标准,推动大湾区形成更高水平的生态协同治理格局。​

法护山河,典泽千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对香港而言,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参照,更是一个积极对接、主动作为的契机。我期望特区政府在推进各项发展大计之际,能认真汲取这一立法智慧,以更系统、更长远的眼光,构建更完善的本港生态保育制度体系,让城市发展与自然保育真正并行不悖,让后代子孙同样能够在碧水蓝天之间生息繁衍。

作者陈博智是第八届立法会功能界别(渔农界)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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