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炜光|部门首长二级调查的四大漏洞
来稿作者:冯炜光
公务员事务局提供给立法会相关委员会在4月28日讨论的文件披露,公务员事务局将根据香港法例第93章《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条例》(下称《条例》)第14条制定《调查规例》,为公务员叙用委员会(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下称“委员会”)辖下调查小组的运作提供法律基础,为“部门首长责任制”建立二级调查机制。
至于受查对象,局方发言人表示会包括超过60个部门首长,而除了教育局及房屋局常秘身兼部门首长,其他常秘及警队不在规例范围。发言人称,责任制目标是提升部门行政效率及效能,常秘职级虽高于部门首长,但负责制订政策而非行政工作,故不在部门首长责任制范围;而常秘的工作要向局长负责,受局长监督,至于警队则已有机制处理投诉。
笔者对警队不包括在内,没有意见。但公务员事务局宜澄清其他纪律部队例如消防、惩教、入境处等会否包括在内?现时《条例》附表1已列明下列职位及人员不包括在委员会内的:审计署署长(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廉政专员、副廉政专员和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8条获委任的人(由2003年第1号第3条修订)。然而在新时代,新制度建设之际,上述职位和人员是否仍然不包括?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不妨仔细考虑。
“不包括常秘”是这个制度的第一大漏洞,坊间已有资深的立法会前议员田北辰提出。笔者十分同意田先生言论,特区政府宜三思。
第二个漏洞来自《条例》本身。根据公务员事务局文件第9项:“在‘责任制’下,行政长官、司长或局长(下称行政长官或司/局长)均可启动第二级调查。根据《条例》第3(2)条,主席连同不少于一名委员可行使及执行“叙用委员会”的任何职能、权力及职责。”然而《条例》第3(2)条,还有一个尾巴:“但委员会的决议须得到主席及每名考虑该项决议的委员一致表决始可通过。”——那么,若二级调查完成后,会否因为有一名委员不同意结论,便可以“一票否决”,令整个调查付诸东流?公务员事务局宜澄清,以释公众疑虑。
第三个漏洞是人事。首先是委员会主席。现时委员会主席是由公务员事务局长向行政长官推荐,再由行政长官委任。翻查该委员会网页,现时主席是郑美施女士,是退休资深政务官。回归以来,该委员会有四任主席,依次是鲍文(1996年8月-2005年4月)、吴荣奎(2005年5月1日-2014年4月30日)、刘吴惠兰(2014年5月1日-2023年4月30日),与及今天的郑美施(2023年5月1日-)。上述四人无一例外是资深政务官,且在委员会主席任上都有九年任期之长。对照委员会网页,上面有自2001年以来的年度报告,主席名单也确实如此。
既然二级调查这么重要,而委员会主席是二级调查的当然成员;但委员会主席歴来都由资深政务官出任,即由他/她来调查同属政务官的后辈,会否予人印象不够公正,观感不好的感觉?行政长官是否宜考虑打破这个“退休政务官出任主席,且每届均长达九年”的传统,改由资深或退休法官出任?然而这便要谈到第四个漏洞。
第四漏洞:根据委员会网页,上面清楚列明:“根据《公务员叙用委员会条例》﹐委员会须有一名主席和不少于两名或不多于八名委员。成员全部由行政长官委任﹐并有担任公职或服务社会经验。立法会议员﹐香港公务员和司法机构人员不得加入委员会。退休公务员则不在此限。”——原来,委员会早就排除立法会议员和司法机构人员,这是什么逻辑?为何由一众爱国者组成的立法会不能有成员加入这委员会?这又如何实践中央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在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所言“各负其责,协作配合”?
总括而言,行政长官李家超引入部门首长责任制有助良政善治,是一项德政。然而很多时候制度细节是关键。还望特区政府予以细加考虑。立法会议员审议这个二级调查法案时,可能也很纳闷:为何他们这批爱国者都被排除在委员会门外?
作者冯炜光是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特区政府前新闻统筹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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