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内地创投在港出海迎法治时代——“严监管与稳预期”并存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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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作者:王妮娜博士

近日,中国出台《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本港有意引入内地创投基金的深科技初创企业影响深远。香港目前正全力推动产学研1+计划、打造国际创科中心,许多来自高校的AI、生物医药初创企业,其早期核心技术多与内地有深度合作。因此,这类企业在融资时不能只看估值,更要提前做合规体检。

明确引资预期与提振资方信心

《规定》的核心逻辑是统筹发展与安全。对香港初创企业而言,随着政策落地,有望迎来一个更透明、便利,以及预期更明确的引资环境。但前提是,本港初创企业能吃透涉及境外投资安全审查的相关条款,如此方可提高引资效率。

过去内地资本出海长期依赖部门规章,缺乏稳定性。《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将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层级,为内地创投机构(VC)投资香港初创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消除了资方的后顾之忧。《规定》开宗明义强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这无疑是向内地民营资本与市场化VC释放了定心丸,激励其敢于将资金投向高风险、高成长的本港初创项目。《规定》明确国家统筹金融、法律、财税、外事等资源。这意味着,未来投资香港的内地创投机构将获得更完善的金融产品(如海外投资保险)及专业机构支持。中资背景的创投机构能够更高效地为香港初创企业导入内地产业链资源、市场和技术生态。

引资周期拉长与穿透式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资金出境的合规门槛与时间成本可能提高。全过程监管将拉长引资周期。《规定》明确实施分类分级全过程监管。内地创投机构在投资香港企业时,必须严格履行核准备案(发改委、商务部)、资讯报告和跨境资金登记(外管局)等手续。对于讲求融资时点的初创企业而言,需要预留充足交割时间。

总体上,金融投资维持严管体系。《规定》明确指出,境内居民个人、以及通过QDII、QDLP等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专门金融监管规则依然适用。这意味着通过特定金融通道组建的创投基金,其审批和结汇依然受到严格的金融监管。

香港初创企业在吸收内地创投资金时,应注意配合资方做好核准备案与穿透式合规审查。《规定》压实了投资者的主体责任,严惩瞒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在实操层面,本港初创切忌“饮鸩止渴”。在急需资金交割时,若盲目协助资方采取拼凑方案绕道审批,一旦触碰监管红线,不仅面临资金链断裂,更可能令企业卷入两地法律追责的漩涡。

慎防审查及多国法律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若香港初创企业从事的是AI核心算法、量子计算、生物科技、半导体或敏感大数据等前沿领域,在引入内地资本、尤其是国有背景创投时,必须高度警惕安全审查。企业在与内地资方进行技术研发协同、数据跨境传输时,必须严格遵守《数据安全法》和《互联网安全法》。

此外,本港初创具备独特的国际化定位,股东结构往往中西结合,目标市场面向全球。而《规定》深度衔接了《反外国制裁法》与《对外贸易法》,丰富了中方的反制工具箱。因此,企业在引入内地资本时,需前瞻性地评估该笔引资会否引发海外市场的泛政治化限制。笔者建议,初创企业应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提前就因地缘政治导致某方股东权益受损或需强制退出等极端情况,制定好中立、合规的“解耦与救济条款”,避免企业陷入多国法律冲突的夹缝中。

以往专注于科研的高校创业者未来必须更加重视团队组合中合规和法律人才配备。创科引资不再是纯粹的商业谈判,而是一场高难度的合规长跑。善用熟悉两地法律、财税及《规定》实操边界的高水准专业机构,方能帮助本港初创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安全破浪出海。

作者王妮娜是传播学博士,在两地拥有多年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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