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当婴儿的哭声无法被包容——社会还能说服年轻人生育吗?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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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作者:张远深

香港地少人多,居住环境密集,噪音问题一直是社区矛盾的导火线之一。现行的《噪音管制条例》自1989年实施以来,主要针对工业、建筑及商业噪音,但对于婴幼儿哭闹、儿童玩耍等“生活噪音”缺乏清晰界定,导致近年不少家长因孩子声音被邻居投诉,甚至收到环保署的警告信,引发社会争议。香港在检讨噪音管制政策之时,不妨参考日本的做法与制度,从法律框架、社区调解机制、建筑标准及社会价值观等层面,全方位推进改革。

日本将“孩子们的声音不是噪音”写入法律

香港的噪音管制条例以“分贝标准”和“时段限制”为核心执法依据,这种一刀切的量化标准,虽然便于执法,却难以应对生活噪音的特殊性。相比之下,日本在噪音治理方面展现出更大的灵活性与包容性。

日本1968年制定的《騒音规制法》(1970年大幅修订)主要针对特定工厂、建设作业等产生的噪音进行规制,明确规定各都道府县可依据区域特性设定不同基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确将“生活噪音”(人声、行路声等等)排除在规制对象之外,这与香港现行条例将所有噪音一概纳入管辖有本质区别。日本多个城市的官方指引均明确指出,法律和条例不规制生活噪音,原则上希望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解决,或由业主、管理组合等介入调解。

更具参考价值的是日本在儿童噪音问题上的最新立法动向。2023年4月,日本前环境大臣小泉进次郎在国会明确指出“孩子们的声音不是噪音”,时任首相岸田文雄亦表示“必须改变思维方式”。此后,日本开始着手推动将“孩子的声音不是噪音”明确写入法律。近畿大学石上敬子准教授指出,德国2011年的法律修订中,已明确规定14岁以下儿童发出的声音和声响原则上不视为有害噪音,保育设施和游玩设施的噪音规制不得仅依赖数值基准进行判断。这一立法趋势,体现了日本社会在育儿环境建设上日益清晰的价值取态。

明确豁免“合理儿童噪音”

香港噪音管制条例第4条规定,晚上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在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内,在住所造成任何噪音即属犯罪。条例第5条更赋权当局在任何时间管制游戏等噪音。在此框架下,婴儿夜间哭闹、儿童日间跑跳等自然行为,理论上皆可能被视为违规,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常理。

香港应借鉴日本《騒音规制法》对生活噪音的豁免原则,明确将儿童的日常活动声音(如玩耍、哭闹、跑跳)定性为“合理生活噪音”,将其排除在条例的规制对象之外。同时,可参考德国法例的做法,设定合理的豁免时段(如早上7时至晚上9时),在此时段内儿童发出的正常活动声音不视作噪音。若噪音超出合理范围(如深夜持续尖叫、放任儿童深夜跑跳),则可透过劝喻或调解处理,而非直接发出“消减噪音通知书”。

建立“社区调解优先”机制

日本在处理噪音纠纷方面,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公害纷争处理制度”。当噪音问题无法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时,可向都道府县的“公害审查会”申请斡旋、调停或仲裁。其中,“调停”是由调停委员会积极介入,引导双方达成互让合意;“仲裁”则是由仲裁委员会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将纷争解决的重心从执法惩罚转向沟通协商,既降低了行政成本,也有助于维护社区和谐。

香港现行条例过度依赖环保署直接执法,邻里之间的噪音投诉往往一步到位进入执法程序,反而加剧了矛盾。笔者建议,香港可参考日本的做法,在噪音投诉机制中引入“调解优先”原则。政府应设立专业的社区调解机构(或赋权现有调解组织),接到噪音投诉后,由社工或调解员先介入沟通,而非即时发出警告或罚款。事实上,许多生活噪音纠纷源于彼此缺乏沟通,而非恶意滋扰,调解往往比惩罚更能根本解决问题。

提升建筑隔音标准

日本的建筑基准法对于集合住宅的界壁(即住户之间的隔墙)有明确的隔音性能规定。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22条之3规定了三个频率(125Hz、500Hz、2,000Hz)下的透过损失数值,要求界壁必须具备相应的隔音性能,以确保“相邻住户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声音不会对卫生造成障碍”。此外,日本建筑学会亦制定了详细的隔音性能基准与设计指针,指导新建楼宇采用更好的隔音设计。

香港在这方面显然落后。现行建筑物条例对住户之间的隔音缺乏具体的法定标准,导致不少楼宇隔音效果欠佳,轻微的生活噪音亦足以引发冲突。政府应修订建筑物条例,为新建楼宇设定明确的隔音性能标准(如参考日本的分级制),并鼓励旧楼进行隔音改造。从源头减少噪音传播,远比事后处理投诉更为有效。

优化投诉机制,防止滥用

香港现行噪音投诉门槛过低,容易导致滥用。据笔者了解,有邻居因婴儿偶尔哭闹便反复投诉,不仅浪费环保署的行政资源,也给家长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日本的做法值得参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受忍限度论”来判断噪音是否构成违法,考虑因素包括噪音的音量、时间带、持续时长、行为人是否采取了防止措施、受害者的健康损害程度等。例如,神户地方法院2017年的一宗判决中,法院以保育园儿童的玩耍声集中在日间、噪音到达投诉人家中时已衰减17至18分贝、每日仅持续约3小时等理由,驳回了投诉人的索偿请求。

香港可借鉴这一思路,增设“持续时间与频率”的评估标准,例如只有当同一噪音源每日超过一定时长(如2小时)并持续多日,才视为可跟进的个案,避免因偶发事件浪费行政资源。这并非弱化对真正噪音滋扰的管制,而是让有限的执法资源更精准地运用。

从少子化危机看噪音治理的价值转向

日本正面临严峻的少子化危机,近年推出“异次元少子化对策”,从经济支援、育儿环境、社会意识等层面全方位推动。在这一背景下,日本政府将“孩子的声音不是噪音”纳入立法讨论,体现了一个深刻的社会共识:育儿环境的友善程度,直接影响年轻一代的生育意愿。正如前横滨市副市长前田正子所言,“将儿童发出的声音与工厂噪音相提并论,是成年人在剥夺儿童尽情玩耍的权利”。

香港的生育率同样处于全球最低水平之一,育儿环境的不友善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如果连婴儿的哭声都无法被社会包容,又如何说服年轻人生育?修订噪音条例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一场关于社会价值观的反思——我们是否愿意为下一代营造更包容的成长环境?

香港在检讨噪音管制条例之时,应虚心借鉴这些经验,因为只有通过法律、社区协作和城市规划多管齐下,才能真正减少噪音矛盾,让香港成为一个更宜居、更友善的儿童成长城市。

作者张远深是日本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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