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知法犯法,诚信蒙污——黄锦辉应自行辞去立法会议员职务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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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作者:陈嘉华

2026年6月29日深夜,立法会议员黄锦辉于香港中文大学校园内驾驶私家车时,失控撞向两辆停泊车辆,其后未有按法例要求停下或报警,迳自驶离现场。警方接报到场,最终寻获涉事司机,黄锦辉未能通过酒精呼气测试,涉嫌“酒后驾驶”、“不小心驾驶”、“发生交通意外后没有停车”及“发生交通意外后没有报案”共四项罪名被捕,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

这宗事件之所以引起社会极大回响,不仅因为交通罪行本身,更在于当事人身份特殊——黄锦辉乃现任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界别议员,同时兼任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工程学院副院长等公职。公职人员受公众托付,其行为操守向来受社会高度监察,法律对他们的要求不仅不低于普通市民,反而因职务所需而须恪守更严格的标准。然而,黄锦辉的所作所为,却与此背道而驰。

黄锦辉言行不一,更是公信尽失。2024年12月,黄锦辉曾在报章发表题为《AI打击醉驾》的专栏文章,文中详述醉驾祸害,指“意外一旦发生,便追悔莫及”,并倡议政府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加强执法。时隔不足一年半,他却亲身示范了何谓“知法犯法”。这种强烈对比,令公众难以不质疑:一位如此漠视交通安全的议员,如何令人信服他能在议事堂内审议关乎市民福祉的法案?立法者的诚信一旦破产,其立法功能亦将形同虚设。

从法律层面而论,本案绝非轻微过失。根据香港《道路交通条例》第39条,任何人在道路上酒后驾驶,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5,000港元及监禁3年,并须强制停牌;第38条“不小心驾驶”最高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而第56条规定,发生意外后必须停车及报案,违者可处罚款10,000港元及监禁12个月。黄锦辉身为立法者,理应比任何人都清楚这些条文的严肃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贵为议员,亦无豁免权。更何况,他曾公开支持严惩醉驾,如今若最终罪成,将是对法治精神最尖锐的讽刺——立法者犯法,比普通人犯法对社会信任的侵蚀更为深远。

当然,有人会提出“未审先判”的质疑,强调司法程序完成前应假定被告无罪。此说在刑事法律上固然正确,但公职任命从来不仅考量法律上的有罪与否,更重视道德责任和政治责任。即使最终法庭裁定部分罪名不成立,黄锦辉酒后驾驶及意外后不顾而去的事实已无可辩驳——呼气测试超标是客观证据,撞车后驶离现场亦是既定事实。这些行为本身,已严重动摇公众对其品格的信赖。

事件发生后,黄锦辉的应对态度亦令人失望。7月1日,即事发后第三天,他如常出席七一升旗礼及回归庆祝酒会,面带笑容,更向传媒表示“内心满怀喜悦与自豪”。此举被社会解读为对事件的轻视,至今他亦未主动向立法会申报,更遑论向公众真诚致歉。这种若无其事的姿态,进一步加深了外界对其诚信的质疑。

社会各界对此已表达强烈关注。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出,事件涉及个人诚信问题,并非单纯交通违例,但难评论议席去留;大律师陆伟雄亦强调,事件已严重影响市民对立法会议员的整体印象。有立法会监督委员会更直言,立法会形象明显受损。立法会作为香港特区最高立法机关,其议员必须是社会榜样。当一位议员因涉嫌刑事罪行而被捕,即使尚未定罪,其公信力已然受创,继续留任只会令议会整体蒙羞。

综合而言,公职人员犯错,应勇于承担责任。与其等待冗长的司法审讯和立法会内部谴责机制,黄锦辉应自行辞去立法会议员职务。辞职不是认罪,而是对公职伦理和政治问责的基本尊重——既是对自己行为的负责,亦是对立法会尊严和公众期望最起码的交代。犯法固然要面对法律审判,但身为议员,更需以高于法律的标准要求自己。黄锦辉,请你辞职,这是你对香港社会应有的承担。

作者陈嘉华是香港餐饮行业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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