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议员.范凯杰|建立全面社区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地区治理
来稿作者:范凯杰议员
香港社区纠纷日益普遍,渗水、噪音、异味、非法占用公用部分等大厦管理问题,几乎是每个屋苑、每幢大厦的日常困扰。这些纠纷看似琐碎,却往往因未有及时妥善解决,积怨日深,久而久之演变成邻里对立,严重损害社区和谐。因此,建立全面社区纠纷解决机制,实属完善地区治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法治一向是香港的金漆招牌,要扛得起这块招牌,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不可缺少。在普通法的传统下,法治其中一个核心要素,就是人人都可以无障行使寻求司法公正(access to justice) 的权利。那么,如何才能算得上能够成功行使寻求司法公正的权利?其一,是法律服务须经济上可负担,即是要够“平”;其二,程序要“快”,关于速度的重要性,法律界有一句格言: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意即迟来的公义并非公义。
现行机制存在结构性缺失
问题的症结,在于本港现行的社区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结构性缺失,无论在自愿性质的调解,抑或作为终极手段的诉讼,两个层面均未能高效化解纠纷。
调解在地区治理发挥重要作用,这点毋庸置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深化,强调通过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尤其透过调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此举旨在把司法诉讼作为解纷的最后防线,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相比起诉讼,调解的成本非常低,的确够“平”。探究现行机制的局限,首要问题在于调解流于被动,且缺乏诱因。调解的本质讲求自愿,即争议双方须在自愿的前提下方能展开,大厦纠纷的调解亦不例外。换言之,调解能否成功,很大程度取决于争议双方是否真诚希望透过调解以达成和解。在现实中,不少个案往往因一方采取不理会、不妥协的态度,导致调解从一开始就举步维艰,无从推进。目前社会普遍缺乏选择调解的氛围,这既可归咎于政策诱因不足,亦与调解推广工作的广度、深度尚待加强有关,结果令这项本意良好的争议解决工具,未能发挥应有的分流作用。
当调解走入死胡同,余下的唯有诉诸法庭,随之而来的便是高昂的讼费,以及繁复、耗时的法律程序。小额钱债审裁处以相对快速、简单、且讼费低廉的形式处理民事申索,毋须像其他法庭般严格依循证据法规则,当事人亦不可由律师代表出庭应讯。小额钱债审裁处本应能够“又快又平”地处理简单的社区纠纷诉讼,入场门槛相对较低;然而,在此展开诉讼申索,亦有其局限。首先,小额钱债审裁处的申索上限仅为HK$75,000,金额相对偏低;小额钱债审裁处没有司法管辖权发出禁制令 (injunction) 或强制令 (mandatory order) 等赔偿以外的济助,亦无权作出宣布性质的判决 (declaratory judgment),因此难以处理渗水或噪音等金钱无法弥补的损害,或者藉宣布性质的判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或其他法律关系。
若市民选择转向区域法院(申索上限HK$3,000,000)或土地审裁处(申索款额不设上限)开展诉讼,则可在申索中要求法庭颁下禁制令(或强制令),例如禁制被告继续违反大厦公契,禁制楼上单位渗水或邻居滋扰等,惟其程序繁复,若不聘用律师代理,对于缺乏法律背景、须亲自应讯的普通市民而言,无异于一座难以逾越的大山。由此可见,相比小额钱债审裁处,区域法院或土地审裁处的入场门槛高出甚多。
在本人接获的地区求助个案中,入场门槛高的诉讼往往将街坊逼入绝境。以最常见的楼上漏水纠纷为例,受影响的业主为了搜证,动辄自费数万元聘请俗称“公证行”的独立专家撰写报告。然而,当市民满以为带同专家报告就能解决问题时,却往往被告知接下来必须正式请律师入禀法院。一听到漫长的司法程序与天文数字的律师费,多数市民会立即却步,只能无奈选择忍气吞声,结论往往是“法律帮唔到我”。这种“投诉无门、诉讼无力”的困境,一方面会令市民对法治失去信心,入场门槛高的诉讼亦无形剥夺了市民大众寻求司法公正的权利;另一方面,如邻里纠纷未能及时、有效解决,会严重侵蚀基层市民的生活质素,更严重的是极容易将微小的邻里摩擦激化为严重的社会矛盾。
参考新加坡“三步走”经验推进改革
要提速提效解决社区纠纷,笔者建议特区政府可参考新加坡“三步走”经验,采取务实策略推进改革,建立具法定地位的社区纠纷解决阶梯,设立一套以“调解先行”为中心,采用“先调后诉”的社区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步,初步沟通与自愿调解。鼓励居民在发生摩擦时,先行尝试与邻居直接理性沟通;当双方无法自行化解时,由经过调解训练的社区调解员介入,以中立身分提供非正式的调解。现时,律政司联同环境及生态局与食物环境卫生署已经共同推出“社区调解先导计划”,旨在为物业管理人员提供专业的调解培训,使其能第一时间介入并化解如楼宇渗水、邻里摩擦等常见的社区纠纷;民政事务总署亦设有“大厦管理义务专业调解服务计划”,由专业认可调解员协助涉及大厦管理纠纷的各方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特区政府可在“社区调解先导计划”及“大厦管理义务专业调解服务计划”的基础上,大幅强化对社区调解的推广措施,提供更多硬件、软件支援。笔者建议民政事务总署统一在各区设立以调解为核心的社区纠纷解决中心,整合跨部门及机构的资源,培训及统筹社区领袖、区议员、关爱队成员或民政事务处联络主任作为社区调解员,为市民提供近便、明确的求助窗口,引导市民在矛盾初起时优先选择调解。
第二步,研究引进具法定地位的“强制调解指示”制度。参考新加坡的立法经验,当自愿调解失效时,应赋权地区民政事务专员,就渗水、噪音或其他大厦管理争议等常见社区纠纷发出具约束力的调解指示,强制要求争议双方出席调解会议。“强制调解指示”制度的核心是,透过法例的强制规定,当争议一方未有真诚地尝试以调解解决纠纷,则无权展开诉讼。在强制机制的保障下,调解的功能才能得以全面发挥,从而将矛盾吸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建立起属于香港本地的“枫桥经验”。
设立“社区纠纷审裁处”
第三步,社区纠纷审裁处。参考新加坡邻里纠纷仲裁庭 (Community Disputes Resolution Tribunal) 的制度,建立够“平”、够“快”的司法审裁机制,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现时大厦管理纠纷引发的诉讼,主要由小额钱债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及区域法院处理,如上文所述,由于三个审裁机构分别的司法权限、繁复程序以及诉讼成本,往往会令社区纠纷无法高效解决。笔者建议特区政府参考新加坡的经验,研究设立专门的社区纠纷审裁处,须赋予审裁处司法管辖权发出禁制令、强制令以及宣布性质判决。同时在程序设计上,避免在土地审裁处或区域法院诉讼时须面对的繁复程序以及诉讼成本,确保程序简便、费用低廉、裁决迅速,让市民无须耗费巨资聘请律师,亦能快捷地获得具法律效力的公正裁决,保障市民寻求司法公正的权利。
作者范凯杰是第八届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界别议员,执业大律师,海南省政协常委,海南国际仲裁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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