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从中亚之行审视香港定位——别把“转译”误当“制定”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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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作者:谭永昌

行政长官李家超6月出访哈萨克、乌兹别克,两国合共签署96份协议及合作备忘录,总值逾16亿美元。官方论述中的香港角色,由“超级联系人”,升级为“超级增值人”,再进一步升格做全球资本流动的“规则制定者”——这套讲法相当响亮。

警惕香港角色论述通胀

“超级联系人”这个讲法早在2014年前后已出现,意指香港凭地理与制度优势,充当连接内地与世界的中介。近两年,论述再进一步被主要官员相继引用,并且加码为“超级增值人”,强调香港不止牵线,还在过程中注入法律、金融、专业服务的实质价值。

今次特首中亚之行后,论述再攀一级,有媒体更直接称之为“超级联系人2.0版”,形容香港角色“从单纯的信息中介升级为项目撮合与价值创造者”。

12年间,香港的角色被反复重新命名,而且每一次重新命名都比上一次更进取。这条“升级链”本身值得留意,尤其是当香港的实质角色真的不断跃升,理应应该有更具体的证据支持;反之,如果论述缺乏支撑,这种持续加码的命名方式,恐怕变成“论述通胀”。

制定者还是转译者?

今次中亚之行最具份量的成果之一,是金融合作,包括项目融资机制、风险管理框架、企业管治规范等等。表面看这是香港向中亚输出制度,但细看内容及查阅相关资料,这些框架绝大部分源自国际既有标准,包括巴塞尔资本协定、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监管原则、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合规要求。

换言之,这些规则的原始制定机构并不是香港特区政府。香港正在做的,是凭借自身卓越且成熟的制度执行能力,将这些已经存在的国际标准转译落地到其他国家,如乌兹别克的制度环境之中。这个角色更准确的名字应该是“规则转译者”而非“规则制定者”。

如何定义自身角色,实质关乎权力定位的问题。“制定者”对规则拥有话事权,但“转译者”则只是消化能力比对方成熟,担当的是“教练”的单向输出角色。

需注意备忘录转化率

“签署96份协议”这个数字听起来甚有份量,但当中只有15份属政府与政府层面,其余81份(哈萨克53份、乌兹别克28份)属商界或非政府层面。政府层面的协议,才具备较高的制度性约束力与可追踪性,而商界签署的备忘录(MOU),在法律上普遍不具强制执行力,本质上是意向声明并非合约(类似北都等商界合作MOU)。

签署MOU确实很常见。美国威廉玛莉学院旗下研究机构AidData建立的中国对外发展融资数据库,涵盖2000至2021年间逾20,000个项目、涉资逾1.3万亿美元,横跨165个发展中国家。研究发现,大量“一带一路”项目存在“隐性债务”(hidden debt)问题,令项目由“签署”走到“完工”的过程明显拖慢。2023年的报告则指出,北京近年主动为“一带一路”投资组合“去风险”,集中处理陷入困境的项目同违约风险较高的借款国。

MOU总数量越多,确实越值得肯定及鼓舞,毕竟双方在关系仍处于探索阶段时;然而,以MOU等较低的政治成本先行接触,只是非常初阶的操作,不能全以数量去衡量成果。

应设置清晰观察指标

特区政府在总结行程时提到,随团的内地企业正积极筹备在香港上市集资,借此推动全球扩张。这句话,恰恰是“超级增值人”这套叙事之中,唯一提供了具体、可日后验证的方向。不妨继续设立一些清晰的观察指标,例如,未来半年至一年内,究竟有多少间随团访问中亚的企业,真正在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请?这些数字将会比任何宏观论述,更诚实地反映这次出访的实质转化率。

在目前,有一个更诚实、也更有用的描述,是香港现阶段最擅长做的事,或许未必是“制定规则”,而是将复杂的国际规则,转译成其他人听得明的语言、在地用得到的制度。这个角色一样重要,也值得被认真对待。

或者这样问,香港有没有在一个仍然规则空白的领域,率先落笔、率先承担试错风险,写出一套让其他人跟随的规矩?

作者谭永昌是香港中文大学城市研究系学生,关心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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