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游.杏林|预设医疗指示绝非“催命符” 尊重选择也是一种爱
园游.杏林|谢文华医生
生命无价也无常。生老病死,从来都是自然世界的乐章。医护人员的“天职”是甚么?拯救生命?容许笔者带大家走进这份“天职”的核心──以同理心减轻患者痛苦,以病人的最大利益与安全为首位,坚守专业与伦理。读者可能会反问,不就是救人吗?何以说得这么复杂?我们不妨先了解何谓病人的“最佳利益”。
《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中列明,医生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从病人的最佳利益出发。当发生意外,医护全力抢救伤者,这情况下,积极治疗不容置疑是病人的最佳利益。但假若一位癌症病人在具有精神行为能力时,已清楚表明不愿在癌症末期、病情不能逆转时被插喉、靠仪器续命,那么“坚持救人”还是否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呢?
医护人员的天职,不止于拯救生命,更在于减轻病人的痛苦。这份专业责任,不单靠拯救生命去衡量,更包含在病者不同的疾病阶段,适切调整治疗方案,陪伴病人走过疾病末期,纾缓疾病带来的痛苦,让患者安宁地走好这趟最后的生命旅程。医护人员专业地评估病人的选择,尊重病人的选择,帮助病人完成他的选择;这,也是一种关爱。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将于7月31日正式生效,为设定、撤销、执行“预设医疗指示”及“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提供法律框架,相较现行普通法,条例为订立者及施救者提供更大法律保障。过去30多年,笔者见证着香港纾缓治疗服务发展,时至今日乐见新条例落实,实在是本港晚期照顾服务的重要里程碑。
其实“预设医疗指示”由来已久,亦见证病人及家属对临终医疗决定的了解有所增加,可是,仍有部分市民存有误解,例如认为指示有如“催命符”,误会签署文件等于放弃病人,加速病人步向死亡。笔者希望大家明白,订立法律文件的目的在于尊重病人自主,以及把病人身心可能承受的苦楚、对病人可能造成的尊严损害减至最低。
在陪伴患者订立指示的过程中,医管局一直秉持“慎入、易出”原则,即是订立指示过程严谨,撤销则相对简单。透过设立严谨门槛达至“慎入”效果,此举并非刁难患者,而是希望保障订立者的真实意愿,订立过程亦须经过多次商讨,也会邀请家属一起参与。
订立人必须为具精神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需在不少于两名非利益攸关的成年人见证下签署指示,其中一位见证人必须为注册医生,并须向订立人清楚解说指示的性质。预设医疗指示可适用于末期疾病、持续植物人状况与不可逆转的昏迷,及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订立者可拒绝心肺复苏术、人工呼吸机等维持生命的治疗,但不能拒绝基本照顾与纾缓治疗。至于“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亦要求两位医生签发,其中一位必须为专科医生。
至于“易出”,顾名思义,撤销指示方式相对简单,当患者改变主意时,只需直接撕毁文件,或注销每一页并在每页签署作实,又或口头向一名成年见证人表达等,便可随时撤销指示。只有具精神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撤销自己订立的指示,医护人员、亲人、同居者、监护人、朋友等,均不可推翻有效的“预设医疗指示”。
对于病人的治疗方案,以至是否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患者与家人可能持不同意见,这是可以理解。所以,医管局鼓励有意签署的患者及早与家人沟通,表达意愿,达成共识。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只要指示合法有效,而病人已失去精神行为能力,且符合先决条件,又非因意外事件,例如不是突发车祸等意外,医护人员便有责任执行指示或命令。倘若有任何疑问,均以救人第一。
笔者犹记得一位患末期肺癌的张伯,他已78岁,张伯自知生命有限,只希望安然地走完人生最后一程,于是表达了拒绝心肺复苏术的意愿。张伯的子女非常不舍,只希望张伯能积极面对。张伯却不讳言生命快到尽头,只愿走得安宁。大儿子为表孝心,表示会尽力把张伯的后事处理得“好好睇睇”。在轮椅上的张伯深情地说:“你们想对我好,就要现在做,我死了之后,甚么也看不到、听不到了!”在张伯身旁的子女们顿时泪流满面,也终于深深明白父亲的意愿,并支持张伯签署预设医疗指示,当心脏停顿时,能够安详离开。
张伯让笔者深刻体会,预设医疗指示从来不是一份冷冰冰的文件,而是承载着患者与家人之间最深刻、最温暖的爱。尊重别人的选择,也是一种爱;尊重病人的预设医疗指示,用专业守护病人生命的完整,也是医护人员的天职。
作者谢文华医生是医院管理局临床伦理委员会主席。
“园游.杏林”栏目由医管局医护人员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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