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议员.范凯杰|宏福苑收购 未签业主宜以法理情权衡抉择
宏福苑业权收购计划有新进展。财政司副司长黄伟纶与房屋局局长何永贤日前(8月23日)公布,超过九成四业主已接受收购安排,预计九月底展开选楼程序。从整体进度看,方向已相当明确,绝大多数业主已就自身权益作出决定。对尚未签署的少数业主而言,现阶段最需要的,不是情绪化的催促,而是以法、理、情三方面冷静分析,作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
情:应审慎作出决定,但不应让犹豫主导而错失良机
现在仍有少部分业主还在考虑是否接受收购方案,这一点是绝对值得理解的。几十年的居所,承载着生活记忆;补偿是否足够、新居是否合适、搬迁会否打乱家庭安排,这些都是实际而合理的考虑和关注。面对处理重大资产决定,反复思量、谨慎行事更是负责任的态度。然而,花时间审慎考虑是一回事,让犹豫主导甚至阻碍决定又是另一回事。当方案条款、法律后果和时间界线都已清晰呈现,继续观望未必能换来更好条件,反而可能令自己陷入被动,错失良机。
理:自愿机制与法定收回的预期差异
目前特区政府提供的自愿收购方案,包含特惠补偿、搬迁津贴及具弹性的安置选项。这套机制的设计,是让业主在相对宽松的条件下完成业权转让,保障较单纯按物业市值评估更为周全。已接受安排的九成四业主,正是基于方案提供的确定性和在恩恤基础下赋予的额外权益而作决定。
客观的事实是,2026年8月31日是自愿收购与法定收回之间的重要界线。若限期前未能达到足够业权比例,程序很可能转向法定收回。届时补偿金额将按法定机制计算,现行方案中的特惠条款与恩恤收购价很可能不再适用,业主亦需面对程序延长及法律费用等额外成本,这是业主必须知悉的客观现实。比较两条路径,自愿机制下的保障明显较为充分。
法:同意书与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别
在法律层面,业主亦需清楚两个阶段的不同意义。同意书是进入自愿收购框架的文件,其作用是确立业主参与自愿程序的意愿,但本身不构成具约束力的业权转让。唯有签订正式买卖协议,补偿款项、搬迁津贴及安置安排才会依法生效。选楼次序和资格审核均与买卖协议的签署进度挂钩。九月选楼在即,及早签订买卖协议,才能确保在新居选择上留有较大空间;若在此阶段停滞,可能令自己和家人在实际安置上处于不利位置。
作出明智、负责任的决定
考虑到以上的情况,尚未完成程序的业主,应按自身情况分两步审视:
第一,未交回同意书者,应重点评估自愿机制的时限性。若本身倾向接受收购,如非有特别原因或困难,便应在8月31日前完成提交同意书,以免因错过时限而丧失现行方案的保障。
第二,已交同意书但未签订买卖协议者,亦应尽快完成签约。同意书只是第一步,要真正锁定权益,便须签署买卖协议。
宏福苑安置是一项涉及众多家庭的民生工程,程序能否在自愿框架下完成,对整体社区利益至关重要。特区政府在最后阶段,宜继续以个别跟进方式,为尚未签署的业主提供清晰资讯和程序讲解,避免因沟通不足而产生误解。
对未签业主而言,当前最重要的不是“签或不签”的情绪拉扯,而是以法理情三个角度思考,客观地分析、比对自愿收购机制与法定收回的预期差异,为自己和家人作出最有利的决定。时间仍然充裕,但时限确实存在。理性审视,依法而行,就是最明智、对自己权益最负责任的做法。
作者范凯杰是第八届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界别议员,执业大律师,海南省政协常委,海南国际仲裁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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