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意婷|动物弃养增加五成——香港犬只管理不能由恐惧主导
来稿作者:彭意婷
近日香港接连发生狗只伤人及伤狗事故,市民感到不安,完全可以理解。任何饲主若未有妥善控制犬只,令他人、其他动物甚至自己面对风险,都必须承担责任。公共场所牵绳、适当控制犬只,以及在有需要时采取额外安全措施,从来都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事。
狗只管理需要针对人的责任制度
渔农自然护理署早前宣布,在狗只聚集的公共场所展开特别巡查及执法行动,并表明若发现饲主未有按法例妥善控制狗只,将即时采取执法行动。
对失责狗主依法处理,社会理应支持。然而,公共安全不等于可以由个别事故推论所有犬只都属危险因素。狗只管理需要的是智慧,而不是恐惧;需要的是针对人的责任制度,而非直接把狗当作最容易处理的风险。
别让个别悲剧演变成仇狗情绪
早前,一个爱狗团体在荃湾酒店举行唐狗领养聚会,虽然酒店收到市民电邮投诉,要求取消活动,领养日最终仍如期举行,这个决定值得肯定。面对近期事故,社会需要加强安全意识和饲主责任,但不该由一宗投诉或一时恐慌,演变成对所有狗只、领养活动和动物福利工作的否定。
酒店让活动继续,并不代表漠视公共安全;相反,是在场地管理和活动安排下,拒绝让恐惧凌驾于理性与善意。投诉可以促使主办方更重视秩序和安全措施,但不可剥夺被遗弃犬只寻找家庭的机会。若每逢有狗只出事,社会便把所有唐狗、所有大型犬、所有领养活动都当成问题,最后受害的只会是本来已被遗弃、正等待被看见的动物。
更值得警惕的是,弃养问题已经开始浮现。动物福利关注联盟表示,连串事故后,旗下团体已收到多宗弃养个案,其所属机构接收的弃养数字较前一个月增加至少五成。当社会不断将大型犬、混种犬与危险画上等号,加上饲主担心不知何时会被举报、被限制,甚至被迫失去犬只,最先被牺牲的往往不是失责的人,而是没有选择权的狗。
狗只问题的根源在人
一位从事犬只训练的朋友曾提醒笔者,许多人遇到狗只行为问题时,第一反应是问:“怎样才能令牠听话?”但其实真正的问题在于:“我是否真正理解牠?我和牠之间有没有建立信任和尊重?”
狗是否愿意合作,不只取决于狗带、口罩、绝育或惩罚,而与人和狗之间的关系息息相关。人觉得好玩,未必是狗真正需要。主人带狗到人多、嘈杂、陌生狗聚集的地方,以为“见得多便自然不怕”,却可能令敏感或焦虑的犬只更紧张。主人以拉扯、喝止甚至发脾气压制行为,却不理解狗为何僵硬、低吼、回避或突然扑向其他狗,问题便只会反复出现。
真正的训练,不是令狗因恐惧主人或为了食物而短暂服从,而是令牠在安全和信任中愿意与主人合作。训练狗,到最后其实是训练人,包括训练主人控制自身情绪的能力、观察犬只讯号、尊重牠的界线、安排适合牠的生活,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早寻求专业协助。
正因犬只行为与饲养方法息息相关,饲主才更不能逃避责任。主人若不理解犬只、不愿训练、不愿使用牵绳、不愿正视问题,最后承受后果的可能是路人、其他动物、狗只本身,以及整个社区。
狗只问题,很多时候不是某一个品种的“天性”问题,而是人的知识不足、饲养失责、训练错误和制度支援不足。既然根源在人,政策就应以处理人为先。
以恐惧取代专业判断,是管理倒退
近期有议员提出,应考虑把德国牧羊犬、洛威拿犬等大型犬种纳入危险犬只名单,引起狗主及动物福利界争议。虽然其后澄清,重点是讨论更清晰的训练、牵绳、口罩和发牌规定,但最初说法已加深社会把大型犬与危险直接扣连的印象。
体型较大的犬只,一旦失控时可能造成较严重伤害,因此饲主理应具备相应控制能力,也应在公共场所遵守牵绳及其他安全要求。但“有较大伤害能力”与“必然具有攻击性”,以及“外貌威猛”与“应被预设为危险”,是完全不同的事,完全不可混为一谈。
犬只有否风险,不应只看体型、品种或是否令人感到害怕,而是要看牠有没有攻击或失控纪录?饲主有否妥善牵引?有没有接受基本训练?犬只是否长期困养或受不当对待?饲主是否理解犬只的情绪和需要?有没有专业兽医或犬只行为专家的个案评估?
品种标签化的思维,不止影响立法方向,也延伸到执法方式。近日亦有议员建议,市民如发现违规个案或怀疑格斗犬,可拍照后透过应用程式或优化后的1823热线提交。市民举报清楚的违规行为,例如大型犬在公众地方没有牵绳,当然可以协助执法;但若连“怀疑格斗犬”也鼓励靠相片和公众判断举报,便很容易把犬只管理变成全民监察与互相猜疑。
一张相片可以呈现犬只外观,却不能证明牠的血统、性格、过往行为、当时受甚么刺激,以及有没有真正构成风险。尤其在混种犬十分普遍的香港,单凭一张相片、远距离目测或网民印象,根本不足以判定一只犬只是否属受管制品种。
市民可以协助举报明确、客观及正在发生的违规,例如未牵绳、放任狗只滋扰或攻击他人、疑似虐待、非法繁殖或走私;但不应被鼓励扮演品种鉴定员、犬只行为专家或执法人员。前者是协助公共安全,后者却在把偏见制度化。
香港需要完整的犬只管理制度
与其在事故后急于扩大危险犬名单,或以相片举报带动监察,政府更应建立一套以公共安全、饲主责任、专业判断和尊重生命为基础的完整犬只管理制度。
第一,政府应全面检讨伴侣动物相关法例,并在提出修订前进行实质公众咨询。政府既然正检讨格斗犬定义、危险犬只和大型犬管控,就应清楚交代格斗犬及高风险犬只如何界定、混种犬如何评估、饲主有哪些覆检和申诉途径,以及甚么情况才需要额外限制。咨询应听取兽医、犬只行为专家、动物福利团体、饲主、物业管理业界和受影响市民的意见。有效的公众咨询,可以避免制度直接被个别案件、恐慌和片面认知影响。
第二,香港应建立两层式负责任饲养制度。第一层,是为首次养狗或首次申请狗牌者提供免费基础课程,涵盖公共场所牵绳、犬只压力讯号、基本照顾、适当社会化、走失处理、绝育、疫苗和弃养后果,如新加坡已把免费网上饲养课程与首次申请狗、猫牌照连结起来。第二层,则针对重复违规、未能妥善控制犬只、有失控或伤害纪录,或经专业评估需要介入的饲主,要求完成实体训练、犬只行为管理课程和后续跟进。在澳大利亚部分地区,已有在危险犬管理或法院命令下要求完成相关课程的做法。
第三,政府应建立以行为与证据为本的个案处理机制。投诉和相片可以作为调查起点,但不能取代专业鉴定,更不能成为犬只被长期扣留或处置的结论。任何涉及品种争议、严重限制或人道处理的个案,均应有独立兽医及犬只行为专家评估、清楚书面理由、饲主提出证据和覆检的机会,以及在安全可行下由动物福利团体协助训练、暂托或安置的空间。
尊重生命才有执法正当性
当格斗犬定义仍然含糊、评估与覆核程序未清楚交代时,政府已可以扣留甚至决定一只犬只是否继续生存,问题已不再只是一般执法,而是政府如何行使权力、社会如何理解生命价值的问题。
我们一方面要求完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的法例,另一方面便不能容许政府以含糊标准、封闭程序和行政方便处置动物生命。公共安全重要,尊重生命也同样重要,真正成熟的社会,正是要在两者之间建立清楚而可信的平衡,而不是在恐惧中牺牲其中一方。
政府有责任保障公共安全,狗只事故必须严肃处理,失责饲主亦必须被追究。但狗的问题,很多时候是源于人的问题。政府应教育人、规管人、追究人,帮助饲主学会负责任地与动物相处,而不是因为恐惧或管理方便,便轻率决定一个生命是否还能继续生活,甚至被夺去生命。
作者彭意婷是新思维副秘书长,青年组织“灯芯”创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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