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鸿昌、连玮翘|从眼科专业职能困境 看基层医疗发展挑战
来稿作者:彭鸿昌、连玮翘
每年十月第二个星期四是“世界视觉日”。本文以眼科医生及视光师的分工为例,探讨基层医疗体系如何充分利用视光师的医疗知识和技能,改善市民寻求眼睛健康服务的可达性。
医疗长期以医生为主导
香港政府近年积极推动基层医疗改革。《香港第一个五年规划(2026—2030年)》提出构建可持续基层医疗治理体系,建立跨专业转介标准,并设立法定基层医疗服务提供者名册。2026年施政报告宣布加强基层医疗专业人员培训。
资源方面,五年目标是基层医疗健康计划资源增加三成,地区康健中心累计受惠人数达100万。这些政策目标固然值得肯定,然而,愿景与实践之间却隐藏着深层的制度挑战:香港医疗体系长期由医生主导,若未能充分发挥专职医疗人员(包括视光师)的角色,将限制基层医疗服务网络的扩展。
基层医疗应以可及性为核心
基层医疗核心价值在于令市民方便、快捷、可负担地获得健康服务,并以预防为主、社区为本。五年规划中“提升基层医疗服务可及性”正是关键指标。然而,现行制度仍以医生为唯一或主要服务入口。医管局眼科专科门诊新症必须由本地注册医生转介,再由眼科专科医生跟进。眼科专科医生须完成医学学位后接受至少六年专科培训,具备处理复杂眼疾和手术能力。现时全香港有约350名眼科专科医生。
另一方面,香港视光师约2,000名。因历史因素,视光师按《专职医疗业条例》注册名册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注册视光师须完成五年制眼科视光学学士或同等课程,内容涵盖眼睛及视觉系统的全面知识,包括检测眼疾、使用诊断性药物、处理双眼协调及视觉感知问题、低视能复康等。为顺应世界眼科视光学走向基层医疗的大趋势,香港的学士课程早于2005年已加入眼科疾病药物治疗的知识及临床应用学习课程,以应对人口老化带来的眼科视光需求。现时第一部分注册视光师约1,300名,已占视光师专业的主流,其专业水平为亚洲领先地位。因此,视光师的专业服务绝不止于“配眼镜”,更可以在基层医疗层面提供眼睛健康检查。
部分视光师转介信不获公院认可
尽管具备全面训练,第一部分注册视光师的转介信却不获公立医院眼科认可。曾有病人经视光师检查确诊白内障,因公立医院拒收视光师转介信,需另花费寻求私家医生转介。亦有视光师为长者验眼时发现视网膜剥离,嘱咐尽快治疗,发出转介信至公立眼科,但被拒收,长者需时再到急症室求诊,最终才转回眼科接受治疗,转介上的额外程序,令病人多花金钱和时间,亦可能延误诊治。此外,医管局眼科门诊稳定新症轮候时间中位数达26至70星期,最长的轮候时间在新界东联网更长达114星期。如能在清晰的分工和转介准则下,将轻微病症或需定期监测的病人转移至社区,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视光师分流,有助减轻公立医院压力,让眼科医生集中处理较复杂的病症,病人亦得益。
问题反映基层医疗不能只着眼于“基层医生服务”,亦须善用不同专业,提供更全面的“基层健康服务”。基层医疗目标是令市民更容易接触健康服务,服务提供者应包括所有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专职医疗人员。若过度依赖以医生为中心的模式,则可能成为服务瓶颈,令市民被迫绕道,延误诊治。
视光师法定定义过时
眼科专科医生与视光师在国际上已形成清晰分工。眼科专科医生负责诊断和治疗所有眼部疾病,并执行手术。视光师则是眼睛及视觉系统的基层医疗服务提供者,除了验光配镜、还在眼疾检测与管理、视觉复康等发挥重要作用。世界眼科视光学理事会(World Council of Optometry)定义视光师为自主、受教育及受规管的医疗专业。
这种分工在成熟基层医疗体系运作良好。澳大利亚视光师可直接转介病人至眼科专科,具备认可资格者并可处方治疗眼疾药物,参与管理慢性眼疾患者如青光眼。业界指出,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容许视光师及眼科专科医生良性双向转介,视光师可协助眼科医生跟进稳定白内障个案,亦可将慢病病人转介至家庭医生。英国亦将视光师纳入基层医疗体系,作为眼健康第一接触点。
然而,因应历史原因及种种因素,香港视光师的专业分工仍需进一步厘清。现行《专职医疗业条例》对“视光师”的法定释义自1985年以来未更新,仅限于“测试视力;配处视光用具;装配视光用具;或按处方供应视光用具”。这种狭隘定义容易令市民对服务范围产生误解,亦未能清楚反映视光师在基层医疗提供的服务,如糖尿病及高血压视网膜病变筛查。若部分基本眼睛检查能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视光师承担,便可更善用医疗人力,让眼科医生集中处理需要专科诊治的病人,否则便是错用医疗人力资源。
视光师专业分工需厘清
尽管法定定义过时,视光师却没有固步自封,在专业守则容许下发挥专业所长。视光师实质上已不只是“配眼镜”,在公私营的医疗体制内也承担重要角色。地区康健中心慢性疾病共同治理先导计划有社区视光师参与,医管局亦聘请第一部分注册视光师参与慢性病糖尿眼筛查计划超过十年,近期更安排视光师协助分流眼科新症。这说明视光师实际上早已承担眼健康照顾的责任,法例和转介安排也应适时检视,让专业分工更清晰、病人跟进更顺畅。
关键在于,解决定义与职能落差有赖各专业建立共识。香港眼科医学院对视光师扩展职能建议“有强烈保留”。医务卫生局表明,病人经视光师检查后发现疑患眼疾,可到家庭医生就诊并按临床情况转介至公立眼科,家庭医生继续担当“守门人”,意即不接受视光师直接转介。至于职业司机验眼的安排,亦应检视如何在安全标准下善用视光师的专长,方便市民接受检查,特区政府在聆听医生团体意见之余,也应在清晰分工和适当保障下,支持视光师共同承担合适的照顾责任,让市民及病人获得更便捷的基层医疗服务。
完善视光师职权定义与转介安排
要真正实现基层医疗可及性,必须以病人为本,完善眼科医生与视光师的分工及转介安排,提升视光师专业地位和职权。改革方向如下:
一、更新法定定义。现行定义沿用40年,严重脱离临床实务。政府应在《专职医疗业条例》修订中,明确将“检查眼睛以发现视力障碍、受伤迹象和眼部疾病及其他眼睛相关疾病”纳入视光师法定职能。这并非增加工作范围,而是反映日常工作。同时应将视光师纳入《基层医疗健康蓝图》内的基层医疗名册,方便市民识别和选用合适的社区眼健康服务。
二、完善直接转介安排。视光师应获准直接转介病人至公立医院眼科专科,而非必须经医生“加签”。现实中视光师虽为注册专业,市民求诊后仍须另行寻求医生转介,间接加重负担。法例及专业守则无禁止医生接受视光师转介,但公立医院拒收视光师转介信,这种“法例不禁止但行政不接收”现象,宜以病人可达性及安全性角度重新检视。
三、长远而言,研究扩展处方权。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地,具认证的视光师可处方治疗眼疾药物,包括控制近视药水、抗生素眼药水和抗炎眼药,并直接管理青光眼患者。现阶段看似天方夜谭,然而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本地大学视光学提供的医疗卫生训练已达国际水平,政府一方面竭力“抢人才”,何不让本地视光师人才发挥所长?香港第一部分注册视光师均完成大学本科课程,经严格临床培训,政府应研究相关法律及规管配套,在病人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分阶段推进。
四、建立跨专业协作机制。基层医疗可持续发展需各专业协作而非对立。政府应搭建视光师与眼科专科医生、家庭医生之间的电子健康记录共享平台,在病人同意及私隐保障下,实现眼健康资讯即时互通,确保转诊、会诊顺畅高效。
香港眼科医疗需要跨专业合作
香港基层医疗发展正处关键十字路口。五年规划描绘美好愿景,但愿景实现需要制度配套。如果继续纯以医生为中心的思维主导政策,未能让不同专业在清晰分工下共同承担责任,基层医疗可达性目标便难以充分兑现。
眼科专科医生与视光师的分工,只是香港医生主导问题的冰山一角,但这个例子与基层医疗可达性息息相关,展示制度性障碍如何直接影响市民健康权益。特区政府必须正视基层医疗的制度性问题。
香港需要的不是专业之间彼此取代,而是真正的跨专业协作;不是增加求诊程序,而是更畅顺的服务网络。唯有让各专业职能分工、共同承担责任,香港基层医疗才能真正以人为本,让每位市民及时获得所需健康服务。
作者彭鸿昌和连玮翘,是香港社区组织协会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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