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逾4300万及玩忽职守 北京原副市长高朋判监12年

撰文: 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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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报道,山西省吕梁市中级法院10日一审公开宣判北京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高朋受贿、玩忽职守一案,对高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高朋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北京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高朋。(新京报)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4年,高朋利用担任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融资建设部经理、副总经理,北京地铁十号线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市丰台区副区长,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顺义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个人在入职晋升、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86万余元。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高朋担任顺义区区长、顺义城市生活展示体验馆筹建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在顺义城市生活展示体验馆选址及后续收购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