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审议新法 境外涉“破坏民族团结”将受法律制裁

撰文: 许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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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于上周审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根据已公布的草案条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以民族身分、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故意引发或激化矛盾,扰乱公共秩序。此外,草案一并提出,境外人士如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报道,2009年新疆发生“七五暴乱”后,北京官方开始调整民族政策,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淡化民族差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是首次以专门法律的形式,将“民族团结”系统性地纳入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该草案采用“序言+7章”体例,共设62条。

在“构筑共有精神家园”部分,草案规定,公民应当维护中华民族形象,尊重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不得进行侮辱、贬损和亵渎行为。国家将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推动学前儿童学会普通话。草案还提出,国家支持香港、澳门特区开展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化及国情教育,引导港澳同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草案同时规定,应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和谐融居及互嵌式发展。草案强调,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如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