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发布:明确可采取贸易投资反制措施
新华社13日(周一)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报道指,《条例》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条例》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工作机制。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明确中国政府有权对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的行为实施域外管辖措施。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有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具体工作。
二是建立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阻断和反制制度。建立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制度,明确识别工作的程序、考虑因素等。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并规定了相关豁免制度。明确国家层面采取的反制和限制措施。针对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建立恶意实体清单制度,明确相关程序、采取的措施和豁免制度等。针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规定了禁执令制度,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健全服务保障制度。明确任何组织、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起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指导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作用,为会员提供与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有关服务。
明确可采取贸易投资反制措施
具体来看,《条例》的第七条指,中国政府可以对有关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行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明确各种反制和限制措施
第八条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将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对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反制和限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
(二)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三)查封、扣押、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四)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五)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六)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七)禁止或者限制其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八)罚款;
(九)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