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30年贪污超22亿 南京经开区前官员杨有林6罪并罚判死刑

撰文: 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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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新闻报道,7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案。以受贿罪判处杨有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有林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除受贿罪外,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杨有林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对追缴在案的杨有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份继续追缴。

南京经开区前官员杨有林6罪并罚判死刑。(央视新闻)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3年,被告人杨有林利用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任职之便,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企业经营、土地出让、资金周转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14亿余元。

2014年至2016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1200万元。2005年至2023年,杨有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00万余元。2001年至2002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挪用该局下辖国有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用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南京经开区前官员杨有林6罪并罚判死刑。(人民日报)

除贪污行贿外,2003年至2009年,杨有林担任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局局长,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安排土地拆迁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违规退返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万元。2023年,杨有林通过向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出借资金的方式,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00万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有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杨有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虽然杨有林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