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欠交近3万元豪宅管理费”闹上法庭 法官1理由拒批支付命令
艺人隋棠3年前和丈夫、小孩入住台北市大直区豪宅“大直杰座”,却被爆出积欠11万余元(台币,下同,约3万港元)豪宅管理费,被大直杰座管理委员会向法院声请支付命令。
根据法院裁定,因管委会催缴的存证信函未寄至隋棠的户籍地,难以认定是合法的催告程序,台北地方法院因此裁定驳回声请,可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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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声请支付命令主张,隋棠身为建物所有权人,却积欠管理费共113967元,经以存证信函催缴,但隋棠还是没有缴纳,因此声请发支付命令,促其支付。
法院先要求管委会补正资料,包括提出隋棠的建物登记第一类誊本,且需要有完整的身分证字号,另因管委会未提出隋棠的身分证字号,法院无从以户役政系统查询,因此也要求管委会提出隋棠最新的户籍誊本正本。
台北地院也请管委会提出请求隋棠缴纳管理费的依据,包括管委会规约或办法、管委会会议纪录等,并拿出证明文件,也请管委会补齐组织报备证明书及主任委员当选证明文件、催告隋棠缴纳管理费存证信函已合法送达户籍籍地址的证明文件,如送达处所并非隋棠的户籍地址,则应有本人或同居亲属签收的纪录。若管委会无法提出,应重新将存证信函送达至隋棠的户籍地址。
然而,根据法院裁定,管委会虽有提出公寓大厦管理组织报备证明、管理规约、存证信函影本等资料为证,但隋棠户籍地位于台北市大安区通化街,管委会催缴的存证信函原则上应以户籍地址为送达地址,但管委会的存证信函却载明是送达大直,并非隋棠的户籍地。
裁定指出,存证信函邮政回执载明是由管委会的大厦管理员签收,不能认定隋棠是否实际居住该处,及大厦管理员是否已将催缴函转交给隋棠或同居亲属而使之知悉。
台北地院指出,7月28日已命管委会提出已合法送达隋棠户籍地址的证明文件,但管委会事后陈报状未重新提出向隋棠户籍地址寄送的催缴函及回执,也未提出已将代收的存证信函转交隋棠的证明,难认管委会已践行法定催告程序,裁定驳回管委会的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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