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栢芝遭前经理人余毓兴入禀高院开审 要求赔偿1276万元
艺人张栢芝前年遭前经理人余毓兴及经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禀高等法院控告,指她涉收取预支的4,176万元片酬后,并未履行电影合约并违反经理人合约。案件今日(3日)于高院开庭审讯。
余毓兴出庭作供,称张栢芝会称呼自己为“契爷”,在张张栢芝受离婚一事影响后,他曾建议张栢芝建立“好妈妈”和“女强人”形象、日后再成立自己工作室,张柏芝后来则提出由余毓兴当自己的经理人及想余毓兴为她寻得4000万元,用作处理物业。
辩方盘问则指,张柏芝在2011年以前从不认识余毓兴,也不会称呼余毓兴为“契爷”。余毓兴不同意。
辩方续指,最初张栢芝本人没有接触余毓兴,而是她的助手先接触余毓兴,并询问余毓兴有没有方法为张栢芝寻得4,000万作物业用途;相关经理人合约亦是余毓兴先提出,并非如余毓兴的证人陈述书所称当时因对张栢芝的处境心生怜悯才决定帮助对方,而是纯粹商业考虑。余毓兴不同意。
余毓兴又供称,2011年张柏芝受离婚及 “艳照门” 事件影响,她曾向自己咨询意见,初时余建议张柏芝建立“好妈妈”、“女强人”形象及日后成立自己工作室,而张柏芝后来在7月7月则提出由余毓兴当自己的经理人,及找方法令她获得4000万元。余毓兴指他的资金当时都在内地,所以接触博纳影业集团的于东,而于东则要求签署两部电影片约,以作保障。
法官欧阳浩荣关注到,余毓兴称张柏芝会签署经理人合约,与该4000万元无直接关系。余毓兴则称,因为张柏芝在此之前已提出找他当经理人,又指当时自己有向张柏芝指出 ,于东仍未能确认能否提供该4000万元,但张柏芝已表示一定会签署经理人合约。
入禀状指,余毓兴与张栢芝于2011年7月签订为期8年的《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余毓兴先支付4000万元片酬予张栢芝,要求张栢芝需参演4部指定电影。两人在2012年5月再签订《张栢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余毓兴预支276万元片酬,要求张栢芝须额外接拍两部电影。惟张栢芝没有履行电影合约及违反经理人合约,导致经理人及公司蒙受损失,要求张栢芝作出赔偿至少1276万元,并公开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的收入帐目。
案件编号:HCA 122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