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大陆资金 前立委参选人马治薇获刑2年8月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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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园市立委候选人马治薇涉收中国大陆资助参选,一审认定仅违个资法判刑8个月。周四(16日),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定仅构成违反“反渗透法”规定,判刑2年8月,可上诉。

台湾反渗透法第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43条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45条各款行为。违反规定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新台币(约253万港元)以下罚金。

检方起诉指出,马治薇遭指控接受中国大陆地区名为“冰姐”及“阿浩”的友人资助美元及虚拟货币,折合约105万元新台币(约26.6万港元),参选2024年桃园市第一选区立法委员,并回传国安单位名片及“中央各机关国会联络名册”等。

一审桃园地方法院认定,国家安全法部分,联络名册及调查局、国安局人员名片,都不属公务机密文书;无证据可认“冰姐”与“阿浩”为境外敌对势力政党或其他诉求政治目的组织、团体或其派遣之人,无法只从2人为中国大陆人士,就认为是渗透来源,不构成反渗透法第4条要件,判决无罪。

然而,马治薇明知“冰姐”与“阿浩”非立法院人员,没有与中央各部会人员联系必要,竟传输名册内大量联络资料换取信任,并借此获得金钱资助,依个人资料保护法之非法搜集利用个人资料罪,判刑8月。

案经上诉,由台湾高等法院二审,采不公开审理,马治薇辩护人陈丽玲表示,马治薇认罪违反个资法,请求轻判;被诉国安法及反渗透法部分,仍不认罪。周四,二审宣判判刑2年8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