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集团洗钱案 台北地方检察署起诉陈志等62人及13家公司

撰文: 陈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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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侦办太子集团洗钱案,周三(4日)依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洗钱防制法、刑法意图营利赌博等罪,起诉主嫌陈志等62人、13家公司,缓起诉24人、不起诉1人、通缉3人,并对陈志求处法定最高刑度。羁押中的在台主嫌王昱棠、辜淑雯等9名被告预计将移审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地方检察署。(资料图片)

检方起诉指出,被告陈志(柬埔寨等国籍)等62人分别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3条第1项前段之发起、主持、操纵、指挥犯罪组织;《洗钱防制法》第19条第1项前段洗钱金额达1亿元(新台币.下同,约2462万港元)以上;《商业会计法》第71条第1款明知不实事项填制会计凭证并记入帐册;《刑法》第268条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及聚众赌博;《刑法》第216条、第215条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等罪嫌,均提起公诉。

北检侦结,起诉首脑陈志等62人及13家公司,陈志求刑法定最高刑度(每一罪最高刑度),李添数罪并罚求刑20年,陈秀玲求刑18年,张纲耀求刑12年,天旭公司负责人王昱棠求刑15年、天旭人资长辜淑雯求刑16年;24名工程师涉赌博罪嫌;Cigar Vie雪茄馆陈韦翔获不起诉处分;天旭登记负责人、新加坡籍杨星发及大陆籍郭博君、马来西亚籍CHOW WING SOON等3人通缉中。

台湾《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的核心最高刑度为:发起、主持、操纵或指挥犯罪组织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洗钱防制法》主要依洗钱金额区分刑责,最高刑度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关于赌博行为,刑法第268条规定: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千元(约739港元)以下罚金。《商业会计法》第71条第1款明知不实事项填制会计凭证并记入帐册,属于作假帐犯罪。依据最新法律,商业负责人、主办及经办会计人员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60万元(约14.7万港元)以下罚金。行使业务上登载不实文书,最高刑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最高1.5万元(约3689港元)罚金。

美国财政部制裁经营柬埔寨电讯诈骗跨国犯罪组织“太子集团”,主脑陈志、管理财富的周芸、黑钱掌柜李添(Thet LI)等人亦被制裁。(美国财政部文件)

以陈志为首的太子集团,在柬埔寨从事诈欺犯罪,并于多国建立庞大企业网络进行洗钱。去年10月8日,美国联邦检察官起诉陈志等人。10月15日,台北地检署主动分案侦办太子集团洗钱案,展开多波搜索行动,声押禁见王昱棠等9人获准。

北检指出,太子集团在台洗钱案历经140天侦查,全案侦查终结。以陈志为首之太子集团,自2016年起于台湾境内成立多家公司,供太子集团经营非法赌博、洗钱犯罪之用,并以实质掌控在18个国家所设立之250家境外公司,持有453个国内外金融帐户,透过外汇管道洗钱。全案加计其他个别洗钱犯行,合计洗钱金额超过107亿9076万元(约26.5亿港元)。

在侦查阶段,北检强力清查了犯罪所得流向,查扣太子集团名下不动产、名车等,扣押物价值总计逾55亿元(约13.5亿港元)。北检3月2日嘱托行政执行署台北分署办理变价查扣的拍卖33辆名车,目前已成功拍出24辆,单日拍定总金额高达4亿3662万元(约1.07亿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