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国条款”成梦魇——美国协防日本法理已不存
在中国看来,日本新首相高市早苗莽撞地打开了那扇意图“发动战争的大门”。她的涉台言论引发的中日外交危机正在急剧升级,甚至可能演变为“战场警告”。
而潜在发生这场战事的国际法理让日本不得不面对现实,联合国“敌国条款”(Enemy Clause)的存在,即便是《美日安保条约》(U.S.-Japan Security Treaty)核心的“共同防卫”条款都难以具备启动的法理基础。
日本外交法理的大溃败
中国驻日本大使馆于11月21日在社交平台X用中日双语发布声明,重申《联合国宪章》(UN Charter)中的“敌国条款”,强调如果日本等前法西斯国家“再次实施侵略政策”,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作为联合国创始成员国有权直接采取军事行动,无需联合国安理会授权。
这一条款由《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及第107条构成。其中最关键的是第53条,它规定如战败国“重新走上侵略道路”,有关地区组织或反法西斯盟国可不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直接采取军事行动;第107条则确认,对敌国的一切战时和战后处置,如军事占领和战争审判,在国际法上完全有效,不受《联合国宪章》限制。
日本外务省在两天后(11月23日)作出回应,称这些“敌国条款”的相关条文早已“过时”,并指出中国在1995年联合国大会上曾投票赞成废除该条款。
从延续至今的历史看,这些条款制定的1945年,德国已经投降,但日本对“战败国”的身份一直心有不甘。为防止法西斯国家再度威胁和平,联合国专门设立了这些法律约束。
新加坡《联合早报》刊文称,“敌国条款”赋予反法西斯同盟国以和平与强制的手段及相关特权,是制约法西斯战败国的东山再起,防止其复活侵略政策,抑制其可能重新发动侵略战争的政治与法律安排。
删除尝试与法律现实
日本加入联合国后,将删除“敌国条款”作为其联合国外交的主要目标之一。从1957年开始,日本多次在联合国提出修改《联合国宪章》的问题。
1995年,联合国大会以155票赞成、3票弃权通过了重新考虑《联合国宪章》,建议废除“敌国条款”的第50/52号决议。日本外务省在回应中国声明时特别强调,中国自己也投了“同意”票。
有分析认为,中国当时“同意”的一个主要背景,是时任日本首相村山富市刚发表了“村山谈话”,中国认为日本在真诚地反思历史,才支持有关决议。
因此,日方试图凭借这些联合国大会决议拒绝承认“敌国条款”,但其回避了关键的问题,即相关决议只是建议性质(recommendation),并无法律效力。“敌国条款”从未被《联合国宪章》删除。
修改《联合国宪章》难度极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所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同意,以及三分之二联合国会员国的批准。由于这一过程复杂,截至2025年,“敌国条款”仍然完整保留在《联合国宪章》的文本之中。
日本前首相石破茂和议员山本太郎近日在接受电视台访问时,亦亲口承认联合国“敌国条款”依然有效。上述外务省的回应只能是自我安慰。
“敌国条款”让“共同防卫”难以启动
中国此次引用“敌国条款”,是对日本发出的极为严厉的法律和历史警告。中方认为,既然日本首相变相公开声明要军事介入台湾回归中国,那么这一条款为制止侵略提供了国际法基础,作为威慑侵略的法律手段,其存在对遏制日本军国主义复燃、防范侵略行为重演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更为重要的是,《美日安保条约》第七条早就为“敌国条款”留了后门——第七条在解释该美日条约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中如下表述:“本条约不得被解释为对缔约任何一方根据《联合国宪章》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或对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有任何影响。”
第七条的核心目的是强调:该双边安全条约不能凌驾于或削弱《联合国宪章》的法律地位,不能与联合国体系的整体目标相冲突。具体到目前的中日纷争,也就是说,如果中方以“敌国条款”为依据与日本发生战争,那就是在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维护国际和平的责任,美国在法理上不会也不能因此启动《美日安保条约》“共同防卫”第五条款,帮助日本军事对抗中国。
这一条体现了条约对多边主义和联合国框架的尊重,是冷战时期许多军事同盟条约中常见的“合规性”条款。
高市早苗绝对没有想到,她的一句“台湾有事即日本存亡危机”的激进言论,能让日本在法理与道德、历史与现实中陷于双重锁死。绝大多数日本政界与民众一直都深度迷思在“日本有事即美国有事”的盟友共同防卫中,日本有资格争取成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日本有责任与义务介入可能的台海冲突中……
此次中日冲突,国际公约里的条文,被外交官们再次唤醒。可以说又给日本重新上了历史课,这不仅毁掉了日本实现“政治大国”的梦想,使其不可能获得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支持,也“连累”了具有同种想法的德国。
台湾暂时没事,但日本的事真的来了。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一定不会让敌对国家的“敌国条款”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