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借款非法集资上千万 警方逮捕两湖南男子 受害人钱财难追回
湖南娄底新化县公安局近日发布一则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提示,指当地近期连续发生两宗以“高息为诱饵”并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的非法集资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其中一名嫌疑人刘某,在新化县经营一家寄卖行期间,以从事资金过桥、资金周转为名,通过熟人介绍和口口相传,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上千万元,最终无法归还。10月21日,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
另一名嫌疑人罗某,则是新化县一间汽修店老板。据警方通报,罗某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遂以收购水淹车、事故车为名,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上千万元,同样无力偿还。10月16日,罗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九派新闻》报道,一名被刘某所骗的受害人王顺(化名)透露,二人最初于网络“贴吧”相识,2023年开始有线下往来。2024年起,刘某称自己有“过桥贷款”渠道,利率高、回报快,并展示所谓“关系网”以取得信任。王顺虽有怀疑,但最终仍与其达成合作。
王顺表示,刘某会告诉他哪间工厂或公司需要资金,让他将钱转入指定私人帐户,然后由刘某返还本息。起初小额资金均能准时返还,但后来涉及数十万元的大笔款项,刘某还款愈来愈慢,并以“银行手续”、“走流程”等理由拖延。而到2025年6月,王顺开始察觉“暴雷”迹象,7月确定出现问题后报警。他认为自己遭遇了“庞氏骗局”。
新化公安最终于10月21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刘某逮捕。王顺坦言,目前仍有部份借出款项未能追回,“不知道后续该怎么办”。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指出,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借用合法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股权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该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但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本案中,刘某在未取得金融许可情况下,以“合作过桥贷款”名义承诺高利息吸收资金,虽已返还部份款项,但暂无证据证明其具备非法占有意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在主观动机上有明显区别。前者一般不具非法占有目的,而诈骗罪则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在吸收资金时已无意返还。
警方提醒,社会公众切勿轻信高息回报的投资项目,警惕以“人传人”形式筹资的非法集资陷阱,避免因贪图利息而造成财产损失。